龍衛球:中國民法典的有為和有所不為?
民法典出臺,立即成為當前法律的聚焦。如何看待這部民法典取得的成績和帶來的積極變化,成為目前的首要關切。民法典作為廢除六法全書后的民法典再造,其形式意義之重要,不言自明。這部民法典形成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民商法發展積累的基礎上,又擔當了自覺形成全面依法治國支柱、構筑市場經濟法權基礎和追求民法再現代化的三大積極作為。與此同時,其在維護立法節制和特色保留的原則需要下也有所不為。我們期待,這部民法典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躊躇滿志,而且還有能夠經受住長期實踐考驗的立法價值。
目次
一、我國民法典編纂成功及其形式意義
二、民法典的三個有為:全面依法治國支柱、市場經濟法權基礎和民法再現代化
三、民法典的兩個有所不為:立法節制和特色保留
四、結論:民法典浩大工程的完結與新的挑戰
本文首發于《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3期思想欄目(第2-9頁),原文10000余字,為閱讀方便,腳注從略,如需引用,可點此購刊,參閱原文。
我國民法典編纂成功及其形式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了,圓了幾代民法學家的夢,對于很多民法學家來說甚至就是新生。自從上一部民法典(即1930年民法典)被廢除以來,這樣一場等待實在太久了。今年98歲高齡的老一輩民法學家金平教授,參加過此前三次沒有成功的民法典立法,接受采訪時激動地說,能夠在有生之年看到民法典頒布,自己深感欣慰,“民法典是我一生的執念”“不會再有遺憾了”。
這部民法典明明白白冠名為“典”,成為新中國以來第一部命名為“典”的法律,意味頗多。從法律形式上說,“典”意味著立法表達形式達到了科學系統化的較高水平,從體系到制度再到每個具體條文,千錘百煉,邏輯嚴密,規范清晰,顯示出較高成熟度和穩定性。
從法律地位上說,冠名為“典”意味著尊崇、地位崇高無比,是對于民法具有法律高位階的肯定。王利明教授注解說,作為新中國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意味著民法成了“典范”,因為“‘典’這個字,有典范、典籍之意”。總之,民法典戴上“典”冠,當為國家法律之重器,份量很重。
這部《民法典》為什么這么重要,一“典”既出,上下沸騰呢?
首先在于民法本身蘊含巨大的自證正確性。
民法在所有法律體系中被認為屬于最普通、最接地氣的法律,所以也稱“市民社會法”“基本社會關系法”。它以維護和保障民事權利為中心,調整民事生活關系,反映社會生活一般價值需求,包括平等、自由、誠信、公平,等等。所以,用民法典的方式高舉民法,首先在態度上不會錯??档略凇斗ǖ男味蠈W原理》中就這樣說過,民法是最為基本的生活事理的表達,屬于那種我們天天與它打交道卻無感其存在的規范,對于善良的人民來說,信守生活自身就是民法所在。
民法文明經久不衰,產生于羅馬法,復興于近代民法,興盛于現代和當代民法,被認為是人類法律慈母,也有民事權利宣言書和商品經濟法的美譽!在許多訪談中,民法學家都重點強調了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民權利宣言書”“市場經濟基本法”,等等。換句話說,民法典關乎的是常識常理,民法典就是常識法典。尊重民法,就是尊重常識常理!高舉民法典,就是高舉常識常理。
其次,《民法典》的引人矚目也在于其編纂十分不易。
民法典第一個編纂不易,在于越是常識的東西,就越不容易確立,古今中外都有這樣的經驗。按照康德的看法,民法典原本是無須制定的,因為民法就是常理,是不需要說出來就應該明白的東西。但是他這種說法被證明是一廂情愿、主觀美好的想象。
歷史告訴我們,民法是爭取來的,是人類為自身權利斗爭而來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如此,1900年《德國民法典》如此,我們近鄰的《日本民法典》也是如此。我們在晚清和民國都為之努力爭取過。沒有足夠的歷史條件和政治條件,民法是不會得到確立的,民法典也不會真正編纂出來。所以說,民法典編纂成功,是民法爭取的巨大成功!
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今天制定民法典,足以成就人類民法史上重要的一頁,表明了我們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走向民法國家的政治決心和法治決心。我們知道,“民法典編纂”決定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要立法決斷,建立在1978年以來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積累的基礎上,是改革不動搖和改革再出發的重要表達,是接下來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基礎和保障。
民法典第二個編纂不易,在于要認識或認清所謂的常識其實很難、很復雜。現實社會并非一種簡單存在,各類社會關系往往是在千差萬別的人之間展開,對于各類社會關系的理解也往往呈現為不同觀點的人之間的博弈。當代社會更是因為變化迭出,各種關系形態和機理令人難以確定。此外,所謂善良者的法理,善良者是誰,是升斗小民,還是富商巨賈,又抑或思想家們、民法學家們,其實大概不太容易說清。
民法典第三個編纂不易,在于民法典是一項高度科學系統化的工程,其立法技術追求自身形式邏輯的合理,增加了難度。我們這部民法典體系龐大,最終形成了總分結構下的7編1260條,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從婚姻家庭的瑣碎人生到市場經濟的復雜設計,加之我國要搞的是民商合一的“一攬子”工程,系統之大可以想象。民法典的提煉、編排、協調、修補、完善、創設,林林總總,意見紛呈,協調難,決斷更難,可謂相當費腦。民法典起草者做出表達之時,即使面向一項具體制度設計,往往都會發現對象總像一團迷霧,而且還在不斷變化之中,怎么思考都難以清晰透徹,難以順暢達意,何況要把它們按照形式邏輯和價值體系搭建成一座宏偉大廈。
民法典編纂第四個不易,是專門針對我國民法典編纂來說的。我國立法者希望能夠為世界民法貢獻“中國方案”,提出了兩個極具挑戰的目標:一是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一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色定位?!白罱K要形成的是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民法典。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極其考驗智慧和能力。
所以,從這些意義上說,民法典編纂成功是一件甚是值得慶賀的事情,至少從形式上說,應該從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確性和民法典來之不易的兩個角度認識到其出臺的特殊意義。這部民法典因此成為新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從法律形式上發揮出特有的證成民法國家歷史的效應。
民法典順利出臺,表明新中國在建政71年或者說改革開放42年正式走進了崇尚民法典的時代,接受了人類民法母親的懷抱。
民法典的三個有為:全面依法治國支柱、市場經濟法權基礎和民法再現代化
民法典編纂出臺當然不僅僅具有形式意義,它在制度上、內容上具有相當的充實度,是對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形成的民商法的一次編纂整理,是借助體系化對現行民商法立法的一次重要體制化提煉,同時基于新時代新使命的強烈意識,也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些獨特創造。
例如,其中總則主要來自1986年民法通則,“物權編”主要來自2007年物權法,“合同編”主要來自1999年合同法,“侵權責任編”主要來自2009年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編”主要來自于1980年婚姻法和1991年收養法,“繼承編”主要來自于1985年繼承法:“人格權編”雖然說是新的,但其實也是有跡可循,可以認為是由民法通則中“民事權利”的“人身權”規定脫胎而來。
民法典的編纂,對上述法律在體系化基礎上,結合司法實踐和未來趨勢,進行了整合、纂修、補充、完善和部分的創制,使其更加完備,也更加富于時代感。從這個意義上看,民法典在內容上是對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民商法的鞏固和發展,其亮點在于更加體系化和適時更新。歸納起來,在形成全面依法治國民法支柱、構筑市場經濟法權基礎、實現民法再現代化等方面都算得上頗有作為。
第一,形成全面依法治國的民法支柱。
民法典是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正式提出來的,全會決定“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中心命題是全面依法治國,民法典編纂因此首先必須服務于全面依法治國這個基本主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體現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目標,重點首先是全面提升立法,達到其質量足以引領和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的程度,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根據全面依法治國對法律體系基礎的要求,既有的法律體系只是初步建成,存在全面提升立法質量的必要。什么樣才算全面提升立法質量了呢?對于不同法律提出的要求有所不同,彼此之間也有輕重緩急的差別。其中,對于民法如何達到全面依法治國的立法質量要求,根據全會決定提出來的“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可以得出兩點理解:其一,形式上必須編纂民法典;其二,編纂目的是“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
換言之,編纂民法典和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之間,體現為結合關系。前者是形式,體現為通過體系化的外在法律形式達到質量提升;后者是內容,體現為以確保“加強市場”目的的制度內容來達到質量提升。
可見,我國民法典從設定上,明確以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為目的,符合民法的本質。我們知道,從民法本源來看,民法的價值就在于它服務于商品經濟或說市場經濟,因此可以穿越時空而不斷傳承。民法典編纂和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這種邏輯結合關系,使我國民法典盡管有自身的地域和時代特質,但是牢牢堅持了作為民法的基本品格,使其得以成為我國走向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實的民法支柱。
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律支柱,當然不只民法。從理論上說,法律作為一個總體體系,在現代社會里,至少體現為三大范疇:公法、私法、社會法。它們各有其功能,其中民法是私法的基礎,共同支撐起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的法律要求。從全面依法治國來說,三根法律支柱都應該支起來,而且應該一般齊。現在,民法典出臺,全面依法治國的第一根支柱正式豎立起來。
第二,構筑市場經濟的法權基礎。
民法典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的目的定位,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國堅持改革開放大邏輯的必然。民法典之所以得到各個方面的期待和支持,也在于它對于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的追求。民法典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立法完善工程的一部分,直接服務于作為其前提的全面深化改革需求。從背景上看,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改革開放的姐妹篇,前者緊接著后者提出來,二者密不可分,互為依存。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與此前的改革開放一脈相承,但把眼光聚焦到了改革深水區,更加復雜而深刻。“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市場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我們對市場規律的認識和駕馭能力不斷提高,宏觀調控體系更為健全,主客觀條件具備,我們應該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邁出新的步伐?!薄皥猿趾桶l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解決中國發展面臨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戰、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都要求全面深化改革?!?/p>
民法典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的定位,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明顯演化為一項艱巨的新的市場法制化任務,就是如何通過自身的編纂和相應革新,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真正能夠起到決定性作用提供充沛的民法基本制度供給。全面深化改革,其提出的第一個重大問題或重要舉措,就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并因此提出經濟體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仍然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這不僅是1978年以來改革開放的經驗鼓勵我們應該這樣做,而且也是我們自身新的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需要。
國家發展的新的使命使我們市場改革到了不進則退的關鍵之處,其中不解決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問題,很難繼續提升發展?!斑M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實際上就是要處理好在資源配置中市場起決定性作用還是政府起決定性作用這個問題……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作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定位,有利于在全黨全社會樹立關于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正確觀念,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抑制消極腐敗現象。”
十九大對于中國提出新時代新命題,做出了新發展布局,是改革再出發,對于堅持發揮市場對于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的決心更加堅定。最近,為了落實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體現新時代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4年3月30日),提出“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其中重點仍然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即“暢通要素流動渠道,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民法典為了加強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其重點之一就是推進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特別是作為重點攻關領域的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問題。具體來說,就是要強化民法在資源配置上的規則覆蓋和力度,不僅將更加重要和更加廣泛的資源納入民法之下,還要確保真正用市場化的法律方式去配置。這個要求實現很不容易,存在與既有的政經體制的關系復雜性,不易把握對于民法典編纂是極大的挑戰,其他國家甚至沒有這種先例和經驗。
民法典在相關領域的攻關集中體現在“物權編”,在鞏固已經取得的物權法及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土地物權做出了一些重要努力。比如,“物權編”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增加了第339條到第342條四個條文,總結此前政策實踐和單行法修法成果,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再次分離“土地經營權”,形成了農村經營條件下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所謂“三權分置”的全新架構。
這一制度新創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推進農地重要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適應正在興起的農業現代化和規模化經營的要求,通過“土地經營權”再分離,提供土地經營權市場化基礎。民法典“物權編”的資源配置市場化努力,也體現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擔保物權統一登記制度改革等方面,為增進土地使用權利及其價值流轉提供制度幫助和保障。當然,民法典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不僅僅體現在土地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市場化,也體現在對于一些新型重要資源的民事權利和保護確認,比如“總則”對于數據和虛擬財產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社會對于我們民法典編纂,保持了極大的關注,其中一個重點就是這是否是一部市場化的民法典。2024年5月23日,看到民法典草案進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中國法學界的老朋友、德國著名的漢學家勝雅律先生致信給中國政法大學舒國瀅教授,請教中國民法典的四個問題,其中最關切的包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編纂民法典,與19世紀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有著顯著不同”“中國智慧、中國方案”等表述,因此想知道是不是“就是說,瑞士和德國的民法典對中國民法典的影響不大”?
不知道舒國瀅教授是否回答了勝雅律教授的關切。我想,通過上面的民法典與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關系的解釋,或許或多或少可以讓勝雅律教授等正在和即將研究我們這部民法典的國際朋友能夠理解,雖然我們這部立法融入了很多其他因素,也有意表明與既有域外民法典的差異性,但是距離并不太遠,本質上由于堅持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的定位,所以與諸部民法典仍然是具有家族親緣性的關系。當然,這種親緣關系可能更像是一種兄弟姐妹關系,而不是簡單的衍生關系,特別是在體制上堅持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提,這是與其他民法典最重要的差異。
第三,追求民法更進一步現代化。
民法典編纂成功之際,望眼一看,已經是新世紀的第二十個年頭。民法自身經歷著一個不斷歷史演化和迭代的過程,作為立身于21世紀最新出臺的我們這部民法典,如何演化自己的調整范疇、調整方法,這也是世人所關注的話題。我們在這個問題上面臨著全新的機遇,那些著名的民法典產生于遙遠的過去,現在所能夠做到的就是打打補??;而那些上個世紀末或者本世紀初制定出來的民法典,仍然沒有機會直面剛剛興起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也留下了不少遺憾。
十年來,發生的事情可以說是天翻地覆,這都是基于第四次科技革命或工業革命的緣故。第四次工業革命以信息科技、生物科技的快速迭代為牽引,特別是從互聯網發展到數據平臺、人工智能和物聯網階段,從生物藥劑、轉基因發展為基因工程階段以來,我們明顯意識到人類社會正在形成某種質的變化。它不僅在極大地重塑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特別是其中的生產和生活關系,也在對現在的法律形態和基本規范手段提出挑戰。
民法典編纂必須應時而變,及時應對和消化時代提出的命題,否則可能一出生就會被淘汰。為此,立法者一開始就提出在整合以往立法的基礎上,也應當“體現時代特點”。“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當然,這些時代創制同樣必須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階段要求緊密結合。
民法典關于時代的創新,體現在很多地方。
“總則”引入了生態環境保護原則,體現了新時代新發展理念?!拔餀嗑帯币肓恕熬幼唷保@不是古老的羅馬法和近代的法國法的房屋用益物權,而是在中國現代城市化背景下對社會夾層的一種照顧物權。
“合同編”引入了大量的新規則,或者強化了一些規則,應對當代復雜社會交易環境下不斷增加的合同不確定性風險。從合同沒有成立到合同消滅,整個過程都有體現,例如:引入預約合同制度;轉化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并且以公平為衡量標準;加強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等的協同,系統應對合同預期障礙;在具體合同中針對特殊的不確定性問題建立相應化解機制。
“人格權編”在過去民法通則人格權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適時的豐富和發展,特別處理了與生物科技、醫學科技應用的關系,包括:明確禁止任何人體交易(第1007條),嚴格規范研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所需要臨床試驗的條件和程序(第1008條);嚴格規范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第1009條)。同時,引入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適應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型人格保護需要。
“繼承編”豐富了遺囑形式,引入了“遺產管理人”規定?!扒謾嘭熑尉帯币援斚嘛L險社會為判斷,從責任承擔到責任治理進行完善升級,強化對多數人加害、危險加害、特殊主體或特殊活動加害等責任治理。這些,都是值得贊賞的努力。
民法典的兩個有所不為:立法節制和特色保留
民法典編纂要做到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一部好的民法典懂得適可而止,堅持適合于自己的民法典同樣也會適可而止。我們這部民法典追求將好的民法典和適合自己的民法典相結合,因此有意識的通過某種程度的“消極無為”和“積極無為”,在立法節制和特色保留方面作出顯著努力,實現立法科學和立法特色的融合。
(一)民法典的篇幅節制
節制是科學立法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對于一部民法典來說,并不是規定越多、條文越多就越有價值;而是在該規定的地方規定,在不該規定的地方就不規定。我們這部民法典條文只有1260條,看起來似乎很龐大,但是比起歷史上的法典特別是最新幾部新興民法典,條文少了很多。有人可能認為,這是一種立法粗略的表現。
我個人以為,這部民法典控制在現有的七編1260條,從現有的立法能力和立法對象的復雜性來說,做到了很好的節制。蘇永欽教授曾經非常擔心制定民法典時會不會將很多原本不屬于體制性的規范也納入民法典之中,從而喪失民法典的價值性、基礎性和穩定性。現在看來,他應該可以很好地放下心來。
今天的民法典的條文應該更少而不是更多,這是為什么呢?因為現在的社會與幾百年前的社會所具有的穩定度不可同日而語,現在的社會顯然更加復雜和變動不居,因此在更多方面不容易穩定下來,要進行規范定制很難,進行體制性規范定制就更是難上加難。所以,在今天依舊采取民法典立法的模式下,立法者應當慎之又慎,不應該什么都納入民法典。
在難以穩定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與之相適應的立法方式,以便留下余地,包括通過原則確權、框架確權等方式,來抽取所謂體制性規定;植入接引或者授權規范,將容易變動的具體制度交給單行法去規定。我們看到,民法典在不少重要創制性的制度設計中,面對重要但難以看清法律規范需求的領域,就采取了“但求方向不求具體”的框架立法模式。例如,“人格權編”對于個人信息只規定了幾條,具體的授權留給將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處理?!拔餀嗑帯睂τ凇叭龣喾种谩眲撔?,也只是增加規定了四條引入土地經營權框架的規定,具體的顯然是要交給單行法和政策去繼續形成。
民法典雖然采取民商合一,但是對于商法基本上沒有具體涉及,而是極其有限地處理了民法和商法的關系,以及在法律行為、主體、合同等一些問題上表達了一些共同性規則。民法典也沒有對明確承認為一類民事權利的知識產權設定分編,盡管從理論上講知識產權屬于廣義民法的一部分。
民法典也有意識處理了法典的封閉和體系開放的關系,盡量克服法典模式容易具有的體系封閉性弊端,積極增加其包容性和動態適應性。比如在“總則”明確宣示了原則,使其內在體系凸顯出來,還獨樹一幟地規定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一般規定,這些都有利于發揮體系的開放作用。
(二)民法典的特色保留
民法典在面對現在進行時之際,并沒有簡單地按照一般空間法和時間法定理去充當時空弄潮兒。在這個方面,我們寧愿堅守屬于自己的空間和時間,按照自己的現實和理想去規劃民法典。這些年以來,我國立法越來越注重立法的主體性意識,強調立法“我為主體”,堅持中國主體性,重要的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回應中國社會關注,等等。
所以,在民法典編纂中,堅持和強調地域性保留的重要性,尊重自身政經體制特色,以及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要求。王晨副委員長在宣讀起草說明中,強調民法典必須堅持正確的編纂思想,推進自己的時代特色。
民法典在自身的立法宗旨上,首先開宗明義“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為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完備的民事法治保障?!?王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2024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又明確宣示也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是說,必須堅持保護民事權益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統一。
從這個意義上,我們的民法典是關于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人民的民事權利宣言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但同時也是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屬性的法律。民法典在許多重要的地方,提出這種體制保留,呈現與其他國家民法之間的重大差異性。
例如,“總則”部分,我們對于法人制度,明確采取適合于我國政經體制下組織特色的法人分類法,區分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等,這些都是中國現實體制下的特色組織形態的轉化;又如,在“民事責任”部分,我們堅持了權利保護責任和社會責任的混合,對于特殊情況下侵犯社會利益的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關于我國基本經濟體制保留的規定,在“物權編”體現最為清晰,不僅明確維護土地和重要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設定,而且在具體設計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類型時,也要求注意對公有制功能的保全。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甚至呈現了個人人格和社會人格的融合,在一定情況下為了利用價值可以限制個人人格。比如在最為重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問題上,在明確這些基本人格權與人體捐獻的關系時,規定自然人生前沒有表示不同意時,近親屬可以代為共同決定(第1006條)。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也強化婚姻家庭的價值文化觀,重視婚姻家庭的社會意義,明確引入“家庭文明建設”條款(第143條),強化過錯賠償(第1054條關于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賠償規定、第1091條關于離婚時的過錯賠償規定),還引入了協議離婚冷靜期規定(第1077條)等。
結論:民法典浩大工程的完結與新的挑戰
民法典塵埃落定,持續多年的浩大的民法典編纂工程終于告成。
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基于中國現在的世界影響力,這部民法典也應該被看成一部世界性的民法典。接下來,它帶給當代民法人的躊躇滿志是可以想象的。當然更重要的意義是它本身已經迅速成為中國法制史的重要構成,作為當今時代我國立法發展中的一次高峰而被記錄下來,并且成為彰顯一個時期法律高度和水平的證據。我們一邊為它驕傲,一邊很快就要經受對于它的各種打量審視和付諸實踐之后的巨大考驗。
民法典接下來的挑戰就是無限可能的民法實踐,對于日益劇增的民商事案件數量,不斷擴展的民商事案件形態,還有不斷出現的國際交往糾紛和復雜糾纏,我們這部民法典即將迎來的適用考驗,肯定是難以名狀的。
作為一部在改革開放中再出發的新法典,民法典首先必須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適應新時代新使命下民事生活的豐富要求和不斷變化,適應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于民法治理提出的要求;其次,我們這部民法典還是一部充滿中國主體感的民法典,因此在建構和保存自身主體價值和特色的同時,在繼續擴大國際交往,特別是積極推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想的語境下,也要能夠適應我們進入全球民事生活體系的民法合作要求。
我們期待,這部民法典能夠名副其實,經受住時代的沖擊和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