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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1. 旅游景點的保護措施案例
一:我們要積極學習環境科學知識,了解我國的環境國情,認識我國環境形勢的嚴峻性和緊迫性,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樹立“保護環境光榮,破壞和污染環境為恥“的觀念。
二:我們要積極學習和宣傳環境保護的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律己,不做污染和破壞環境的事。要運用法律手段,反對和制止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法保護環境。
三:“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更應該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要自覺保護環境,不做破壞環境的事。
2. 旅游景點的保護措施案例分析
一. 歷史文化名城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目前國務院已審批的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共有112個。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與革命文物,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光榮的革命傳統與光輝燦爛的文化。
二.歷史文化名城分類
中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按照各個城市的特點主要分為七類即
古都型:以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如北京、西安;
傳統風貌型:保留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有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遙、韓城;
風景名勝型:由建筑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蘇州;
地方及民族特色型:由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征、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麗江、拉薩;
近現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遵義;
特殊職能型:城市中的某種職能在歷史上占有極突出的地位,如“鹽城”自貢、“瓷都”景德鎮;
一般史跡型:以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體現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長沙、濟南。
三.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1.概念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以確定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規劃的專項規劃設計。
2.簡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從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文物管理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是人類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產物,是標志人類所處時代和所處地域的社會縮影,它反映了某個時代和地域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長期積累起來的歷史文化遺產。為保護這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了保護政策,加強保護規劃,并專門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來的風貌。法國巴黎舊城區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國恢復和保護了威廉斯堡18世紀殖民地時期的古鎮。蘇聯在1949年公布了歷史名城名單,把這些城市置于建筑紀念物管理總局的特殊監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發布了《關于古都歷史風土保存的特別措施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加強了保護。
@蘇打小雨
3. 歷史保護區的不同保護層次
歷史保護區作為一個獨具特色的環境,由于自然和社會因素的變遷以及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可能絕對保持原有的地方歷史風貌。保護規劃在總體上要達到完美,只能是相對的,即通過基調的主導作用去體現風貌的相對和諧性或傾向性。這種體現主要反映在歷史風貌保護的不同層次上。
3.1重點保護層次
指那些最能顯示歷史文化環境個性特征的歷史街衢、地段或風貌小分區,
3.2一般保護層次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改建、新建筑建設的矛盾與統一問題。因此, 保護規劃、強調基調的作用至為關鍵。一般保護層次又可以包括兩種情況:①老城區基本保存了平面的歷史格局,重點突出了重要文物風景的風貌,成片成街保留了一些傳統民居、傳統名街和老字號等。同時從老城遷出了工廠、倉庫、鐵路、公路,控制了新建筑選址、建筑高度、藝術風格的協調秩序,并取締了違章亂建。北京皇城外的老城區,蘇州、揚州、濟南、保定的老城區,上海、天津、武漢包括舊租界的部分老城區等均屬這類一般保護層次。②老城區的平面歷史格局尚存,但許多重要文物古跡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壞,甚至拆光。在老城改建中沒有注意保留有歷史價值的城墻、城樓和成片的傳統民居、街市、老字號等。
3.3歷史分區的借景層次
這是保護規劃應當特別重視的邊緣景觀和外延景觀如何烘托呼應、協調一氣的一個重要層次。例如保護好北京故宮的文物環境,使之盡善盡美,就不能僅僅滿足于獨善其身,而要同時“巧于因借”四周的邊緣外景,連成一氣,統一規劃。北京什剎海歷史文化風景區的完美,同樣離不開它的東西南北外圍的借景。景宜借,而不宜奪。“巧于因借”帶來的溢于境外和來自境外的協調美、呼應美,可以產生良性循環的效果。相反奪景造成的格格不入,必是一種惡性的后果。至于外延景觀,主要指的是某些扼有重要部位的遠處借景,比如自城市中心向外引伸的城市中軸線、次軸線、中心主干道,或城市濱江大道、林蔭大道、綠帶等由建筑形成的夾景、對景或遠景,這是保護規劃中關于“視線通廊”景觀風貌、協調呼應、分清主從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蘇打小雨
4. 歷史保護區的環境保護
主要內容有建筑高度控制的分布、整頓歷史保護區的環境和防止“破壞性建設”。風貌分區規劃的建筑高度分布,是“分而治之”的一項特別重要規定。高層建筑宜建在新區,不宜建在歷史分區。這是因為歷史分區的基本歷史格局,都是以水平方向為基礎而發展成熟的。保護這種水平格局的歷史文化價值,禁止在歷史名城老城新建高層建筑,已經成為很多國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共同經驗。北京、蘇州等老城歷史保護區,已開始控制新建筑高度并已作出城市建筑高度的分布規劃。另外的例子是,高層新建筑林立在杭州湖濱,散立在桂林景區,孤立在沈陽老城區,風貌氛圍極不協調。
四.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措施
建筑部頒布了八項措施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分別是:
(一)抓緊立法工作,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有法可依。通過制訂法規,明確保護的基本原則,明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應保護的主要內容,保護規劃編制與審批的基本程序和建設管理規定,專項保護資金的設立,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二)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下,加強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宣傳與對有關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領導及專業人員對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掌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正確方法。
(三)加強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更大范圍地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要使那些傳統風貌完整、民族風情獨特、地方特色突出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村鎮,通過完善規劃、制定相應的保護規定,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得以保護。
(四)積極爭取長期設立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建議長期設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并逐漸增加資金的數額,以體現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視,調動地方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積極性,搶救一批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街區。建議省、市(縣)也設立相應的資金渠道,用于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
(五)鼓勵地方在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是目前名城保護工作中的難點,各地可結合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區進行土地出讓、開發建設、基礎設施改善、資金籌措相關的政策研究,針對不同的保護對象,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和政策,并形成除國家資金外,省、市(縣)等多方支持的資金渠道。嘗試在這類保護區中實行按政府的保護要求,由政府或多種投資實體參與投資的資金運作方式。
(六)充分發揮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監督職能,嘗試建立國家規劃監督員制度。國家規劃監督員應包括各省具有高級職稱的規劃、建筑設計及文物保護等有關人員,這些人員應對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方針政策了解充分,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技術方法理解透徹,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資格認定。
@蘇打小雨
(七)在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中,進一步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內容。
(八)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稱號實行動態的管理。對于那些未盡到保護責任、保護狀況不佳,已喪失歷史文化價值和風貌的城市,建議由國務院或責成名城主管部門取消其名城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 旅游資源的保護措施案例
現在從低風險地區到興義不需要隔離。近日全國多地出現新冠疫情本土病例,各地區政府根據當地疫情的發展情況有不同的防疫政策,如需外出,應當準備好健康碼,若所在地為低風險地區,并且體溫正常,則不需要隔離。根據全國疫情等級風險顯示,截至目前,低風險區到興義希不需要隔離。疫情期間注意自身防護,出行戴好口罩,勤洗手,天冷注意保暖,條萊垍頭
4. 對風景名勝區有哪些保護措施
生活在進步,時代在發展。縱使中國已經存在了數千年,但是它的傳統文化并沒有發生什么改變。但是,如果不從現在開始建立起對文化的保護措施,也許在很多年后,我們就會失去很多的傳統。近幾年來,傳統節日的氣息越來越淡,甚至于過年都沒有以往過的熱鬧。所以,我們必須開始學會保護傳統。
今年發生了一件令人印象深刻的事。就差不多是快要高考的那一段時間吧,一位大學教授堅持用自己的手在黑板上寫板書的視頻被他的學生發到了網上,這個視頻一出來,就得到了許多網友的討論,縱使有的人認為這是繼承傳統的做法,但是還是有更多的人覺得這就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畢竟寫板書是很需要時間的一件事情,等你寫完了就下課了。
這些負面言論說的也還是有點兒道理的,但是這也體現了中國人現在存在的問題——不關心傳統。為什么如此簡單的老師在黑板上寫字的視頻可以引起這么巨大的討論呢?這是因為時代的發展使得黑板已經被電子產品所代替,講課的時候帶上黑板從以前常做的事發展成了現在這樣極少出現的現象,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是傳統的退化,我們也不得不承擔起自己保護文化的責任。
大家還記得當初在清朝盛行一時的京劇么?這種戲曲是在北京形成的,到現在恐怕已經有了幾百年的歷史。
但是,隨著上一代人的衰老,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了遠離京劇。懂這種戲曲的人總是無端熱愛著,而我們這些不懂戲曲的人一直認為京劇沒什么好聽的,就是一直在咿咿呀呀而已,沒有興趣也不會給自己時間去關注這些,以至于京劇的發展一直在滯后著,也許如果我們再不加防范,未來就沒有京劇了。至少就現在來說,要說了解京劇的百人中也挑不出一個,就更不用說中國的其他戲劇了。
除了這些傳統文化之外,中國的醫藥文化也是需要傳承的。在很早以前,中國當時一位著名的醫學家就寫了一本與醫學有關的書籍,其中記載了許許多多的藥學知識,正是因為這本書的成功,才有了后來其他多個國家相關的譯本,也發展成了現在的中醫。
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有關于醫藥的設備越來越多,使得西醫發展的越來越好,這兩種醫學方法之間的競爭越來越強烈。
我們無法否認西醫的精確,但是我們更應該支持的是中國自古發展來的中醫知識。我們可以預見,隨著越來越多精良設備的產生,西醫會越來越有優勢,而我們國家的醫藥知識將會有著越來越多的問題出現。
所以,為了防止中醫文化的消失,我們必須從現在就開始發展中醫,只有使它成長到無論如何都會成功的地步,我們才可以保護住中醫知識,保護我們的中國文化
5. 論述旅游活動保護的主要措施
生態旅游:以有特色的生態環境為主要景觀的旅游。是指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以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準則,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獨特的人文生態系統,采取生態友好方式,開展的生態體驗、生態教育、生態認知并獲得心身愉悅的旅游方式。
傳統旅游所表現出的問題促使人們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思考,是堅持還是摒棄?生態旅游一經提出,立即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響應。
生態旅游(Ecotourism)是由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特別顧問謝貝洛斯·拉斯喀瑞于1983年首次提出。十幾年來,生態旅游的發展無疑是成功的,平均年增長率為20%,是旅游產品中增長最快的部分。
中國最佳生態旅游縣縉云
生態旅游(ecotourism)[1]是由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特別顧問謝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kurain)於1983年首次提出。1990年國際生態旅游協會(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把其定義為:在一定的自然區域中保護環境并提高當地居民福利的一種旅游行為。[2]
生態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進行的有責任的旅游行為,為了享受和欣賞歷史的和現存的自然文化景觀,這種行為應該在不干擾自然地域、保護生態環境、降低旅游的負面影響和為當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會和經濟活動的情況下進行。[3]
當時就生態旅游給出了兩個要點,其一是生態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是生態旅游的物件不應受到損害。 在全球人類面臨生存的環境危機的背景下,[1]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覺醒,綠色運動及綠色消費席卷全球,生態旅游作為綠色旅游消費,一經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響,生態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內涵也得到了不斷的充實,針對目前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的狀況,[1]旅游業從生態旅游要點之一出發,將生態旅游定義為“回歸大自然旅游”和“綠色旅游”;針對旅游業發展中出現的種種環境問題,旅游業從生態旅游要點之二出發,將生態旅游定義為“保護旅游”和“可持續發展旅游”。同時,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開展生態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態旅游。[4]
生態旅游發展較好的西方發達國家首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這些國家的生態旅游物件從人文景觀和城市風光轉為謝貝洛斯·拉斯喀瑞所指定的“自然景物”,即保持較為原始的大自然,這些自然景物在其國內定位為自然生態系統優良的國家公園,在國外定位為以原始森林為主的優良生態系統,這就使不少發展中國家成為生態旅游目的地,其中加勒比海地區和非洲野生動物園成為生態旅游熱點區域。
根據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估計,1988年,發展中國家旅游收入為5500億美元,其中生態旅游為120億。在哥斯達黎加,每年接待的國際游客中,幾乎半數以上是去欣賞熱帶雨林的生態旅游者。據世界旅游組織統計,1994年去非洲的國際旅游者為1857.73萬人次,其中生態旅游者占相當比例。 在西方發達國家,周末和節假日到大自然去旅游已成為一種時尚。
西方發達國家在生態旅游活動中極為重視保護旅游物件。在生態旅游開發中,避免大興土木等有損自然景觀的做法,旅游交通以步行為主,旅游接待設施小巧,掩影在樹叢中,住宿多為帳篷露營,盡一切可能將旅游對旅游物件的影響降至最低。在生態旅游管理中,提出了“留下的只有腳印,帶走的只有照片”等保護環境的響亮口號,并在生態旅游目的地設置一些解釋大自然奧秘和保護與人類攸息相關的大自然標牌體系及喜聞樂見的旅游活動,讓游客在愉怡中增強環境意識,使生態旅游區成為提高人們環境意識的天然大課堂。
過去,西方旅游者喜歡到熱帶海濱去休閑度假,熱帶海濱特有的溫暖的陽光(Sun),碧藍的大海(sea)和舒適的沙灘(Sand),使居住於污染嚴重,競爭激烈的西方發達國家游客的身心得到平靜,“三S”作為最具吸引力旅游目的地成為西方人所向往的地方。隨著生態旅游的開展,游客環境意識的增加,西方游客的旅游熱點從“三S”轉“三 N”,即到大“自然(Nature)”中,去緬懷人類曾經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懷舊(Nostalgia)”情結,使自己在溶入自然中進入“天堂(Nirvana)”最高精神
更強調的是對自然景觀的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旅游。
6. 對旅游景點的保護措施
(一)端正旅游開發和旅游景區的指導思想
當前的正確指導思想應是可持續發展理論,糾正“有資源就開發、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風景吃風景,充分利用本地區的豐富資源,加大開發利用力度,力爭在近期內取得可觀的階段性成果。”之類的錯誤或片面性提法,真正把開發和建設的思想統一到與社會和環境協調一致的可持續發展思路上來。旅游資源開發規劃的制定,是旅游開發研究的中心環節。規劃在對旅游景點做出科學構想和設計的同時,還要提出地形景觀、林木植被、文物古跡、動植物、水體以及整個生態環境、旅游環境意境的保護措施,并合理規定保護區范圍和確定環境容量。
(二)堅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的做法
這是一條前人曾走過的以犧牲自然環境的巨大代價來換取經濟繁榮的錯誤之路。世界上許多國家為此都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旅游開發必須在規劃中充分論證對環境的消極影響,實行開發與保護相結合,或者是在保護的基礎上適度開發。
(三)控制旺季景區的游客量
針對旅游旺季一些旅游景點人滿為患的實際情況,旅游主管部門和旅游景點要采取有效措施對游客進行疏導、分流或限制。如北京故宮,為保護古建筑和改善旅游環境氣氛,實行調整門票價格和限制游覽人數的作法,以取得良好效果。
(四)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旅游環境的保護必須立法,因為只有將環境保護納入法律條款,才能增強環境保護的力度,才能使環境保護落到實處。否則,被破壞之后再想到保護,為時晚矣。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旅游環境,就是給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管理者制定行為規范,對其內容,特別應包括旅游區建設項目的審批辦法和權限、旅游環境保護的范圍和內容、對違反保護條款者的處罰辦法等。
(五)提倡文明旅游,杜絕旅游污染
游人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旅游景區的環境質量,我們的游客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等不文明習慣改變之日,就是我國旅游環境改善之時,對此,在加強宣傳教育的同時,要配之以嚴格的處罰規定,對于不文明行為,罰而不嚴,等于不罰,必須通過各種媒體加強全民的環境道德教育,在治理和保護旅游環境的同時,重視對青少年的環境道德教育。旅游景區應采用適當方式,讓游客認識到自己在消費旅游資源的同時,必須自覺地維護風景名勝區的良好環境。應呼吁廣大游客愛護大自然的山山水水,在美好的景觀之中也留下自己美好的身影。
(六)嚴格控制游客數量,嚴禁超出環境容量,引導游客科學、合理地開展生態旅游
加強管理,杜絕隨意搭建接待設施或服務設施,規范游客旅游線路、范圍,加強環保宣傳,景區設置環保宣傳標識等。禁止采伐景點林木和破壞植被的行為,禁止在旅游景區新建工業項目和開山踩石等活動。對在景區開發建設過程中造成生態破壞的,必須采取積極恢復措施。旅游景區應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在旅游線路沿途和景點集中的地點設立環境保護標語牌或提示牌,對導游人員的培訓應包含有關環境保護內容。
7. 旅游景點的保護措施案例分享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5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9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改善秦嶺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生態功能,筑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自然資源保護、利用、開發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以下簡稱秦嶺范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秦嶺山體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西安市、寶雞市、渭南市、漢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區域。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城鎮、農業、生態空間布局,劃定和落實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指導設區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省級有關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省級有關專項規劃;
(四)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五)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發布秦嶺生態環境相關信息;
(六)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機構設置及具體工作職責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確定辦事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測繪、氣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范圍內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植物園、國有林場、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涵養、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等有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監測、維護、修復及其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籌相關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綠色生態產業發展,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和推進生態環境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建立橫向補償關系。
第九條 建立多元化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吸引國(境)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測繪、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促進科技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媒體等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類環境保護活動,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測繪、氣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和本省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依法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范圍,繪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示意圖,并向社會公布。總體規劃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對規劃分區保護范圍作出調整。
設區的市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繪制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設區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可以嚴于本條例有關區域劃分標準具體劃定保護范圍,并在保護范圍外圍劃定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縣(市、區)依據省、設區的市規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繪制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詳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編制、修訂或者調整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設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保護標志、標牌、界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定公布。
第十四條 涉及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涉及秦嶺的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下列專項規劃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編制,并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二)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水土保持專項規劃;
(三)天然林保護專項規劃、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
(四)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五)旅游專項規劃;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逐步實行多規合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以及按照專項規劃進行的資源保護、利用、開發等項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依法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
(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第十六條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
(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七條 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劃定的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管理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一般保護區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在秦嶺范圍內的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采取相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產能,鼓勵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推進以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
第二十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
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自然保護地體系、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清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準入清單的要求,嚴格建設項目審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封育保護、封山禁牧、退耕還林還草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響天氣等措施,制定實施方案,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自然修復,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天然草場草甸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嶺植被保護工作。
國家劃定的天然林保護范圍,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圍及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封山育林、禁牧區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區域設置界樁、圍欄和標牌。
第二十四條 封山育林、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
(四)損壞、擅自移動界樁、圍欄和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鼓勵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還草。
已在禁墾的陡坡地范圍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劃,采取經濟補貼、政策激勵等措施,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退耕還林還草。已經退耕還林還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用途和權屬登記予以變更。
退耕還林還草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數量和質量納入考核目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但因科學研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搶險救災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采伐應當嚴格控制皆伐面積,按照國家有關采伐限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經批準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劃定責任區,落實防火責任,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險情,當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應急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并根據國家森林火災等級劃分標準,啟動相應的森林火災救援機制。
第三十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外來物種入侵對秦嶺生態環境影響的風險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對病蟲害、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依法采取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經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植物檢疫對象的,應當依法劃定疫區和保護區,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傳入。對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涉及秦嶺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水工程,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建設和運營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采取修建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核心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御水災害,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加強河道岸線管控,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在秦嶺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圍河(湖)造田,違規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設置旅游、漁業設施;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響行洪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國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養地和其他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標準。
第三十五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規劃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線路或者改變運輸方式,避免和減少對飲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應當達標排放并符合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監測指標超過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省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布情況依法編制的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對秦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秦嶺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保護地檔案。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秦嶺野生動植物的影響,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或者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劃定禁獵(漁、采)區,規定禁獵(漁、采)期等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四十一條 在秦嶺范圍內,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殺害、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地及其環境;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非法引進、放歸外來物種,隨意放生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獵捕、殺害、出售、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以及秦嶺礦產資源的分布、儲量等情況編制的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方式、強度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賦存情況,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范在一般保護區的露天采礦活動,提高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和秦嶺主梁以南的一般保護區開山采石,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開采,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措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對水體和生態環境的損害。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已建成項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履行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責任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管理,用于本單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費用支出。
第四十七條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和環境風險,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對尾礦庫安全終身負責。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產生的尾礦應當按照尾礦庫設計要求排放堆存,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在線監測系統。尾礦庫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閉庫,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尾礦庫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尾礦庫的聯合巡查和隱患排查。
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尾礦庫的管理,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尾礦綜合利用,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八條 在秦嶺范圍內進行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規劃、生態選線、科學選址,優先采取橋隧等工程技術措施,避免高強度、大面積開挖,減少對秦嶺山體、飲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態環境的破壞。
公路、鐵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養護單位對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鐵路,需要進行維護、養護作業的,應當依法做好作業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取料、堆料,并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料場進行有效治理和綜合利用,做好道路兩側綠化。
施工單位應當在交通設施投入使用后三個月內,對施工現場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清理拆除,并及時恢復植被。
第五十條 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封閉式道路建設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的生活習性、遷移規律,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經過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區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擴建時,其設計、施工方案中應當包含設置野生動物通道、交通減速設施及警示標志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等區內的道路設計及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批準的園區規劃,并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鎮開發邊界。
城鎮建設在開發邊界內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城鎮開發邊界的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核心保護區內,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外,不得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先實施生態搬遷等措施引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
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鄉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在一般保護區進行房地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 秦嶺城鎮鄉村建筑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并體現地域文化特色。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中的建筑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實施,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
第五十五條 進行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并組織實施移民搬遷計劃,科學合理安排、確定移民安置點,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已經實施移民搬遷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第五十七條 秦嶺范圍內的城鎮應當建設、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組織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設施。
第五十八條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不得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九條 旅游景區規劃,由景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旅游景區規劃應當突出生態旅游,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省秦嶺旅游專項規劃的要求,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條 在秦嶺范圍內依法批準的旅游景區開展生態旅游、建設旅游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旅游景區規劃,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旅游景區規劃建設索道、滑道、滑雪(草)場等項目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一條 秦嶺的旅游景區應當適度利用生態資源,明確最大承載量,科學規劃、合理設計、總體布局,建筑風格、體量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景區建設、運營應當推廣使用環保材料和運輸工具,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對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有損害的旅游景點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第六十三條 在秦嶺旅游景區游覽線路以外或者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組織開展穿越、登山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事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進入秦嶺旅游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規、景區管理規定和游客文明行為規范,愛護旅游資源,提倡垃圾減量、垃圾自帶,保護生態環境。不得亂砍濫挖、非法捕魚狩獵、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隨意丟棄廢棄物以及其他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鄉村旅游經營集中的地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廁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置;對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污水達標排放。禁止隨意棄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定期會商、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適時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也可以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六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區域網格化管理體系,落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部門應當為網格化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林業、農業農村、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依法做好水、大氣、土壤、氣候、森林、野生動物等生態環境要素和自然災害的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和自然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編制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因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或者防災避險、搶險救災需要,確需對秦嶺相關區域采取封閉措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臨時封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條 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秦嶺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七十二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系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負有秦嶺生態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的公職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造成秦嶺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等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規劃、實施方案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違反規定審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非法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根據違法情形依法可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秦嶺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和第八十條規定對單位作出一百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秦嶺山系主梁,是指秦嶺山脈西起陜甘界,經玉皇山、鰲山、太白山、終南山、草鏈嶺、華山一線,東至陜豫界,渭河流域與嘉陵江、漢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嶺;主要支脈,是指連接秦嶺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態功能需要重點予以保護的支脈;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按照投影范圍計算。
第八十六條 秦嶺主要支脈是指:黑泥支脈(黑河與泥峪河的分水嶺脊)、四方臺支脈(黑河與田峪河的分水嶺脊)、首陽山支脈(田峪河與澇峪河的分水嶺脊)、冰晶頂支脈(澇峪河與太平峪河的分水嶺脊)、高太支脈(高冠峪河與太平峪河的分水嶺脊)、紫玉支脈(紫柏山與玉皇山一線,嘉陵江與漢江的分水嶺脊)、鰲摩支脈(鰲山與摩天嶺一線,褒河與湑水河的分水嶺脊)、興隆嶺支脈(湑水河與酉水河的分水嶺脊)、酉金支脈(酉水河與金水河的分水嶺脊)、堰池支脈(堰坪河與池河的分水嶺脊)、旬月支脈(旬河與月河的分水嶺脊)、旬乾支脈(旬河與乾佑河的分水嶺脊)、四方山支脈(乾佑河與金井河的分水嶺脊)、流嶺支脈(丹江與銀花河的分水嶺脊)。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秦嶺分區保護的規定與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執行。
第八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巴山屬于國家確定的秦巴山區生物多樣性主體功能區,其生態環境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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