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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旅游城市招標文件,智慧城市招標公告

發布時間:2024-07-06游玩攻略 12 次

智慧旅游城市招標文件,智慧城市招標公告

1. 智慧城市招標公告

       智慧城市是個比較籠統統稱,所以需要的資質也是根據其包括的具體項目而定,例如:計算機系統集成一級資質,安防一級資質,通信信息系統集成一級資質,一般來說都是工信部頒發的一些資質,要是遇到建筑智能化的一級資質,那就是建設部頒發的這類資質了。

2. 智慧城市ppp項目 中標

宿州,簡稱“蘄”,別稱蘄城、宿城,是安徽省的北大門,有徐南形勝、淮南第一州、奇石之城、馬戲之鄉、酥梨之都等美譽。

蘄縣屬于宿州市埇橋區管轄,歷史悠久,位于宿州市南20公里處,206國道穿城而過。蘄縣古縣城是安徽省內發現最早的一座古城,秦統一六國時置蘄縣,南朝梁置蘄郡,隋朝復稱蘄縣,元代廢縣遷至宿州,距今已有2200多年的歷史。1988年蘄縣古城遺址被列為省級文物保護區,其上秦磚漢瓦,俯首可拾,因而宿州別稱蘄城是有歷史淵源的。

3. 智慧城市投標

行解交付項目專員(PCM)

1.協助項目經理管理政府類行解項目(智慧城市項目為主)交付和管理,支撐售前投標、主導項目可交付性評審,依據合同負責項目交付策略的制定、I&SV等第三方伙伴管理、集成實施、驗收以及后生命周期維護等工作。

2.協助項目經理拉通資源保障項目里程碑、項目經營結果和客戶滿意度目標達成。

4. 智慧城市建設招標公告

榆林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智慧社會建設管理,全面加快 “放管服”改革工作,健康高效穩步推進智慧社會建設,根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學技術部 公安部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陜西省智慧城市體系架構和總體要求》《榆林市“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五新”戰略加快實現“三大目標”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信息化專項經費、政府融資出資建設或自籌資金的智慧社會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社會項目主要是指: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它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工程項目,包括全市智慧社會建設有關項目,以及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設、咨詢評估、信息化項目維護運營、信息化服務外包項目。

第四條 智慧社會建設項目應符合榆林市智慧社會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行業及本市規定的標準。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則,在“統一項目建設、統一資金管理、統一資源共享、統一業務協同、統一數據開發” 的基礎上,建立“領導小組統籌決策、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前置評審、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審核撥款”的工作流程,統一納入智慧社會建設和管理,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第五條 榆林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是全市智慧社會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智慧社會和信息化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七條 發改、財政、保密、公安、國安等部門依據職責權限負責智慧社會和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市智慧社會建設領導小組是全市智慧社會的領導機構,負責智慧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重大項目建設、政策法規、運營模式等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九條 市智慧社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智慧社會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智慧社會、信息化建設、數據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市智慧社會、電子政務、數據資源、信用體系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政策措施和考核評價體系并組織實施。

負責智慧社會建設項目的前置評審、過程監督、工程驗收和績效評估等工作;組織開展智慧社會和信息化交流合作。

負責市大數據有限公司業務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有限公司為市政府直屬全資國有企業,負責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授權的智慧社會建設項目的市場運營、資本融資、統建代建、安全保障、運維服務,以及大數據產業發展、科技創新、高新技術轉化、技術人才交流培養等業務,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在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設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和所屬單位雙重領導,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智慧社會項目,應向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提交建設方案和資金報告,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根據項目性質組織專家會同有關部門對方案進行前置評審,評審后,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程序安排資金。市財政局對各單位未經評審立項的項目資金申請不予撥付。

第十四條 前置評審沒有通過的,由項目牽頭單位根據專家組建議和意見重新修訂,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五條 經評審后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進行,并嚴格按照國家項目建設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智慧社會項目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智慧社會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信息系統安全技術應用的設計,并能夠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需要。涉密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承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保密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應與涉及秘密技術的人員簽訂相關保密合同。項目交付前需經信息安全和性能測評。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建設計劃和建設方案實施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實行項目全流程風險控制,安排專人負責項目事前風險審核、事中風險控制、事后風險檢查,對期限內項目定期做出風險預警提示和風險評估報告。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的合規性進行檢查與管理。

第十八條 智慧社會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后,向投資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投資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和安全評測認證。未經驗收、安全評測不合格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智慧社會建設項目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驗收內容應包括系統建成后3個月試運行情況及相關的數據資料。

第二十條 智慧社會建設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并經過1年運行后,對項目決策、建設和運行過程進行系統調查,客觀地對比、分析和總結。項目后評價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實施。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撥付項目維護運行經費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市的基礎數據庫、地理框架信息系統、電子政務骨干傳輸網、大數據展示運營中心、政務云平臺和機房等基礎性建設項目,以及網上協同辦公、視頻監控等綜合性項目要進行資源整合、統籌建設、共享使用。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系統逐步向統一平臺整合。

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市財政局要對各單位現有機房運轉、系統維護、網絡接入的經費進行摸底并審核。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不再需要單獨運行的機房,網絡要統一整合。整合后,各單位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中心機房和全市范圍的垂直專業網,不得自行接入國際互聯網。

第二十二條 承擔建設智慧社會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家、省或市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建設或以其它單位名義建設智慧社會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智慧社會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 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全市智慧社會建設總體規劃和階段建設需要制定項目建設計劃清單。有特殊業務要求或規定的需要單獨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要向市智慧社會建設領導小組說明情況,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可以單獨建設。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需嚴格按照經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建設方案實施項目,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變更。項目確須進行變更的,需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設計變更,造成項目不能達到預期目標的,追究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導致投資超預算的,不再批準追加投資。

第二十五條 智慧社會建設項目質量實行保修制度。承攬智慧社會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對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處罰,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攬智慧社會建設項目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議由授予資質的機關按程序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的信息化建設計劃項目,應列入財政預算,投資超過200萬元的須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數據共享交換、民生和公共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項目,須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九條 各建設項目的實施須有第三方監理單位介入進行項目監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市政府設立智慧社會建設專項資金,統籌用于榆林智慧社會建設和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劃以及預算下達,參與項目的審查、評審,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預算申報。提出專項資金的列支項目、年度資金安排意見和項目進度資金安排意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統籌安排,專戶管理,分項使用。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基礎優先、服務民生、應用引領、資源共享、講求效益的原則,全額用于智慧社會項目建設和市信息化基礎資源綜合服務中心運行維護。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智慧社會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完成項目固定資產登記。

第三十六條 財政資金建設項目形成的所有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各政務活動中形成的政務數據等虛擬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統籌管理。項目采取BT方式,由企業墊資建設的,項目設施產權歸政府,市財政分期付款償還。項目采取企業投資建設政府使用的,項目設施產權歸企業,市財政支付租用費。

第三十七條 智慧社會建設各項目的資產分別由各項目建設牽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建立資產臺賬制度,設專人進行日常管理,負責資產的使用與維護,定期開展財產清查,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嚴格資產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原則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各級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本級本部門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應急處理、監測和運維機制。

第三十九條 智慧社會和信息化建設項目須根據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同步檢測。

第四十條 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子政務認證、安全監控、應急管理、數據容災備份等平臺和機制。

第四十一條 加強安全培訓,不斷提高智慧榆林項目設計、建設、運維管理等各環節的領導與工作人員的網絡信息安全的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網絡安全責任制和追究機制,推行實名制,加強違反信用行為的懲戒制度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防范綜合支撐平臺,提高對網絡運行故障、網絡違法犯罪、網絡失泄密等的監控、執法與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社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5. 智慧城市招標公告最新

城市資源管理局包含以下部門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有關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效能建設、安全保密、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承擔局機關后勤保障管理。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干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評定、檔案管理、機構編制管理、精神文明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干部學習、培訓、考核、評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工會、青年、婦女等日常工作。

  二、公用事業科。擬訂城市公用事業、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維護運行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市容環衛、城市消殺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管線行業監管工作。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環衛工作業務指導、檢查監督。負責戶外廣告、夜景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協調交通管理工作。負責餐廚剩余物全鏈條的監管。負責市政、園林、環衛等公用設施改造維護工程項目招投標、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牽頭做好本單位生產安全工作。

  三、物業管理科。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本市物業管理考評標準及細則并組織實施。負責物業管理行業信用信息征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以及物業管理項目投標管理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指導、監督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建立物業管理投訴登記制度和物業管理項目檔案。

  四、督查科(市容管理科)。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隊伍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負責對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市容管理考評標準及細則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城市管理各責任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數字城管工作業務指導、檢查監督。負責組織實施每季度對各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內容進行考評,并通報考評結果,監督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城管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綜合重大執法案件及跨區域案件的督查。負責對上級決定及本局領導批示的城市管理事項進行督辦。

  五、法制科。負責城市管理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論證、草擬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及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本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城市管理行業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負責申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及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標準。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環節審核和重大疑難案件處理、上報、備案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件的協調、督辦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領導批辦件的辦理工作。負責編制和調整部門權責清單。負責協調住建、市場監督、水利等部門綜合執法工作。

  六、審核審批科。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和備案事項。負責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窗口工作。

  七、裝備財務科。負責編制部門預算決算、財務報表,綜合管理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城市管理各項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開展相關內部檢查。負責下屬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和國有資產的監管。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采購計劃報批和報廢審批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式服裝、標志標識,以及執法執勤車輛、裝備的計劃、采購、發放、維護和管理。負責罰繳分離工作的管理和罰沒票據管理及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黨委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建工作。

  

6. 智慧城市招標文件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這類項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務項目、公益事業項目。

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如在所屬區域尚屬新鮮事物,沒有成熟可借鑒的技術參數,像寧夏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八朵云”及相關的云服務項目,一切還在摸索創新階段,技術參數不容易把握和確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長,更有利于項目完善。

三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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