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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流程

發布時間:2024-06-22游玩攻略 5 次

青島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流程

1. 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流程

1、先辦理營業執照

2、去旅游局辦理經營許可證

旅游局會給你一個《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1、提交設立申請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

3、財務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的資格證書

4、導游不低于公司人員的20%且不少于3名。公司審批后保證兩個月內和導游簽訂勞動合同承諾書。

5、經營性辦公用房的房產證明或不少于一年的租賃合同 ;

6、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五、《領取擬設立旅行社申請受理通知書》;

六、市旅游委將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對提交的《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及擬開設旅行社的營業場所進行審核、檢查,并做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書面答復;

七、準予設立的,領取批復文件;

八、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統保);

九、前往指定銀行,繳納20萬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或完成銀行擔保,憑銀行提供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或“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以及旅行社責任險辦理憑證,領取“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2. 旅游公司備案

旅游景點門票沒在物價部門備案是不合法的,物價部門會責令停業整頓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3. 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流程圖片

辦理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5、開戶銀行出具有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辦理時間:20個工作日,辦理地點:國內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

4. 旅行社旅游局備案流程圖

成為預備黨員大致要經過以步驟:

1,提出入黨申請。經黨員幫助和教育,申請人對中國共產黨有了積極加入的愿望,須向黨組織(支部)提出入黨申請,入黨申請須有兩員正式黨員介紹。

2,作為入黨積極分子培養。黨組織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后,要安排專人對積極分子進行培養,觀察申請人完成組織交辦的工作情況和現實表現。

3,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積極分子經過一段時間的培養,支部大會要聽取申請人入黨的動機且的,還將叫取介紹人對積極分子的工作和現實表現的介紹。支部大會進行充分討論并表決,如通過則申請人轉為預備黨員。

5. 旅行社審批手續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條例》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擴展資料:

《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6. 旅行社營業網點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旅行社會議備案登記表

1、投訴時效。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請求保障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有效期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游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有效期。

2、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應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3、應訴答復時效。投訴管理機關做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三、投訴旅行社注意事項

1、旅游投訴的主要范圍:

(1)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

(2)旅游經營者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規定的標準,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

(3)旅游者與經營者就旅游服務發出權益爭議的;

(4)認為旅游經營者有不規范經營行為的。

2、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的合同、旅行社安排確認的旅游行程(計劃單),向旅行社繳納費用的憑證(最好是有印鑒的正式銀錢收據),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

3、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主要是能夠提供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原承諾或協議規定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住宿店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它有效的文字資料。

4、投訴的基本程序。投訴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投訴,并應填寫《旅游投訴登記表》并附有關材料,投訴處理需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8. 怎么查旅行社備案

檢查旅行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設立情況以及總社對其分支機構在職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的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許可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及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七)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或補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八)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旅行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單等業務檔案是否完整、規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業財務檔案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十一)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3【旅行社分社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分社,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分社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與實際從事導游、領隊服務等人員的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等違法情形;臨時聘用導游使用情況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務費用;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實際經營與交納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協議,分社選擇的供應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內容;是否明確約定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服務安排和標準以及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經過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產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情形;

(八)行程單中是否單方指定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協議是否規范簽訂,是否存在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違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業務檔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訴處理、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2.4【旅行社服務網點檢查內容】

檢查旅行社服務網點,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在營業場所懸掛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及營業執照;

(二)旅行社服務網點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設立社對服務網點人員、合同、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情形;

(四)企業職工名冊;

(五)宣傳招徠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經營范圍或使用誘騙、欺詐性宣傳語等情況;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業務;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設立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與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組織或個人進行業務往來;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

9. 旅行社的審批程序

1、須是實際地址注冊,有基本辦公設施,如電腦、電話、復印件等;

2、申請國內旅行社資質,注冊資金至少30萬以上(認繳),若計劃后期升級為國際旅行社資質,那注冊資金須150萬以上;

3、辦理旅行社資質環節,旅行社須有至少三位導游,提供導游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記錄證明。

4、取得旅行社資質后,旅行社須在規定時間內在旅游局制定銀行賬號內繳納20萬質量保證金,此保證金是取不出來的,旅行社只能取得基本利息,只有當旅行社注銷之時方能取出。

10. 旅行社審批流程

旅游公司類型非常多,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投資類、電子商務類、景區類、旅行社類等,下面也旅行社為例介紹規費和辦理手續,營業所需費用不在討論之列。

申請開辦國內旅行社指南

1、擬設立旅行社的申請書。

2、縣級旅游局的初審意見、設區市旅游局的申報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名稱核準。

4、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報告。

5、旅行社章程。

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經營場所證明。

8、《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擬開辦旅行社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局提交申請,經縣級以上旅游局審核后,由設區市旅游局報省旅游局審批。

省旅游局原則上每季度第二個月下旬受理各設區市旅游局的申報材料,并于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后,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并按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開辦國際旅行社指南

1、擬設立旅行社的申請書。

2、設區市旅游局的申報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名稱核準。

4、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報告。

5、旅行社章程。

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經營場所證明。

8、《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擬開辦旅行社向所在設區市旅游局提交申請,經設區市旅游局初審后報省旅游局審核,省旅游局審核后報國家旅游局審批。

承諾時限:

省旅游局原則上隨時受理各設區市旅游局的申報材料,并于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國家旅游局審批。

批準后,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60萬元,并按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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