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2024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護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包括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風景名勝區內劃定核心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和核心保護區的面積與界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水土、林木、植被、礦產、鳥類與其他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和文物古跡、園林建筑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工程項目和公共設施等的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和經營服務等活動,實行統一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實施本條例。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周邊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有保護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責任,應當教育和監督本轄區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與中央、省、部隊駐山單位協調,及時處理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環境資源保護的有關事項。第六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的統一管理。第七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審批并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白云山風景名勝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改變。確需對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批準手續;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備案。調整或改變規劃不得縮小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的面積。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保護和建設,應當符合白云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第八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沿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的邊界線設立永久性界樁或其他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界樁或其他邊界標志。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不得違法占用、破壞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禁止進行違法建設。第十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禁止違反白云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建設工礦企業、貨運站場、賓(旅)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別墅、住宅區、度假區、倉庫、醫院、療(休)養院、學校、集市、射擊場、操場、運動場、跑馬場、游樂場、狩獵場、商用微波塔架以及其他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項目;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白云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在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市林業主管部門核準。第十一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內新建的工程項目,其布局、體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須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塔、閣的建筑高度應當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內,其他建(構)筑物的高度應當控制在十二米以內。第十二條 外圍保護地帶內,禁止建設破壞景觀景物、污染環境、阻塞交通、破壞生態環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工程項目。新建的建(構)筑物,其高度應當控制在十五米以內。第十三條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下列權限和程序審批:
(一)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報送審批之前,應當經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回復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但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作為建設單位的除外。
白云山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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