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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理論的生命力在于創新。創新是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永恒主題,也是社會發展、實踐深化、歷史前進對哲學社會科學的必然要求。”[1]
——習近平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2]
——《十九大報告》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是十八大以來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原則,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順應新時代而生。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首次將“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八屆六中全會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重大問題,制定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修訂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歷史使命、贏得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勝利、實現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和“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作為基本法治原則。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在憲法總綱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基本的特征”,隨后的全國人大十三屆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從制度層面將黨的全面領導貫穿于國家機構之中。十九屆四中全會在中美貿易戰的大背景下重申十八大以來的大政方針并將其系統化。至此,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清晰可見。中國共產黨之所以有這樣的遠見卓識取決于兩個判斷:首先,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必須走法治道路;其次,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從一般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國家既要走法治道路又要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這就決定了黨規在社會主義法治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不同于資本主義法治。社會主義與法治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差別突出表現在黨和法的關系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怎么解決黨和法的關系呢?習近平總書記指明了方向:“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我們必須牢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習近平總書記旗幟鮮明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是公法理論的常識。英國著名公法學家馬丁·洛克林明確指出:“公法只是一種復雜的政治話語形態;公法領域內的爭論只是政治爭論的延伸。”政治決定法治,而非法治決定政治。憲法是公法、政治法,與政治的關系更加密切,自然沒有脫離政治的憲治。政治決定憲治,而非憲治決定政治。有些法律人主張現代法治與政治無關,將資本主義法治看作客觀的、科學的、中立的、因而是普適的。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將資本主義政治包裝成普世的。
法治的歷史告訴我們,不同的法治模式是某個國家特定時期政治需要的產物,必將隨著政治的發展而變化。不同國家的法治總是圍繞該國的需要而進行設計的,反映該國當時政治力量的平衡。昂格爾的研究表明,現代西方資本主義的自治型法治是非常罕見的歷史現象。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在君主制的官僚政治、貴族特權及中產階級利益之間的反復斗爭和妥協之上,這種妥協對自治型法治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多元利益集團、多頭主義或自由主義社會促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形成了特有的法律秩序,同時這種自治型法治也為多元利益集團的形成和鞏固提供了保障。
辛亥革命以后,中國探索過資本主義法治道路。但歷史證明,資本主義政治在中國行不通,資本主義法治也就無法建立。1949年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社會主義國家既不同于舊中國家族型統治的君主制,也不同于資本主義的多頭政體,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國家。社會主義法治應該是領導型法治,是對自治型法治的否定和對禮法并治的否定之否定。社會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征是共產黨的領導,共產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共產黨對人民的領導是伯恩斯所說的變革型領導:領導是一種領導者與追隨者的關系,領導者與追隨者以互相提升的動機和道德水平而彼此結合,為了共同追求的價值去行動。變革型領導也是一種道德領導,因為領導者以某種方式滿足追隨者的動機,為追隨者的利益而行動。領導型法治需要一個在德能上先進的領導黨引導社會進步,并且需要以法治的形式保證領導黨在德能上是先進的。
自治型法治是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的法治,比較成熟。當今世界,資本主義國家是主流,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比較發達。人們自然認為自治型法治與國家強大之間有因果關系,自治型法治也就擁有了話語霸權,自然認為所有國家都應該采用自治型法治模式,似乎只有這一種法治模式可以選擇。社會主義國家走自治型法治道路就必然要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就必然否定自治型法治道路。共產黨的領導與自治型法治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關系。社會主義國家對于法治模式的選擇常常采取回避的或者羞羞答答的態度,不能正視共產黨的領導在法治中的地位,將共產黨的領導放在法律之外。共產黨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不將共產黨的領導權納入到法治的軌道,社會主義國家就永遠走不上法治的道路。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啟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族的歷史轉折點,也是人類法治發展史的里程碑。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社會主義法治建立在社會主義政治之上,共產黨與社會主義政治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前提是明確共產黨的性質。共產黨是馬克思主義領導黨的性質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結構和基本原則。
共產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馬克思主義政黨是領導黨、革命黨和執政黨的有機統一體。領導黨是中國共產黨的本質,領導黨的本質使得共產黨能夠長期、唯一執政。革命黨是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執政黨既是共產黨革命的階段性結果又是不斷革命實現共產主義的必要條件。中國共產黨只有不斷進行社會革命和自我革命才能保持領導黨的本色。《共產黨宣言》和《哥達綱領批判》明確了馬克思主義政黨自始至終是革命黨,首要目的是使無產階級成為領導階級,推翻資產階級政權,建立社會主義政權;最終目的是消滅階級、實現共產主義。也就是說馬克思主義政黨首先是革舊政權的命,然后通過自我革命和領導社會革命,消滅階級,直至消滅自身,最終實現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政黨在推翻資產階級政權建立社會主義政權之后就成為執政黨,但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不是為了執政而執政,而是為了實現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政黨要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實現共產主義,首先必須奪取政權,因為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是實現共產主義的首要前提。馬克思主義的革命黨和執政黨都建立在馬克思主義政黨是領導黨基礎上。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進政黨所以是領導黨。按照《共產黨宣言》,共產黨由無產階級中的優秀分子所組成,代表無產階級的利益。共產黨不同于一般的工人組織,是無產階級的先進代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在實踐方面,共產黨人是各國工人政黨中最堅決的、始終起推動作用的部分人;在理論方面,他們勝過其余無產階級群眾的地方在于他們了解無產階級運動的條件、進程和一般結果。共產黨領導無產階級革命推翻資產階級政權,建立社會主義政權,成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共產黨成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后,繼續領導社會革命,直至實現共產主義。無論在推翻資產階級革命還是在取得政權后繼續實現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過程中,共產黨都不斷進行自我革命和領導社會革命。共產黨自始至終是無產階級政黨,是工人階級先鋒隊,在成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后同時也是全國人民的先鋒隊。因為共產黨是全國人民的先鋒隊,是馬克思主義領導黨,所以在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可以長期執政和唯一執政,通過不斷自我革命和社會革命,實現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是馬克思主義領導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領導是指中國共產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系、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的關系、中國共產黨與八個民主黨派的關系。中國共產黨與我國八個民主黨派和一切資產階級政黨的根本區別在于中國共產黨自始至終是領導黨。
第一,從黨的使命來看,中國共產黨自始至終是領導黨。中國共產黨就是按照《共產黨宣言》精神創立的。中國共產黨創立伊始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革命,后來又進行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了唯一執政黨。經過社會主義改造,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建立社會主義政權只是中國共產黨的階段性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的起點。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九十五周年大會上所指出的:“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叫共產黨,就是因為從成立之日起我們黨就把共產主義確立為遠大理想。”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全黨“自覺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忠實實踐者”。中國共產黨是使命型政黨,中國共產黨必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基礎上繼續領導中國人民通過不斷自我革命進行社會革命,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遠大理想而不懈奮斗。不斷進行自我革命的和領導中國人民進行社會革命的不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而是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
第二,從黨章上看,中國共產黨自始至終是領導黨。按照《共產黨宣言》,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領導力量。1921年《中國共產黨綱領》明確中國共產黨“把工人、農民和士兵組織起來,并承認黨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實行社會革命”,領導無產階級推翻資本家階級政權。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總綱開篇明確宣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總綱最后也明確宣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中共十九大報告中還提出“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這些宣示都是強調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黨領導一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
第三,從憲法上看,中國共產黨自建國以來是領導黨。1949年建國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新民主主義國家,新民主主義就意味著中國共產黨領導。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1975年和1978年憲法都在總綱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1982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還有五個地方明確提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第一是明確陳述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是陳述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取得的。第三是宣示未來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第四是陳述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
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第五是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說明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各族人民之間、中國共產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之間都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
中國共產黨要自始至終成為領導黨必須是德性黨、先進黨和自我革命黨。
無論根據自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西方古典政治哲學還是自孔子以來的中國古典政治哲學,政治人都應該是道德人而非經濟人。例如,亞里士多德將“為共同體利益行事”作為優良政體的標準。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政治應該為整個共同體利益行事,但實際上統治者可能為自身利益行事,所以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可能淪為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政體是否優良不在于統治者的人數,而在于統治者是為了自身利益行事還是為了整個共同體利益行事。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顛覆了這種傳統,資本主義政治將政治人變成了自私自利的經濟人,誤入歧途。只不過由于當今資本主義國家占絕大多數,這種不正當的倒成為天經地義的了。社會主義政治將民主政治回歸為德性政治,政治人回歸為道德人,而非經濟人。從理論上來看,中國共產黨是德性黨。《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明確宣稱中國共產黨“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國共產黨的德性特征既是對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的認同,更與馬克思恩格斯的要求“共產黨人沒有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相一致。正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所以中國共產黨是德性黨,能夠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
中國共產黨要成為領導黨,僅僅靠德性是不夠的,必須成為先進黨。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不僅僅要有愿望而且應該有能力領導中國人民。列寧認為,“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無產階級的覺悟部分”。“黨是階級的先進部隊,是階級的領導者和組織者”,絕不能“把作為工人階級先進部隊的黨同整個階級混淆起來。”“無產階級先鋒隊的作用,即訓練、啟發、教育工人階級和農民中最落后的階層和群眾并吸引他們來參加新生活。”共產黨在革命時期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就應該成為該國人民的先鋒隊。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既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共產黨為了保證先進性和領導地位必然要求黨員是先進分子。《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條件是“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
德性黨和先進黨的性質決定了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既有愿望又有能力領導中國人民。然而,先進有一時先進和一直先進之分,過去先進不等于現在先進,現在先進不等于將來先進。一時先進只能領導一時,一直先進才能確保中國共產黨始終成為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當今時代是一個迅速變化的時代,一個人、一個黨、一個民族如果不能因應時代變化而變革,就會被歷史所淘汰。中國共產黨只有同時是自我革命黨才能保證中國共產黨一直先進。中國共產黨要始終成為領導黨,必須把握時代變化,緊跟時代步伐,始終站在時代前列。習近平總書記將自我革命性作為中國共產黨最鮮明的品格和最大的優勢:“勇于自我革命,是我們黨最鮮明的品格,也是我們黨最大的優勢。”
從理論上看,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德性黨、先進黨,所以中國共產黨能成為領導黨。同時因為中國共產黨是自我革命的黨,所以中國共產黨就能始終成為領導黨,實現長期領導,國家長治久安。如何保證現實中的中國共產黨始終是馬克思主義領導黨,是社會主義法治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社會主義憲治是二元憲治,社會主義法治是二元法治,與資本主義的一元法治遵循不同的法治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原則,堅持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之所以長期未能走上法治的道路可能與共產黨對自身的德性定位有關,有德性的人、有德性的黨是不需要法律來規范的。十五大最初提出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依法治國,中國共產黨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中國共產黨的自身治理并沒有納入法治的軌道。
現實中的人是善惡并存的。“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獸”。西漢末期的楊雄認為:“人之性也善惡混。修其善則為善人,修其惡則為惡人。”也就是說,人性具有善和惡兩種因素,它們都是與生俱來的,經過后天的熏染和學習,發展善的因素則成為善人,發展惡的因素則成為惡人。每個人都是善和惡的混合體,不同人的區別在于善的因素更多一些還是惡的因素更多一些。現實中的人是從極惡到極善的連續分布,大多數人都是既不極善也不極惡的人,也就是一般人。我們長期在人性善與人性惡之間爭論的原因是非此即彼的二值邏輯在我們頭腦中根深蒂固。在二值邏輯之下,所有的人分為好人和壞人,要么善要么惡。我們需要突破二值邏輯接受多值邏輯才能更好地理解社會,基于多值邏輯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更符合現實,才會更加有效。基于多值邏輯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是改良式的,社會治理的目標是改善人性:抑惡揚善。這就決定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基本假設不應該是點思維(要么惡要么善),而應該是區間思維(從惡到善),由此決定了法德共治的正當性:法治主要抑惡,德治主要揚善;法治是底線,德治是理想;法治是防止惡劣的人性,德治是弘揚高尚的品德。對于人性的區間思維使道德的揚善功能和法律的抑惡功能都得以發揮。
盡管德性一直是共產黨的追求,然而現實中的共產黨員只是整體上相對于一般群眾來說道德性更高,而非絕對的道德性。有些人在加入共產黨時思想和能力可能都達不到要求,但通過偽裝或欺騙加入了共產黨;有些人加入時符合共產黨員的德性要求但后來變質了。這兩種共產黨員都會導致共產黨變質,所以共產黨不僅僅需要思想建黨,而且需要制度治黨和依規治黨以保證其道德性。由于中國共產黨是德性黨,中共中央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原則就有正當性。由于在共產黨內部德性要求也有高低之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要求不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原則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原則與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結合原則一起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特有的德法并治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必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與法治的關系類似于治病,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治理就是預防社會生病和治療社會之病。張仲景有一句名言:“上醫治未病之病、中醫治將病之病,下醫治已病之病。”治未病之病的醫生和治已病之病的醫生之間并不存在貴賤之分,而只存在先后之分。道德教化在先,法律懲罰在后,教化與懲戒并用:德弘理想,法治底線。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原則既不是德主法輔也不是法主德輔,而是德法并治、德高法低、先德后法。“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社會主義法治的首要原則是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
法治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是實現個人自由、人民幸福、國家富強和民族復興的工具。確定性是法治的基本價值,當今社會飛速發展、日新月異也是法律人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法律人可能會成為社會進步的公敵。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在《法律史解釋》一書開篇所言,“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法律的穩定與變革的妥協是法律成長的原則。對于作為德性黨、先進黨和自我革命黨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法律的穩定和變革之間的關系變得尤為突出,直接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結構是黨規與國法并駕齊驅,黨規帶動國法的動態結構。
總之,中國共產黨德性黨的性質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原則;中國共產黨先進黨和自我革命黨的性質決定了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原則和黨規與國法并駕齊驅的結構。兩個基本原則中,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原則更加根本。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實際上包含兩個原則:以德治黨和依規治黨相結合原則與以德治國和(狹義的)依法治國相結合原則。依規治黨中的黨規對黨員更嚴,黨規具有更多的靈活性,更需要道德作保障,國法具有更強的剛性,從狹義的依法治國到依規治黨再到以德治國和以德治黨是層層遞進的,形成金字塔式治理結構。多元的人群結構要求金字塔式的治理結構,越往上越需要道德教化,越往下越需要剛性法治。通過抑惡揚善的黨規國法并治,社會主義社會將逐步提升人的品質。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問題是共產黨的領導與法律的關系問題。法學界將這個問題以中國共產黨到底是在法律之中、法律之上還是法律之下的方式提出來。老百姓通俗地將這個問題表達為“黨大還是法大?”習近平總書記特別重視這個問題,而且要求給予明確的回答:“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經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強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解決好這個問題的要害是區分黨的領導和黨的執政。黨的領導是指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人民在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事務等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的全面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共產黨以自己率先提出、實際上體現著中國人民共同利益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吸引黨外人民群眾、民主黨派、無黨派等來追隨。中國共產黨通過率先垂范實現組織和引導中國人民的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帶領性活動。中國共產黨之所以是領導黨,是因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都是經過嚴格挑選的各個領域的先進分子,中國共產黨自始至終能夠堅持做到“三個代表”。正如《中國共產黨章程》開篇所言:“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國共產黨是代表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政黨,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中國共產黨不謀取任何私利。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是由全體黨員構成的一個整體,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是通過各級黨組織而非個人實現的。
黨的執政是指中國共產黨的黨員代表們通過合法途徑進入國家權力機關、掌握國家政權、從事對整個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主體是黨員代表們,而非全體共產黨員。中國八個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其代表們也參與到國家政權中,無黨派也參與國家政權。中國共產黨的黨員代表們在國家政權中占絕大多數、處于絕對主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毫無疑問是中國的唯一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由一個一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來體現,而非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這一點與西方國家通過競選上臺的執政黨相同。中國共產黨之所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執政黨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的領導黨,這一點與西方政黨在多黨競爭制度下的取得執政權不同。中國共產黨一身兩任,既是領導黨又是執政黨。領導黨是執政黨長期執政的基礎。現實中,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外部環境的因素,執政黨的執政績效可能不理想,成為國內外敵對勢力質疑的對象。領導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撤換現任政府領導人回應質疑以保證正當性。
中國共產黨首先是領導黨,然后是執政黨,執政黨是從屬于領導黨的。而且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僅僅是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的一部分,
“四個善于”是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進行執政的有效方式。事實上,在資本主義黨爭民主制中,一個政黨通過競選成為執政黨之后也會有“三個善于”: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然而,執政黨的定位大大降低了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的定位。
憲法總綱第一條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具有直接的憲法依據。執政是落實領導的方式,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本身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的,所以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就間接地具有憲法依據。正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中國共產黨才能成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才具有與西方執政黨不同的特征。一是唯一執政。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唯一的執政黨,除了中國共產黨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執政黨。西方國家的執政黨是多元的,不確定的。二是法定執政。中國共產黨執政是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決定的,是憲法明確的,不存在任何時候與其他哪個政黨通過選舉競爭執政的可能。然而,在西方多黨競爭制下,政黨必須通過選舉競爭實現執政。三是長期執政。在建設法治中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是長期的,越長越穩定越對國家和人民有利,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執政期限問題。西方國家的政黨的任期都是有法律規定期限的。四是一元執政。中國共產黨不僅執掌中央政權,而且執掌任何一級地方政權。西方國家多是多元執政,不同層級的政權可能掌握在不同的政黨手中。
必須明確區分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和執政黨的兩重身份。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是全體黨員,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是由國家政權中的一個個黨員組成的;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是各級黨組織,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是黨員個體,只不過這些個體都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從功能上看,領導黨既領導執政黨又監督執政黨,監督是為了更好地領導,在國家政權中執政的黨員代表們必須接受黨委領導。作為領導黨,中國共產黨不僅僅要通過黨的系統去監督執政的黨員干部,而且要領導人民群眾(包括民主黨派、無黨派和人民團體等等)去監督執政的黨員干部,因此,領導黨可以并且必須監督執政黨。領導黨和執政黨的區分使得我們對中國共產黨的性質有了更清晰的認識。黨的系統中有黨員、黨員干部、黨員領導干部、各級黨組織和全黨。國家政權系統中有中共黨員干部、非中共黨員干部、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和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中共黨員干部和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占絕大多數,處于絕對主導地位。國家政權中的非中共黨員干部和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之所以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并非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而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既領導執政黨,又領導參政黨和無黨派人士。
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和執政黨的兩重身份為我們理解中國共產黨與法律的關系,構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奠定了基礎。
第一,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和執政黨都有憲法依據,因而具有合法性。現行憲法序言既陳述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事實,同時明確了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2018年憲法修正案在總綱第一條加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因為中國共產黨是領導黨,所以中國共產黨是唯一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也在憲法之中,具有合法性。
第二,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之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表現形式是黨員代表們進入國家政權之中,黨員代表們同時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黨員首先是公民,國家法律適用于全體公民。黨員毫無疑問也適用國法,但這個時候是以公職人員身份適用,而不是以黨員的身份適用。也就是說,黨員有兩個身份,他既是黨員又是公民,所以對黨員同時適用國家法律和一般黨內法規。黨員干部有三個身份,既是公民、黨員和黨員干部,既要遵循國家法律、一般黨內法規又要遵守專門適用于黨員干部的黨內法規。黨員領導干部有四個身份,既是公民、黨員和黨員干部,又是黨員領導干部,適用國家法律、一般黨內法規、專門適用于黨員干部的黨內法規和專門適用于黨員領導干部的黨內法規。黨員干部和黨員領導干部首先都是公民,以公職人員身份存在于國家政權之中,所以必須在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必須帶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總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性質決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除了遵守國家法律還需要遵守黨內法規。
第三,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是在除憲法之外的國家法律之上。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的表現形式是各級黨組織實現,而非以任何黨員個人。黨組織和黨員的區分尤為重要。對作為領導黨的黨組織只能適用黨規,不能適用國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政權,而非國家政權本身。僅僅將中國共產黨定位為執政黨降低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利于中國共產黨對執政黨員進行領導和監督,從而實現長期執政。中國共產黨要始終成為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和領導黨,必須在每一次領導立法之后把握未來社會的發展規律和前進方向,走在全國人民前面;必須對具有保守性的國家法律保持警惕,適時變革現行法律。如果中國共產黨領導立法之后嚴格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就不可能實現下一次的領導立法,中國共產黨就不可能始終處于領導地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在國家法律之上,在國家法律之上的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而非黨員。否則黨員就會成為特殊公民,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在黨內法規之下。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法律之上是否就不受約束呢?否。社會主義國家要走上法治道路必然要求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遵守法律,但法律并非僅僅指國法。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義就在于將“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絕大多數法律人將議會主權作為法律正當性的基礎,認為法律就必須是國法,必須是議會制定的。從各國法治經驗來看,并非如此。判例法國家的法律大部分都是法官確立的先例。法律人津津樂道的英國大憲章僅僅是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協議而已。二十世紀中葉以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通過大量行政法規治國,大陸法系國家也盛行法官實證主義。黨的變革性與法治的穩定性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黨內法規的靈活性來解決。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中國共產黨遵守與國法并行的另一套規則,以保障中國共產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將黨內法規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可謂抓到了中國法治道路的牛鼻子。1978年,鄧小平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2016年12月《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事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黨內法規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將黨內法規從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出來是因為黨內法規有不同于國家法律的特點:由于中國共產黨是先鋒隊,是領導黨,所以黨內法規比國家法律具有更高的道德性,比國家法律要求更嚴;由于中國共產黨是自我革新的黨,黨內法規必須具有靈活性,立法程序不能太復雜,否則就會有損中國共產黨與時俱進和自我革新的品格。黨內法規的這兩個特點就是為了確保黨的先進性和黨始終處于領導地位。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宣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現行憲法總綱第五條中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為了理解這兩個條款,首先我們需要將憲法和一般的國家法律分開。憲法中僅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沒有針對中國共產黨的具體規范,所以中國共產黨也不可能有違反憲法的行為。前幾年憲法學界之所以提出中國共產黨“良性違憲”是因為他們不認可憲法序言中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律效力。2018年憲法修正案之后,中國共產黨便不存在“良性違憲”的可能了,只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所做的變革都符合憲法規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然而,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改革可能會與現行國家法律不一致。例如正在進行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必將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造成比較大的沖擊,如果我們要求中國共產黨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那么這些改革就無法進行。如果我們用黨內法規來規范中國共產黨各級黨組織的行為,這些改革就可以進行,因為改革正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因此,“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只能是指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憲法和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也就是指進入到國家政權內的黨員代表們必須在憲法和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而非指作為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必須在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如果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國家法律之后必須嚴格在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就不可能始終成為領導黨和自我革命黨,因為國家法律是穩定的保守的體系。中國共產黨作為整體是領導黨,必須在憲法和黨內法規范圍內活動。如果中國共產黨必須在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就沒有必要另外制定一套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即使是唯一執政黨和長期執政黨也不需要特別的黨內法規來規范,因為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中國共產黨的黨員代表們進入國家政權,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就可以。因此,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地位決定了中國的法治結構是黨規與國法并行的二元法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遵循與國家法律不同的黨內法規。
黨內法規是法律,那么黨內法規體系與國家法律體系的關系就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2012年的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黨內法規定義是:“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內法規僅僅是規范黨員的行為和黨組織的工作和活動的,黨內法規的名稱名副其實。事實上,以“黨內法規“之名的黨內法規不僅僅規范黨員和黨組織,而且涉及其他非黨主體,最典型的是《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涉及到民主黨派、無黨派、工商聯等等。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明確完善以“1+4”為基本框架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即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4大板塊。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法規局編輯的,2017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匯編(1949年10月-2016年12月)就是按照“1+4”為基本框架的。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是狹義的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和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實際上也屬于黨的建設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不同于其他三種法規制度。黨章中既有黨的建設法規制度也有黨的領導法規制度。2019年8月30日修訂通過的《制定條例》第三條非常明確規定黨內法規是“規范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的,是一個明顯的進步。顧名思義,黨的建設(簡稱“黨建”)僅僅涉及黨員和黨組織,也一直是中國共產黨重視的,已經成為馬克思主義理論下的二級學科。黨建包括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制度可以是非正式制度也可以是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思想建黨是理論上的和信念上的,制度治黨要求規范化和強制約束力。中共中央強調全面從嚴治黨和依規治黨必然要求對黨的建設進行規范,對黨的建設進行規范的法規稱為“黨內法規”是合理的。
規范黨的領導的法規也稱為“黨內法規”是缺乏考慮的。領導是一種關系,涉及領導者和被領導者,中國共產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等等都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黨中央在制定黨的領導法規制度時都會征求非黨主體的意見和建議,《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就征求過民主黨派、無黨派、工商聯等非黨主體的建議。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知道黨內法規不僅僅關涉黨內的黨員和黨組織也可以關涉黨的領導關系,只是覺得“黨內法規”已經成為約定俗成的概念,認為只是一個小問題,沒有糾正的必要。
將黨的領導法規制度稱為黨導法規而非黨內法規問題不僅僅是一個恰當命名的問題,更是一個重大政治原則問題。黨導法規和黨內法規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規。黨的關系涉及內部關系和對外領導關系,黨的對外領導與黨的對內治理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工作,規范黨的對外領導的法規應該是黨導法規,規范黨的對內治理的法規是黨內法規。黨導法規是保證黨與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規則,黨導法規是黨的全面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有機統一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國家,黨不是主權者,而是領導者。領導者與追隨者以互相提升的動機和道德水平而彼此結合,為了共同追求的價值而行動。黨的領導與人民主權不是二選一的對立關系,而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之間的統一關系。在現實的政治中,黨與人民之間有可能不夠緊密、產生偏離,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就會遭受喪失。如何從法律層面保證這種偏離不會產生或者少發生、保證黨的領導與人民主體地位相統一就是黨導法規的任務。黨導法規是黨與人民之間領導關系的規則,要求黨在制定黨導法規時充分考慮到人民的愿望,黨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原則,在黨與人民的互動中將黨的主張與人民的愿望緊密結合起來,形成表達共同意志的黨導法規。黨導法規的制定可以采取循序漸進方式實現黨和人民的聯系。當前,黨導法規仍然應該由中國共產黨制定頒布,但制定程序中必須明確規定被規范的非黨主體的參與,確保黨導法規是黨與非黨主體的共同意愿,事實上,中國共產黨也是這么做的。在此基礎上,部分黨導法規可以采取先由中共中央起草和通過,然后由全國人大或者常委會通過,最終所有黨導法規都由黨中央和全國人大通過。經過黨中央和全國人大通過的黨導法規就是當然的法規,既不是黨內法規,也不是國家法律,而是連接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法規。黨導法規是黨領導國家的制度落實,是黨領導國家的依據和工具。黨導法規是憲法總綱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的制度化、法治化,是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黨導法規使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有規可循,是黨行使領導權的法律依據。黨導法規是黨制定政策的規范依據,黨的政策以黨導法規為制定依據,引導著國家法律變革,使黨的主張轉化為國家法律。
黨導法規的制定依據是憲法和黨章,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和統一大法,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第一條明確“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做好新時代的政法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是一個非常積極的信號。《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的制定依據也應該是憲法和黨章,因為憲法序言中明確了“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將黨的領導法規制度置于黨內法規之中意味著以中國共產黨的內部規范來決定人民的事情,事實上的“一黨領導”易被國內外反動勢力說成是“一黨專政”。將黨導法規置于黨內法規之內是將黨的對外領導關系看作是黨內關系,將黨與人民的關系變成黨自己的事情,黨成為了主人,違背黨一直堅持的人民主體地位原則。將黨導法規作為黨內法規的一部分也無法體現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無法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特征。“黨內法規”概念可以適用于任何政黨,中國八個民主黨派和任何資產階級政黨都可以有黨內法規。黨導法規的基礎是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和領導地位,為中國共產黨所獨有。中國共產黨與八個民主黨派的關系是中國特色新型政黨關系,新就新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通過黨內法規規范作為領導黨的自身,然后通過黨導法規領導其他民主黨派、無黨派和社會團體,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征。無論如何,黨中央將規范黨的領導關系的法規稱為“黨導法規”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成本最小的要求,否則名不正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3]
區分黨內法規和黨導法規有利于構建以憲法為統領的完整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現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黨內法規體系和國家法律體系,兩者是脫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該包括黨內法規體系、國家法律體系和黨導法規體系。黨內法規是黨的內部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黨內法規嚴于國家法律從制度上保證黨的先進性,保障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和唯一執政就具有正當性。國家法律是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黨導法規則是連接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樓梯”。中國共產黨應該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據國家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導法規領導國家和人民。依法治國是依據國家法律治國,依規治黨是依據黨內法規治黨,依規領導是依據黨導法規領導。依規領導使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實現了有機統一,黨導法規使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實現了一體化。因此,黨導法規是正當化、規范化、改善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必然選擇。憲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效力是因為憲法賦予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最基本的黨導法規與最基本的國家法律,憲法獲得黨代會和人代會通過之后就成為所有法律正當性的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之后,黨章就成為最基本的黨內法規,由此,憲法與黨章并存的二元憲治體制就形成了黨內法規、黨導法規和國家法律三法一體的結構。
明確了黨內法規、黨導法規與國家法律的不同,我們就可以解決現實中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效力等級問題。憲法是黨和國家的根本大法和統一大法,中國共產黨毫無疑問應該在憲法范圍內活動。黨的領導地位在憲法中得到確認和規范使得黨在憲法之內,全黨的運行是在以憲法為依據和以黨章為根本大法的黨規體系中。憲法賦予中國共產黨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的領導權,中國共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黨中央確立的黨內法規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之上,但不得與憲法、黨章相沖突;黨中央以下的各級黨組織所確立的黨內法規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立的法律之下,但各級黨組織所立的黨內法規在本級人大及常委會所立的地方性法規之上。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設區的市具有立法權,為了保證黨規與國法的協調性,立規權下放到設區的市級黨委是合適的。任何黨員、黨員干部及其黨員領導干部都在憲法、黨規和國法之下,嚴格遵守所有黨規國法。在同一級和上下級的黨委與人大之間的關系上遵循黨導法規的規范,這樣一來就可以保證全黨、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及領導干部在以憲法為統帥的黨內法規、黨導法規和國家法律并行的法治框架之內運行,維護法治的統一性。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明確黨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宣示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在現有框架下可以通過合理地擴大化解釋“法律”而保持不變:“法律”不僅僅指國法,也包括黨規。“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可以理解為“黨必須在憲法、國法和黨規的范圍內活動”。總之,我們必須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身份和執政黨身份區別開來,將黨員和黨組織區別開來,將社會主義的法律區分為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和黨導法規。中國共產黨作為唯一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國家法律范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黨必須在憲法和黨內法規范圍內活動。
總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性質決定了社會主義憲治應該是憲法和黨章并存的二元憲治結構,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是黨規與國法并駕齊驅的法律體系。中國共產黨依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據國家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導法規領導國家和社會。依法治國是依據國家法律治國,依規治黨是依據黨內法規治黨,依規領導是依據黨導法規領導。由此,依規領導使得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實現了有機統一。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社會主義法治之所以有不同于資本主義法治的法律原則和法律體系,從根本上說是由于社會主義法治所追求的的價值不同于資本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是社會正義。社會正義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政治正義,一個是分配正義:前者主要涉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被用來確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后者主要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被用來分配資源、機會和利益,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社會主義法治追求的政治正義是共同自由,社會主義法治所追求的分配正義是共同富裕。
社會主義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在堅持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實現效率,通過所有制和再分配來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共產黨宣言》中設想的社會主義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社會共同體的自由與個人的絕對自由不同,馬克思認為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主義的自由不可能是純粹個人主義式的,只能是一種處在社會關系中的自由。由于人與人先天和后天的不平等,僅僅強調消極自由容易導致強者擁有侵犯弱者的自由。共同自由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人民自由,而非少數人或者某個階層的自由,是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有機統一。社會主義法治要求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來實現共同自由。
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價值的實現都需要依賴一個強大的以共同體利益為目標的政治力量,遏制自然條件下或者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各種強勢力量,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社會主義國家中,這個政治力量就是作為最高政治領導力量的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以共同體利益為價值,統攬全局和協調各方,依靠國家法律規范駕馭資本,平衡社會各個階層利益,從而在經濟上實現共同富裕和政治上實現共同自由。中國共產黨自身在憲法、黨章和黨規范圍內活動,以德治黨和依規治黨相結合保證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不至于肆意侵犯社會群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黨規國法并駕齊驅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實現共同富裕和共同自由的制度保障。中國共產黨的道德性、先進性和變革性要求社會主義法治遵循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原則。
為了更好地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我們可以將其與資本主義自治型法治的價值進行對比。資本主義自治型法治通過黨爭民主制和三權分立制限制本應是最強者的政治權力,使得政府保持中立或者軟弱,從而使得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強者即資本成為最強者。自治型法治表面上中立,實質上是為經濟權力張目。資本主義制度倡導“管得越少的政府是好政府”,政府僅僅是一個保護性機構,其核心功能是提供保持和平和社會秩序的框架,使公民能夠按照自認為最好的設想安排其生活。“最小國家”或者“守夜人政府”表面上是客觀中立地保障所有人的消極自由權利,實質上是為市場經濟中的強者服務。歷史學家杜蘭特在《歷史的教訓》一書中指出,我們生來就是不自由不平等的:我們受制于生理和心理上的遺傳因素,受制于我們群體的習俗和傳統;我們的健康和體力,心智和性格品質,生來就千差萬別。不平等不僅是自然的和先天的,而且還隨著文明的復雜化而增長。遺傳上的不平等導致了社會與人為的不平等;所有的發明或發現都是由杰出的個體所為,結果造成強者恒強,弱者恒弱,更有甚于以往。……只有經濟才能處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人,才會渴求平等;只有那些才智高超的人,才會渴望自由。“只有那些才智高超的人,才會渴望自由”可謂說出了消極自由權的核心。現實中的強者主要分為體力上的、智力上的和物質上的,強者擁有自由權就可以充分在體力上、智力上和物質上戰勝弱者,
成為社會的勝利者。從某種意義上說,盡管自由權有助于保障每一個人免于暴政,但在許多時候,尤其是在已經解決暴政問題的社會,自由權容易成為強者要求作為最強者的政府給予其發揮才能的權利。財產權更多時候直接保護了擁有物質財富的強者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創造更多的財富。由此,啟蒙思想家所宣稱的自然權利或者人權,是自由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權利,在實踐中是讓強者更好發展的權利。資本主義國家將這些自然權利寫進憲法正是為了奠定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給予強者更好發展的權利。人們津津樂道的限制政治權力不過是強者猴子們的期盼:“山中無老虎,猴子做霸王”。黨爭民主制和三權分立制的資本主義憲治和法治所奠定的社會秩序自然是一個“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兩極分化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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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張恒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執政辨析》,《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16. [德] 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7. [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周漢華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
18. [美] 威爾·杜蘭特 阿里爾·杜蘭特:《歷史的教訓》,倪玉平、張閌譯,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19. [美]詹姆斯·麥格雷戈·伯恩斯著:《領導學》,常健、孫海云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20. [英]馬丁·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注釋:
[1] 習近平:《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2] 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3] 有必要補充說明的是,毛澤東1938年最初使用的概念是“黨規”。1938年,毛澤東在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上作了《論新階段》的政治報告,明確提出“所以紀律教育,不但在養成一般黨員服從紀律的良好作風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監督黨的領袖使之服從紀律,也有其必要。黨的紀律是帶著強制性的;但同時,它又必須是建立在黨員與干部的自覺性上面,決不是片面的命令主義。為此原故,從中央以致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一經制定之后,就應不折不扣地實行起來,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并使之成為全黨的模范。”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中央檔案館:《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十五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46頁。后來不知因為什么原因,《毛澤東選集》第二卷在收錄該文時,“黨規”被改成了“黨內法規”。參見《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頁。1978年,鄧小平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中明確提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鄧小平也沒有說“黨內法規”,而且鄧小平實際上提出了法治上的“治國必先治黨”思想。參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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