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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運輸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空貨物運輸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空貨物運輸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出發地、約定的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
第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合理運輸的原則,安全、迅速、準確、經濟地組織貨物運輸,體現人民航空為人民的宗旨。
第三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文中另有規定者外,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紀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三)“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人。
(五)“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六)“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四條 托運貨物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填寫貨物托運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貨物托運書的填寫及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應當認真填寫,對托運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托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二)貨物托運書的基本內容:
1.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具體單位或者個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2.貨物品名;
3.貨物件數、包裝方式及標志;
4.貨物實際價值;
5.貨物聲明價值;
6.普貨運輸或者急件運輸;
7.貨物特性、儲運及其它說明。
(三)運輸條件不同或者因貨物性質不能在一起運輸的貨物,應當分別填寫托運書。
第五條 貨物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物品。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及重量、運輸環境條件和承運人的要求,采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扎。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六條 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等。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張貼航空運輸指示標貼。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原包裝上的殘舊標志和標貼。
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者拴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簽。
第七條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數四舍五入。每張航空貨運單的貨物重量不足1公斤時,按1公斤計算。貴重物品按實際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0.1公斤。
非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60×100厘米。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100×100×140厘米。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機型及出發地和目的地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體積。
每件貨物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貨物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為輕泡貨物。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計重。
第八條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元以上的,可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按規定交納聲明價值附加費。
每張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第三章 貨物承運
第一節 貨物收運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能力,按貨物的性質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收運貨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條件及時間要求的聯程貨物,承運人必須事先安排好聯程中轉艙位后方可收運。
遇有特殊情況,如政府法令、自然災害、停航或者貨物嚴重積壓時,承運人可暫停收運貨物。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嚴禁收運。凡是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符合規定的手續和條件后,方可收運。
需經主管部門查驗、檢疫和辦理手續的貨物,在手續未辦妥之前不得收運。
第十條 承運人收運貨物時,應當查驗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凡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必須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準許運輸的有效憑證。
承運人應當檢查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包裝,不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貨物包裝,須經托運人改善包裝后方可辦理收運。
承運人對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內包裝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擔檢查責任。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收運后24小時內裝機運輸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者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第十一條 航空貨運單(下稱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托運書填寫貨運單并經托運人簽字,則該貨運單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或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貨運單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為:第一份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或蓋章;第二份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份交托運人,由承運人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運人可根據需要增加副本。貨運單的承運人聯應當自填開貨運單次日起保存兩年。
貨運單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填單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地址;
(四)托運人的名稱、地址;
(五)收貨人的名稱、地址;
(六)貨物品名、性質;
(七)貨物的包裝方式、件數;
(八)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尺寸;
(九)計費項目及付款方式;
(十)運輸說明事項;
(十一)托運人的聲明。
第二節 貨物運送
第十二條 需辦理急件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在貨運單上注明發運日期和航班,承運人應當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運出。需辦理聯程急件貨物,承運人必須征得聯程站同意后方可辦理。
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由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運抵日期并在貨運單上注明。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
承運人應當按本章第十三條的發運順序盡快將貨物運抵目的地。8501中國民用航空法律法規匯編
第十三條 根據貨物性質,承運人應按下列順序發運:
(一)搶險、救災、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運的貨物;
(三)有時限、貴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國際和國內中轉聯程貨物;
(五)一般貨物按照收運的先后順序發運。
第十四條 承運人應當建立艙位控制制度,根據每天可利用的空運艙位合理配載,避免艙位浪費或者貨物積壓。
承運人應當按照合理或經濟的原則選擇運輸路線,避免貨物的迂回運輸。
承運人運送特種貨物,應當建立機長通知單制度。
第十五條 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應當精心組織裝卸作業,輕拿輕放,嚴格按照貨物包裝上的儲運指示標志作業,防止貨物損壞。
承運人應當按裝機單、卸機單準確裝卸貨物,保證飛行安全。
承運人應當建立健全監裝、監卸制度。貨物裝卸應當有專職人員對作業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貨物包裝破損無法續運時,承運人應當做好運輸記錄,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征求處理意見。
托運人托運的特種貨物、超限貨物,承運人裝卸有困難時,可商托運人或收貨人提供必要的裝卸設備和人力。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進出港貨物運輸量及貨物特性,分別建立普通貨物及貴重物品、鮮活物品、危險物品等貨物倉庫。
貨物倉庫應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交接手續;庫內貨物應當合理碼放、定期清倉;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水、防凍等工作,保證進出庫貨物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貨物托運后,托運人或收貨人可在出發地或目的地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查詢貨物的運輸情況,查詢時應當出示貨運單或提供貨運單號碼、出發地、目的地、貨物名稱、件數、重量、托運日期等內容。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查詢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第三節 貨物到達和交付
第十八條 貨物運至到達站后,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通知包括電話和書面兩種形式。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后兩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應當在24小時內發出。
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貨物免費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規定核收保管費。
貨物被檢查機關扣留或因違章等待處理存放在承運人倉庫內,由收貨人或托運人承擔保管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當負責通知收貨人在到達站機場等候提取。
第十九條 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委托他人提貨時,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指定的收貨人及提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提貨。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收貨人應予提供。
承運人應當按貨運單列明的貨物件數清點后交付收貨人。發現貨物短缺、損壞時,應當會同收貨人當場查驗,必要時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收貨人提貨時,對貨物外包裝狀態或重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查驗或者重新過秤核對。
收貨人提取貨物后并在貨運單上簽收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貨物已經完好交付。
第二十條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貨物中夾帶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物品時,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出發站停止發運,通知托運人提取,運費不退。
(二)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通知托運人,運費不退,并對品名不符的貨件,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三)在到達站,對品名不符的貨件,另核收全程運費。
第二十一條 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無人提取,到達站應當通知始發站,征求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理意見;滿60日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對無法交付貨物,應當做好清點、登記和保管工作。
凡屬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應當無價移交國家主管部門處理;凡屬一般的生產、生活資料應當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凡屬鮮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難的物品可由承運人酌情處理。如作毀棄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經作價處理的貨款,應當及時交承運人財務部門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余款退給認領人;如90日后仍無人認領,應當將貨款上交國庫。
對于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應當通過始發站通知托運人。9501民用航空規章
第四節 貨物運輸變更
第二十二條 托運人對已辦妥運輸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
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運輸變更應當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否則承運人有權不予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及時處理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根據變更要求,更改或重開貨運單, 重新核收運費。如果不能按照要求辦理時,應當迅速通知托運人。
在運送貨物前取消托運,承運人可以收取退運手續費。
第二十四條 由于承運人執行特殊任務或天氣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貨物運輸受到影響,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
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運輸費用:
(一)在出發站退運貨物,退還全部運費。
(二)在中途站變更到達站,退還未使用航段的運費,另核收由變更站至新到達站的運費。
(三)在中途站將貨物運至原出發站,退還全部運費。
(四)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站,超額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五節 貨物運輸費用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價是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運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市區間的地面運輸費及其它費用。
貴重物品、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危險物品、靈柩、骨灰、紙型以及特快專遞、急件貨物等按普通貨物運價的150%計收運費。
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計算方法為:〔聲明價值-(實際重量×20)〕×0.5%。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可以收取地面運輸費、退運手續費和保管費等貨運雜費。
第二十七條 托運人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貨物運費,除承運人與托運人另有協議者外,運費一律現付。
第四章 特種貨物運輸
特種貨物運輸,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外,應當同時遵守下列相應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條 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并按規定收取急件運費。
第二十九條 凡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經民航總局特殊批準不得承運。
凡經人工制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運人提供無菌、無毒證明可按普貨承運。
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倉儲、運輸應當遠離食品。
第三十條 植物和植物產品運輸須憑托運人所在地縣級(含)以上的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第三十一條 骨灰應當裝在封閉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內,外加木盒,最外層用布包裝。
靈柩托運的條件:
(一)托運人應當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并事先與承運人聯系約定;
(二)尸體無傳染性;
(三)尸體經過防腐處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內;
(四)尸體以鐵質棺材或木質棺材為內包裝,外加鐵皮箱和便于裝卸的環扣。棺內敷設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應當無漏縫并經過釘牢或焊封,確保氣味及液體不致外溢;
(五)在辦理托運時,托運人須提供殯葬部門出具的入殮證明。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必須遵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危險貨物航空安全運輸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出具當地縣級(含)以上檢疫部門的免疫注射證明和檢疫證明書;托運屬于國家保護的動物,還需出具有關部門準運證明;托運屬于市場管理范圍的動物要有市場管理部門的證明。
托運人托運動物,應當事先與承運人聯系并定妥艙位。辦理托運手續時,須填寫活體動物運輸托運申明書。需專門護理和喂養或者批量大的動物,應當派人押運。
動物的包裝,既要便于裝卸又需適合動物特性和空運的要求,能防止動物破壞、逃逸和接觸外界,底部有防止糞便外溢的措施,保證通風,防止動物窒息。動物的外包裝上應當標明照料和運輸的注意事項。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機場交運和提取動物,并負責動物在運輸前和到達后的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動物裝艙,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注意事項或在現場進行指導。
承運人應當將動物裝在適合載運動物的飛機艙內。動物在運輸過程中死亡,除承運人的過錯外,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應當提供最長允許運輸時限和運輸注意事項,定妥艙位,按約定時間送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政府規定需要進行檢疫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當出具有關部門的檢疫證明。
包裝要適合鮮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損壞飛機和其它貨物。客運班機不得裝載有不良氣味的鮮活易腐物品。
需要特殊照料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由托運人自備必要的設施,必要時由托運人派人押運。
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承運人因采取防護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第三十五條 貴重物品包括:黃金、白金、銥、銠、鈀等稀貴金屬及其制品;各類寶石、玉器、鉆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畫、古玩等);現鈔、有價證券以及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貴重物品應當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包裝,外加#字型鐵箍,接縫處必須有封志。
第三十六條 槍支、警械(簡稱槍械)是特種管制物品;彈藥是特種管制的危險物品。托運時應當出具下列證明:
(一)托運人托運各類槍械、彈藥必須出具出發地或運往縣、市公安局核發的準運證或國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許可證明;
(二)進出境各類槍支、彈藥的國內運輸必須出具邊防檢查站核發的攜運證;槍械、彈藥包裝應當是出廠原包裝,非出廠的原包裝應當保證堅固、嚴密、有封志。槍械和彈藥要分開包裝。槍械、彈藥運輸的全過程要嚴格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根據貨物的性質,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否則,承運人有權不予承運。押運貨物需預先訂妥艙位。
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并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責。押運員應當購買客票和辦理乘機手續。
托運人派人押運的貨物損失,除證明是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以外,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經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按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的有關條款賠償。
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并在押運貨物包裝上加貼“押運”標貼。在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注明“押運”字樣并寫明押運的日期和航班號。
第五章 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
第三十八條 航空郵件的托運和承運雙方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按公布的航班計劃和郵件路單安全、迅速、準確地組織運輸。
航空郵件應當按種類用完好的航空郵袋分袋封裝,加掛“航空”標牌。
承運人對接收的航空郵政信函應當優先組織運輸。
航空郵件內不得夾帶危險品及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
航空郵件應當進行安全檢查。
航空郵件按運輸時限的不同計收相應的運費。
承運人運輸郵件,僅對郵政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航空快遞企業要以本規則為依據,使用專用標志、包裝。
航空快遞企業應當安全、快速、準確、優質的為貨主提供服務,并按規定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發生違約行為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六章 貨物包機、包艙運輸
第四十條 申請包機,憑單位介紹信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與承運人聯系協商包機運輸條件,雙方同意后簽訂包機合同。包機人與承運人應當履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貨物包機應當托運書和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憑包機合同辦理機票并按規定辦理乘機手續。
第四十一條 包用飛機的噸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承運人如需利用包機剩余噸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第四十二條 包機合同簽訂后,除天氣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運人和承運人均應當承擔包機合同規定的經濟責任。
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前,承運人因執行包機任務已發生調機的有關費用應當由包機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包用飛機,承運人按包機雙方協議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申請包艙或包集裝板(箱)的合同簽定及雙方應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參照包機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章 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人民幣20元。
(二)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規章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十六條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第四十七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托運人應當于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并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或其它有效證明。
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第四十八條 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復。
不屬于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并通知索賠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局1985年制定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同時廢止。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獎勵辦法》規定,運輸航空公司不發生飛行事故,中國民航局將根據航空公司連續飛行時間授予飛行安全記錄獎,每100萬飛行小時獲得一星,首都航空榮獲中國民用航空局授予的“飛行安全二星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并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七條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2]
第二章 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
第九條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關于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的規定。
第十條民用機場開放使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保衛條件:
(一)設有機場控制區并配備專職警衛人員;
(二)設有符合標準的防護圍欄和巡邏通道;
(三)設有安全保衛機構并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裝備;
(四)設有安全檢查機構并配備與機場運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檢查設備;
(五)設有專職消防組織并按照機場消防等級配備人員和設備;
(六)訂有應急處置方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援救設備。
第十一條機場控制區應當根據安全保衛的需要,劃定為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貨物存放區等,并分別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標志。
第十二條機場控制區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分區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人員與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必須佩帶機場控制區通行證并接受警衛人員的檢查。
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發和管理。
第十四條在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內的人員、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進,車輛、設備必須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員、車輛必須避讓航空器。
第十五條停放在機場的民用航空器必須有專人警衛;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航空器警衛交接制度。
第十六條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鉆)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谷物、教練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3]
第三章 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
第十七條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須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條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必須核對乘機人和行李。
第十九條旅客登機時,承運人必須核對旅客人數。
對已經辦理登機手續而未登機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裝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內。
旅客在航空器飛行中途中止旅行時,必須將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條承運人對承運的行李、貨物,在地面存儲和運輸期間,必須有專人監管。
第二十一條配制、裝載供應品的單位對裝入航空器的供應品,必須保證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條航空器在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機長統一負責。
航空安全員在機長領導下,承擔安全保衛的具體工作。
機長、航空安全員和機組其他成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機長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對航空器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絕起飛;
(二)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飛行中,對劫持、破壞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對航空器的處置作最后決定。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擾亂民用航空營運秩序的行為:
(一)倒賣購票證件、客票和航空運輸企業的有效訂座憑證;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購票、登機;
(三)利用客票交運或者捎帶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將未經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裝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條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煙區吸煙;
(二)搶占座位、行李艙(架);
(三)打架、酗酒、尋釁滋事;
(四)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
(五)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3]
第四章 安 全 檢 查
第二十六條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不準登機,損失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機牌,使用儀器或者手工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可以從嚴檢查。
已經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等待登機。
第二十八條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工作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接送旅客的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候機隔離區。
第二十九條外交郵袋免予安全檢查。外交信使及其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空運的貨物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或者對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貨物托運人不得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
第三十一條航空郵件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全檢查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軍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
第三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但是可以作為行李交運或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機組人員帶到目的地后交還。
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限量攜帶的物品及其數量,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3]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者扣留非法攜帶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單位處以警告、停業整頓或者5萬元以下的罰款;民航公安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售客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辦理承運手續時,不核對乘機人和行李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收運、裝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機場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
“候機隔離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候機樓(室)內劃定的供已經安全檢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機的區域及登機通道、擺渡車。
“航空器活動區”,是指機場內用于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面活動區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客機坪。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3]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屬于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1996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如果你是安全工程出身或是航空相關專業,這是個不錯的職位,好好備考,祝成功!
第十六條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鉆)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谷物、教練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由于空域屬于國家資源,空域分類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按照《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只能通過制定法律進行調整。
我國航空領域現行有效的唯一一部法律《民航法》由于調整范圍限于民用航空,不能對空域管理進行全面規定,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空域分類管理以及與此相關的體制性問題,明確空域類別、管理體制、服務標準,簡化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程序,保障通用航空用戶使用空域的權利。
中國民用客機的類型有波音727,737.747.757.767.777。還有空客系列。還有我國自主研發的飛機。
考慮到當前民航交通網發展情況,除了少數樞紐城市的雙機場規劃,未來機場建設規劃或將下沉,讓以支線機場為主的中小機場在全國各縣市落地。
《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中顯示:
華北機場群(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構成)將新增滄州、介休、正藍旗等十幾座機場;
東北機場群將新增鐵嶺、四平、綏化等20多座機場;
華東機場群將新增嘉興、蚌埠、寧德、瑞金等十多座機場。
目前,中國已經建成的最高住宅樓高達67層、239米。
這棟純住宅樓,名字叫“華爾登府邸”。總建筑面積51581㎡,總戶數462戶。按每戶3人計算,這棟超高層大樓可以容納1386人居住,相當于把一個村的村民裝進了一棟住宅樓,真是太厲害了。
據了解,該項目定位為純住宅樓,項目設計取意于”鯤鵬“之態,高俊挺拔,聳入云端,僅僅建造這棟摩天大樓的成本價就接近6個億。
加福華爾登府邸由加福投資有限公司傾情打造,由中國華西企業有限公司承建建。目前,這棟住宅樓主體已經完工,正在進行外立面施工。
加福投資有限公司在深圳的樓盤并不多,最高的建筑大概就是208米,這棟239米的住宅樓在所在片區可謂鶴立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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