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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門票代理授權書,景區門票代理授權書范本?

發布于:2024-10-27 作者:小途 閱讀:7
景區門票代理授權書,景區門票代理授權書范本?

1. 景區授權委托書

旅游過程中要簽訂旅游合同,是為了防止旅游糾紛的產生。相對來講,現在旅游業越來越規范,旅游公司,景區,導游從業人員的素質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現糾紛也只是極個別的現象。總體來說,形式向好。作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勢群體,簽好一份旅游合同至關重要。簽訂合同規范詳細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規范、詳細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確游覽景點數目、導游服務標準等等,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注意幾個方面:

一、是否提供規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

四、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

 1、旅游合同中應包括旅游行程、旅游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2、合同應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

 3、旅游景點一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

  4、住宿標準一項,應注意“標準間”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里才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床位數、有無衛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

  5、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違約責任一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投訴受理機構等。

  在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飛機改火車、臥鋪變硬坐等行徑,旅游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真實的記錄下來,盡可能的保留物證,以便今后向有關部門投訴。

  反之,旅游者變更協議,如暫時離團、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并最好達成書面協議。擅自變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訴。對導游改變行程、收受回扣、帶團“扎店”等違法違規現象,國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發布實施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從法規上進行了嚴格的制約處罰。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斷,勇于提出異議,提醒導游,規勸其按旅游合同保證接待服務質量。客觀看待質量問題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也應客觀看待旅游服務中的質量問題。極少數人以為自己交了錢就是“大爺”,甚至有個別游客僅對法律一知半解,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提出過分要求,沒完沒了,顯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頗。

  對旅行社的服務不滿意,有權投訴,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繩,切不能漫天要價,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雙方應當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規注冊的旅行社報名,且按規定簽訂旅游合同,就有權投訴。之所以強調正規注冊的旅行社,就因為他們向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交納了服務質量保證金,才獲得了合法經營的權利。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質監所將按照國家頒布的《旅行社管理規定》、《旅游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旅行社的行為進行認證,從而維護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種常見的規定,是關于提前退團的。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承擔違約責任收取違約金。

這個條款合理嗎?違約金的額度(收取標準)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團,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個條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許的。 但是往往問題出在旅游合同中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而違約金的額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證據證明因游客違約而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大小,不能說僅憑主觀估計就提出損害的數額。之前也有過旅行社因證據不足而使得其部分違約損害金額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這個地方各位還要注意的是,根據2024年最新的國家旅游局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當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開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辦理簽證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的,扣除簽證費用后退還余下的旅游費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規定退還必要費用后,剩下的費用還是要退還給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定。

這樣的合同格式條款正確嗎?是否有效?

  這種條款并不合法。 我們先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條規定,旅游經營者對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說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條第3款還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對游客的財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應當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財產安全時及時明示通知,并且在財產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此種格式條款單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義務,是無效的。

  四、現在越來越多人旅游考慮團購,而在團購頁面或者簽訂合同時都會被告知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這樣的約定公平嗎?

  這樣的約定對游客來說是不公平并且違法的。 《旅游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因此,對境內旅游的游客,旅行社應當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對境外旅游的游客,應當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額退還費用。

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線或全額退款,違反了旅游法的規定,并且使得游客會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

  五、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于合同法規定中的什么情況?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賠償嗎?

  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于《合同法》中的違約。

《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同時,旅行社的這種做法還違反了《旅游法》的規定。 《旅游法》第69條第1款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70條第1款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2. 景區委托經營管理合同

1、全面托管

指景區所有者將景區的經營管理權限全部委托給托管方,自己主要起協助和監督作用。景區管理公司以外派團隊的形式對景區進行管理,可以將管理公司行之有效的模式應用到各個景區,對景區的管理體系、工程建設、市場營銷、組織架構、發展戰略等提供規范化、專業化的管理意見和服務。

2、局部托管

指景區中某一個經營管理環節或經營項目交給受托方經營,按照職能不同可分為營銷托管、人力資源托管等類別。這主要適用于整體經營狀況良好,但某些方面或某些項目因為人才資源和渠道營銷等原因存在問題的景區。

3. 旅游合同授權委托書

旅游合同是無名合同類型,不屬于15種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15種合同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4. 旅游授權委托書

沒錯,收費就是違法的,最關鍵是你沒有抗風險的能力,一旦出了大問題你處理不了,旅行社不可能給你這個授權,也沒有任何委托的方法,如果你在旅行社做兼職銷售旅游產品或者代訂房訂餐,有了旅行社的合同和保險之類就合法了,問題是你只能有提成,不可能是全部利潤,當然你的風險自然也就降低了。

5. 旅游授權書

需要提供豁免信入境加拿大的群體,主要是以上提到的符合要求的外籍人士,而他們在申請時有的需要申請紙質版,有的可以不需要(PS:主要看第三、四條)。

01

加拿大公民或PR的親屬

誰需要申請紙質版?

非直系親屬,包括: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親兄弟姐妹、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無血緣關系的繼兄弟or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及交往一年以上的男女朋友。申請程序需要填一些列表、宣誓公證,和材料清單的材料,并說明來加拿大的合理理由,才能申請到豁免信。

誰不需要申請紙質版?

直系親屬,包括:配偶或同居關系、父母或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被撫養的子女(必須22周歲以下且未婚)、被撫養的子女的子女、監護人(或導師)。這些人需要準備的入境材料有結婚證、出生證等能證明與聯系人是直系親屬關系的文件和能證明聯系人是加拿大公民、PR或原住民的文件,并計劃在加拿大逗留15天以上還有移民局要求的核算檢測結果等等。

02

臨時居民(如工簽、學簽持有者)的親屬

從非美國家來加拿大的人員按照以上提到要求來劃分是否需要申請紙質豁免信,如果是從美國來的人員則不需要申請豁免(果然是美國的后花園吶)。

如果你持有有效的護照、工簽、Job offer或其他長期居住在加拿大的證明,是不需要申請豁免信的,但你的配偶與孩子一起入境則可能都需要豁免信。

如果你持有有效護照、學簽、在讀證明或學校的offer,就讀的學校需在移民局允許入境的DLI名單以內,那么你就不需要申請豁免信,而且如果你的直系親屬需要與你同時入境,他們也不需要紙質豁免信,但他們需要有必要的旅行理由,比如說照顧孩子;但如果你作為留學生先入境了,那么家屬們則需要申請豁免信才能入境。

6. 景區授權書模板

黑龍江省旅游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條新建的旅游區(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發布時間

(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實施旅游管理,進行旅游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冰雪、森林、濕地、火山、北方城鄉風光、北疆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邊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堅持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旅游資源優勢,為旅游者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把旅游開發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統一協調,優化旅游環境,保證必要的投入。對有旅游發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旅游業,應當給予扶持。

第五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旅游資源,依法從事旅游經營。

第六條

授權省旅游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行署)、縣(市)旅游管理機構依照管理程序,負責本轄區內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

第七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遵循旅游經濟規律,面向市場,避免低品位和重復建設,尊重和滿足不同國別、地區和消費者的需求。

第八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和計劃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區(點)的規劃、開發。

第九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旅游資源特點,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全省旅游發展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市(行署)、縣(市)旅游發展規劃,由本級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征得上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重點旅游城市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旅游項目的建設與開發,應當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

旅游區(點)的規劃和旅游建設項目應當與旅游發展規劃相協調,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申請建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申請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內進行旅游項目開發建設的,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計劃部門立項。

第十二條

在旅游資源開發中,不得損毀國家、省、市確定的歷史遺址和保護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旅游區(點)采礦。

禁止在旅游區(點)砍伐古樹名木、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等。

第三章 旅游經營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旅游區(點)、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和旅游定點餐館、商店、車船公司以及其他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旅游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旅游業務經營范圍;

(三)有經營旅游業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不得在旅游區(點)建設損害生態環境和旅游區(點)景觀的項目;不得經營賭博、淫穢等有損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樂項目。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經檢驗合格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必要時應當向旅游、經貿、公安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項目和大型游樂場以及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其設備、設施實行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產品許可證和經國家認可的檢測部門核發的安全許可證,經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按照規定主動接受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檢驗部門對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旅游區(點)設置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的標志;對可能給旅游者造成危險情況的旅游設施和游覽地,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游經營者不得誤導旅游者,由誤導而誤簽合同引起爭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或者約定;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三)低于旅游經營成本削價競爭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六)欺詐和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七)未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收費和罰款。

第二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自組外聯的客源,屬于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或者轉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積極引導、扶持旅游經營者開發生產旅游紀念品、工藝品、食品、旅游服裝、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經營管理,保證商品質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標明相應級別定點旅游商品字樣。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旅游業務。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非法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旅行社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游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同類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設立下列機構或者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旅行社或者旅游機構在本省設立的常駐機構;

(二)在本省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際旅行社經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經營邊境旅游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和邊境旅游團隊,應當分別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出境旅游團隊的領隊應當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統一核發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領隊證。

第二十九條

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的出入境函件。

嚴禁偽造、涂改或者倒賣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者償還債務的憑證。旅行社發生合并、分立、轉讓、破產等情況需要清理財產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在接到終止旅行社經營的通知后,應當于30日內結清并退還該旅行社(清算機構)保證金本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十二條

接待外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團(者)的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應當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定點證書,并掛牌經營。

第三十三條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對旅游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謂進行廣告宣傳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對開業未滿1年的旅游涉外飯店,實行預備星級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旅游飯店管理公司,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餐館、商店、飯店、旅游客運車船公司、旅游商品生產企業、文化娛樂場所等從事旅游活動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核,對達到規定標準的,頒發旅游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志,并予以公布。

定點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凡專門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船,須由其主管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資質認定,頒發統一旅游標志。

第三十七條

對旅游區(點)實行質量等級標準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旅游區(點)評定等級。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旅游區(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

第三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接待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在旅游區(點)設置停車場所和衛生、通訊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設施,其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景容。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旅游區(點)的環境整潔和美觀,維護旅游秩序,愛護旅游設施。

第四十一條

在旅游區(點)內或者周圍,不得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出租景觀,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四十二條

導游人員(含兼職導游人員)應當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領取導游證,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景區景點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涉外飯店、旅行社的總經理和部門經理以及導游人員、出國(境)旅游團組領隊的培訓。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四十六條

申請開辦旅游專業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備案。各級旅游培訓中心的設立,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服務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時間、費用等有關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旅游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

(三)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旅游資源、環境和設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規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申訴或者投訴;

(三)向有關部門和組織申訴或者投訴;

(四)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接到投訴者的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限為60日,請求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部門和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旅游區(點)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和未經批準在旅游區(點)采礦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受條件限制不能恢復原貌的,按照其損毀程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旅游區(點)砍伐古樹名木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公告其培訓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訴或者年度復核、審驗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撤銷其旅游定點單位的資格或者降低星級飯店、旅游區(點)的等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游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服務設施,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應用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7. 旅游公司授權書范本

代理景區票務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辦理營業執照需要的資料: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從業人員證明、經營場地證明、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二、如經營農藥、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 稱后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執照; 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 人口計生證。注:由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8. 景區授權委托書怎么寫

      需辦理以下手續:

       1、審批范圍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規劃區內批次用地和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

       2、用地單位需提供的審批資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項目立項(備案、核準)文件各3份;

       (2)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復3份、項目環境評價意見2份;

       (3)項目環境評價意見2份、地質災害評估報告和地質礦產壓覆意見3份;

       (4)城市總體規劃批復及圖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復及圖件各2份、1:2000規劃紅線圖2份、土地利用現狀圖3份、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及圖件3份和光盤1份。

       (5)擬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審查意見2份;

       (6)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3份;

       (7)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資金前置進賬單、征地統籌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劃入國土部門專戶的進賬單復印件2份;

       (8)委托補充耕地協議2份、補充耕地地塊落實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的圖件3份;

       (9)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計劃、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見等3份;

       (10)國土資源部、市國土部門單獨指定要求提供的資料。

9. 景區授權委托書范本

一、景區委托管理任重道遠,困難重重

經過幾年的實踐和探索,各企業卻發現景區委托管理業務的開展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簡單,憑借多年積累的旅游專業認知和多方打磨的管理經驗,并不足以為景區提供切實可行、直接高效的治病良方,這也使得眾多公司在景區委托管理業務經營上捉襟見肘,甚至有業內專業人士提出“景區委托管理就是一個偽命題”的論點。

其實委托管理在商業世界并不是一個新模式,在酒店行業,委托管理業務已經相當成熟,涌現出一大批優秀的酒店委托管理單位,他們為其他酒店提供專業化、標準化、系統化和高效化的管理體系。與酒店行業相比,景區的委托管理緣何開展如此困難,主要原因有:

1、旅游景區是典型的非標行業,管理難以推行標準化。

全國景區30000家,但景區之間差異實在太大,每個景區都是特殊的個體,一套標準化管理體系很難一以貫之。一是景區類型多,有山岳型、古鎮型、主題樂園型、水樂園型、度假公園型等等,隨著“旅游+”戰略的進一步展開,景區將呈現更多業態和形態,各業態之間的融合更緊密,每種業態都有自己的特點和管理方式,這為景區標準化管理提供了巨大的難題。二是景區分布廣,我國地域遼闊,景區零散分布,各地的人文情況、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資源情況等差異巨大,這大大增加了景區管理的難度,同時也增加了公司的管理半徑,提高了溝通成本。

2、機制體制限制了委托管理業務的高效開展。

旅游資源作為特許資源,長期以來控制在各地政府和國有平臺公司手上,這些景區大多經營困難,擁有巨大的委托管理需求。隨著國企改革等國家戰略的實施,一些地方國有平臺也在嘗試景區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尋求更高效的景區委托管理經營方式,但在托管單位實際運營管理的過程中,個別單位領導會執著于追求短期利益,卻忽略了旅游發展的基本規律。筆者曾聽說某家知名單位在進行景區委托管理業務時,業主方一味要求做多游客量,做大營收,卻不給托管方匹配基本的景區產品定價權、營銷團隊的管理權和營銷經費的使用權,拒不配合托管方舉辦的各項活動,反而一直要求托管方負責各種接待,編制各種報告和報表,對于托管方來說,掣肘頗多。

3、景區綜合運營管理人才有效供給不足。

我國旅游景區的綜合開發和多業態管理大約是近十年才開始的。十年前,我國也有較多的景區開發項目,大部分是政府單位單業態開發運營,雖然也培養了一批資深的景區開發運營專家,但這批人才基本在體制內,不在人才市場

10. 景區委托管理協議

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相協調。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于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區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九條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有關材料:

(一)風景名勝資源的基本狀況;

(二)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范圍以及核心景區的范圍;

(三)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和保護目標;

(四)擬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游覽條件;

(五)與擬設立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

第十條 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因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規劃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游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20年。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游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并明確建設用地范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八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游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屆滿前2年,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準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 保護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第二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及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單位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監督檢查。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2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準前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第五十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名勝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1. 景區授權委托書模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旅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旅游活動、從事旅游經營與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從事旅游經營是指經營者以旅游的名義招徠、接待旅游者,并為旅游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旅游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條例》規定,明確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門,加強旅游行業行政執法工作。

  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規授權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職權。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管理

  

  第五條 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在旅游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對旅游資源開發項目和設施建設項目做出具體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區(含旅游度假區、游覽區等各類形式)規劃、旅游線路規劃和旅游項目規劃的不同要求編制。

  

  第六條 編制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旅游業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旅游開發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和基礎條件;

  

  (二)市場需求分析、市場規模測定、旅游發展目標;

  

  (三)發展戰略布局和旅游產品的開發重點;

  

  (四)旅游資源開發安排與設施建設;

  

  (五)環境、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保護原則和措施;

  

  (六)旅游開發的經濟效益和實施規劃的措施等。

  

  第七條 旅游開發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審批省內重點和跨區域的旅游開發規劃;市地、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協調和審批本地區的旅游開發規劃。

  

  旅游開發規劃由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八條 承擔編制旅游開發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設計單位資格和旅游規劃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從事編制旅游規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認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未取得認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游規劃編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的審批

  

  第九條 旅游景區(點)依法實行旅游經營許可證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旅游經營許可證和標志牌。

  

  第十條 旅游經營標志牌必須懸掛在旅游景區(點)入口醒目處。

  

  未取得旅游經營許可證和標志牌的各類旅游景區(點)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游景區(點)的資源、服務設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旅游景區(點)評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旅游景區(點)等級評定標準及實施辦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門票價格按隸屬關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價格時應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門票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高票價或變相提價。同一旅游景區(點)不得多點收費,有特殊價值需另行售票的,應按價格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權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旅游涉外星級飯店評審機構負責評定。

  

  第十四條 要求評定星級的飯店(含度假區(村)、公寓、游船,下同),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的飯店要求評定星級時,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新建、改建或擴建星級飯店時,應當經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使用星級飯店用語、標志和旅游(涉外)定點飯店標志牌。

  

  星級飯店標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不得隨意降低服務標準,并不再懸掛其他等級標志。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餐飲、購物、醫療、工藝、旅游用(產)品、娛樂等場所要求評定為旅游(涉外)定點單位的,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懸掛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標志牌。

  

  旅游(涉外)定點單位標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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