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推進會議方案,旅游推進會議方案怎么寫
1. 旅游推進會議方案怎么寫
1、活動介紹
2024年客戶答謝會,通過會議、慶典、晚會、參觀、旅游等形式與內容,將企業文化及發展遠景與客戶進行充分溝通,以使客戶真正理解到企業的品牌價值,實現合作共贏。在演出策劃公司審批活動方案后,向客戶發送邀請信,通過銷售人員的溝通,確認到會人員,公司根據到會人員詳細信息安排住宿、交通、餐飲,并按照預先的活動流程進行。
2、活動時間待定
3、活動地點待定(4-5星級酒店,要求能夠容納100人左右的大型會議室、100間標準間、專業演出臺、可同時容納參與人員就餐的餐廳等)
4、參與人數及人員
渠道商、終端用戶、轉綠合作伙伴、媒體、預計100人,公司職能部門人員50人,總計150人。
2. 會議旅游方案設計
會展與旅游結合的具體活動有:展覽,會議,簽合同等。
3. 旅游推進會議方案怎么寫的
首先是觀念上的創新。
走進優質旅游發展階段,需要盤活存量、創新增量,在繼續做好“有”的文章的基礎上,增加有效供給。優質旅游階段更需要調整思路,創新布局,在提高質量上求實務實,致力于做好一個“優”字
按照城市即旅游,旅游即城市的理念把秦皇島真正建設成為一個精品大景區。把旅游六要素同整個城市的方方面面結合起來,充分重視和利用好城市形象、社會風貌等社會資源。其次是管理上的創新。
從對旅游業的管理上升為對旅游活動的管理,變條帶式的管理為板塊式的旅游目的地管理,實現旅游管理從行業管理向目的地管理的跨越。緊緊圍繞來秦旅游者需求設計和創新管理服務體系,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是產品上的創新。設計培育新的主打旅游產品,探索大型參與式的四季皆宜的旅游項目開發思路。加強旅游產業與文化產業整合,打造特色節目。加快旅游產品的更新換代,組合新的旅游線路,創建“宜游”發展環境。
農村旅游的幾個特色
①“農家樂”模式。“農家樂”模式是農民向城市現代人提供的一種回歸自然從而獲得身心放松、愉悅精神的旅游方式。農家樂的業主利用當地的農產品進行加工,滿足客人的需要,而且農家樂周圍一般都是美麗的田園風光,可以舒緩現代人的精神。在汶川災后重建中,這一模式得到了成功的運用。離重災區映秀只有十公里的三江鄉,“農家樂”的數目已發展到300多戶,每年可創造上千萬的收入,還會吸納上千人就業,有力的促進了當地的災后重建和經濟發展。
②民族風情模式。民族風情模式是少數民族以當地特有的民族風情為依托,通過改善各項設施,引導少數民族的村民積極參與旅游開發,促進鄉村旅游發展的模式。這一發展模式,不僅為少數民族農村的農民帶來了收入,同時也將當地的民族文化向世人展示了出來。2006年,湖北恩施市政府著力開發楓香坡的侗族文化特色,展示侗族風情,如今當地的農民收入年年遞增,也更好的向外界展示了侗族文化。
③度假村模式。度假村模式是指在自然風景優美、氣候舒適宜人、生態環境優良的景觀地建成的,以滿足旅游者度假、休閑為主要目的的場所,度假村內通常設有多項設施以應付客人的需要,如餐飲、住宿、體育活動、娛樂、購物等。在目前以及可預見的將來,團體和會議客人會在度假村的客源中占很大比例。
④休閑農莊模式。休閑農莊模式是以鄉村農莊為主體,依托于鄉村田園風景,為游客提供餐飲住宿、娛樂休閑等服務。休閑農莊給游客們提供了一種大自然的綠色享受,游客可以在那欣賞山村田園風景,還可在農莊內唱歌、跳舞或者打牌等一系列娛樂活動,可以使游客放松心情,領悟到田園風光之美。
⑤農園模式。農園模式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開放一些成熟的果園、菜園、花圃等,讓游客入內采摘、欣賞;另一方面是將農田區劃為服務區、景觀區、農業生產區、農產品消費區、旅游休閑娛樂區等部分,開成一個公園式的農業莊園,促進城市人對鄉村農業的了解。以上五種模式是我國“十一五”建設期間,鄉村旅游發展的主要模式。過去五年鄉村旅游的發展給我國新農村的建設帶來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未來,鄉村旅游還會繼續大力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市場環境分析。對當地的旅游資源,旅游市場環境進行了解,分析。制定出詳細的發展規劃,…
2.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旅游資源,打造吸引游客的形象工程以及充分利用當地的旅游資源來吸…
3.營銷宣傳。旅游資源開發以及建設和配套設施的完善,這就需要提升知名度。獲得游客的關…
4.旅游形象建設。旅游產業需要名氣,需要一個好的形象,需要品牌效應。這就需要提升旅游資源,…
5.旅游周邊產品。旅游產業不僅要以旅游為主要目的,還需要建設相關的旅游產品來獲得更多…
旅游是人民對于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旅游,要以人民為中心。旅游業是創造幸福的產業。發展幸福產業,滿足人民對于美好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是旅游業永恒不變的宗旨和追求。應該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業的高速發展,為大眾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旅游生活,旅游已經成為大眾普遍的生活方式。
時代在發展,人民對于旅游生活的需求在變化,呈現多樣化、個性化、品質化的鮮明特征。人們已經不再滿足一般化的觀光旅游,不再滿足“扎堆式”的跟團出行,更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喜好選擇旅游方式;更加向往休閑度假、深度體驗的旅游生活,更在乎自由自在、舒暢安全的旅游體驗,更多追求具有品質、“游有所值”的旅游生活。生活方式在迭代,消費需求在迭代,呼喚旅游發展方式的迭代,呼喚旅游供給的迭代。旅游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經滿足不了人民大眾對于美好旅游生活的需要。從高速發展走向優質發展,正是化解社會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
,如果我們能現在抓住時機,推動自駕游、包車游等旅游方式大力發展,吸引陜西甚至東南沿海的游客,經濟必將迎來快速發展。希望我省能真的沉下心、認真做好旅游文章,建議在蘭州專門成立旅游推廣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可以從旅游經典線路規劃,包約車服務,網紅打卡地推薦等方面建設,真正把我們的旅游做上去!!
以“旅游+”和“+旅游”為途徑,大力推進旅游業與一、二、三次產業的融合,以及旅游業與文化、商貿、科教、體育、宗教、養生、教育、科研等行業的深度融合,規劃開發出一批文化休閑、生態觀光、商務會展、休閑度假、鄉村旅游等跨界產品,推動全域旅游要素深度整合,進一步提升區域旅游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4. 旅游發展研討會策劃方案
研學旅行是由學校根據區域特色、學生年齡特點和各學科教學內容需要,組織學生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園,在與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視野、豐富知識,加深與自然和文化的親近感,增加對集體生活方式和社會公共道德的體驗。
研學旅行繼承和發展了我國傳統游學、“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為素質教育的新內容和新方式。提升中小學生的自理能力、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2013年2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4年)的通知全國印發了《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4年)》,綱要中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設想。[1]此前我國許多地區都有嘗試把研學旅行作為推進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來開展。
2014年4月19日,國家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司長王定華在第十二屆全國基礎教育學校論壇上發表了題為《我國基礎教育新形勢與蒲公英行動計劃》的主題演講。在會上,他首先提出了研學旅行的定義: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學生集體參加的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校外參觀體驗實踐活動。研學要以年級為單位,以班為單位進行集體活動,同學們在老師或者輔導員的帶領下,確定主題,以課程為目標,以動手做、做中學的形式,共同體驗,分組活動,相互研討,書寫研學日志,形成研學總結報告。
王司長還針對研學旅行的特點提出了“兩不算,兩才算”:第一個特點,校外排列課后的一些興趣小組、俱樂部的活動,棋藝比賽、校園文化,不符合研學旅行的范疇。第二個特點,有意組織。就是有目的、有意識的,作用于學生身心變化的教育活動,如果周末三三兩兩出去轉一圈,那不叫研學旅行。第三個特點,集體活動。以年級為單位,以班為單位,乃至以學校為單位進行集體活動,同學們在老師或者輔導員的帶領下一起活動,一起動手,共同體驗相互研討,這才是研學旅行。如果孩子跟著家長到異地轉一圈,那也只是旅游。第四個特點,親身體驗。動手做做中學,學生必須要有體驗,而不僅是看一看、轉一轉,要有動手的機會、動腦的機會,動口的機會,表達的機會,在一定情況下,應該有對抗演練,逃生的演練,應該有出點力,流點汗,乃至經風雨、見世面。
國家政策文件
《國民休閑旅游綱要》
發布時間:2013年2月2日
《國民休閑旅游綱要》中明確提出:“在放假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學放春假或秋假”,并提出了要“逐步推行中小學生研學旅行”,“鼓勵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寓教于游的課外實踐活動,健全學校旅游責任保險制度”。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1日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首次明確了“研學旅行”要納入中小學生日常教育范疇——
積極開展研學旅行。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范疇,增進學生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實踐能力。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小學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初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加強對研學旅行的管理,規范中小學生集體出國旅行。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體系。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
《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
發布時間:2014年7月14日
該“指南”對舉辦者安排活動的教學主題、內容安排、合作機構選擇、合同訂立、行程安排、行前培訓、安全保障等內容提出指導意見,特別在操作性方面,規范了帶隊教師人數、教學內容占比、協議規定事項、行前培訓等具體內容,為整個行業活動劃定了基本標準和規則。
教育部等11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2]
發布時間:2024年12月19日
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是由教育部門和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方式開展的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是學校教育和校外教育銜接的創新形式,是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是綜合實踐育人的有效途徑。開展研學旅行,有利于促進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學生對黨、對國家、對人民的熱愛之情;有利于推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引導學生主動適應社會,促進書本知識和生活經驗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滿足學生日益增長的旅游需求,從小培養學生文明旅游意識,養成文明旅游行為習慣。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開展研學旅行,部分試點地區取得顯著成效,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積累了有益經驗。但一些地區在推進研學旅行工作過程中,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協調機制不完善、責任機制不健全、安全保障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研學旅行有效開展。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研學旅行正處在大有可為的發展機遇期,各地要把研學旅行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動研學旅行健康快速發展。
講話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國研學旅行試點工作推進會上,教育部基教一司司長王定華在講話中強調國務院2014年8月9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中指出積極開展研學旅行的工作方向是正確的,當前,開展研學旅行有四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研學旅行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規劃和發展綱要》和十八大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
二、研學旅行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
三、研學旅行是全面推進中小學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
四、研學旅行是學校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各地試點積極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研學旅行工作有計劃、有目的、有措施,其中西安有38條管理標準,上海有6大機制;
二、探索經費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拿一點、學校籌一點、家長出一點;
三、建立活動基地,如西安市依托綜合實踐活動基地加強具體指導管理,石家莊市為26個基地掛牌,上海市有校外教育地圖;
四、組織培訓研討,如西安、合肥、武漢等地均舉辦了全國及本地區的研學旅行論壇和研討會;
五、納入課程改革,特別是豐富了綜合實踐課程內容;
六、體現育人導向,研什么、學什么,目標更加明確、內容涵蓋豐富;
七、加強部門聯動,一些省市的旅游、文物、物價等部門積極支持研學旅行工作,許多家長也成為研學旅行的志愿者;
八、嘗試考核評價,有的地區將研學旅行納入了綜合素質評價,有的學校制定了包括研學旅行在內的操行量表;
九、突出地域特色,如西安、蘇州在這方面都做的比較突出;
十、運用社會力量,通過購買優質服務,同旅行社合作,發揮民辦基地等方式,為研學旅行創造條件;
十一、重視安全出行,其中西安、蘇州、武漢等地,雖然出去的次數較多,均未發生不安全事故,證明只要安全責任主體明確,安全過程細化,是可以解決好安全問題的;
十二、規范操作,不少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在開展研學旅行工作中嚴格操作規范。
研學旅行也存在諸多問題與挑戰,根據各地的意見,主要矛盾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安全問題,如陜西省讓西安市以外的城市開展研學旅行,但均因安全問題遲遲未能開展;
二、經費問題,目前絕大多數地方的研學旅行,主要是通過家長收費,政府拿一點、學校出一點做起來還比較困難;
三、協調問題,研學旅行涉及的方面多、部門多,如協調不到位,很多活動難以廣泛開展。
研學旅行目前也遇到了良好的機遇:
一、領導高度重視,劉延東同志對開展研學旅行有過批示;
二、國家正式提倡研學旅行,國務院已經下發了文件;
三、地方試點先行,全國首批四個城市的試點已經做出了貢獻,并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
四、中國教育改革的呼喚。
今后,如何繼續做好研學旅行試點工作,教育部明確提出七點要求:
一、深化試點。各試點省市開展研學旅行試點工作,積極做好經驗總結和推廣,教育部擬在2024年出版發行研學旅行方面的文集,書名暫定為《研學旅行——推進素質教育的新常態》。同時,如何擴大試點,我們考慮將現有的試點區升華為試驗區,試驗區的政府必須要落實研學旅行工作相關的專項經費;
二、探索經費保障機制。研學旅行必須有比較穩定的財政投入,各省市要探索研學旅行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或通過提高公用經費的標準,并說明其中含有研學旅行費用,正如陽光體育運動中含有保險費一樣。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收費,才能讓家長分擔的少一點;同時,對弱勢群體的學生要探索資助機制;
三、建立安全保障機制。國發﹝2014﹞31號文件明確提出研學旅行要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學生的研學旅行一定要有保險,要在研學旅行過程中分清安全的責任,避免讓學校承擔無限的責任;
四、發揮教育功能。研學旅行活動一定要有實效性、針對性,如搞一些尋訪紅色之旅的活動、落實蒲公英行動計劃的活動、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活動、開展中國夢的實踐活動、開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活動等,這些活動應和校外活動中心及示范性綜合基地活動有機結合起來;
五、加強協調配合。開展研學旅行試點工作,教育部門要一馬當先,要主動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和行業齊抓共管。如博物館要為學生研學旅行免費開放,交通部門要為研學旅行安排專列,教育部門要注意發現典型、培育典型、推廣典型。不同地域的試點,也應該加強交流,相互聯動,建立微博(信)群,為工作提供方便;
六、下發國家層面文件。教育部要在2024年以通知或意見的形式,下發研學旅行文件,解決大家關切的問題。教育部的文件出臺前,可以先轉發幾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學習參考,在2024年要召開全國校外教育聯席會議,這個會議的內容應包括研學旅行和蒲公英行動;
七、將研學旅行寫入2024年工作要點。近期部里正在制定2024年工作要點,基教一司要爭取將研學旅行寫入教育部工作要點,使這項工作讓全國各地皆知,讓廳局長對研學旅行有概念、有想法。可以考慮,在2024年適當的時候召開全國研學旅行試點工作現場會或交流會,邀請國家領導人出席,進一步推進深化這項工作。
安徽省試點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廳印發《關于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始研學旅行試點。文件要求,原則上每個市和省直管縣都要作為試點區域開展試點工作,且試點工作只在初級中學和普通高中學校中進行。試點單位數量,原則上每市承擔試點的學校不少于2所初級中學、2所普通高中,省直管縣不少于1所初級中學或1所普通高中。研學旅行活動范圍:分為市內、省內、境內和境外,原則上初級中學只開展境內游,且以省內游為主,普通高中以境內游為主,條件成熟時可開展境外游。研學旅行時間,可以在學期中間安排,也可以在寒暑假安排,國家法定節日不得安排;時間長度安排,原則上省內一次不超過4天,不少于2天;省外一次不超過7天,不少于3天;境外不超過15天,不少于7天。該文件指出,研學旅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讓學生接觸社會和自然,在體驗中學習和鍛煉,培養學生刻苦學習、自理自立、互勉互助、艱苦樸素、吃苦耐勞等優秀品質和精神。”并對試點提出了“要堅持自愿的原則”、“要堅持食、宿、學統一的原則”、“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等要求。
5. 旅游會議策劃方案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九條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七十四條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七十五條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規引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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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鄉村旅游要因地制宜,有風景名勝的重點打造風景名勝,有民俗文化的重點打造民俗文化,有古村落老傳統的要保持,有鄉村美食特產的要保質保量,不要千篇一律搞統一標準的美麗鄉村,讓人走到每個村莊都似曾相識。我曾在我老家的一個美麗鄉村投票公眾號里留言:“美麗鄉村不能制定統一標準,道路百分百硬化的要求就不適合,古老的石板路覆蓋了厚厚的水泥,古樸的美沒有了,悠久的歷史也掩埋了”。這段留言引起很多人的共鳴,現代人看膩了鋼筋水泥,你讓原本充滿鄉土氣息的農村也硬生生的變了味,我就在搞山村旅游項目,很多被水泥鋼筋等現代化建材修建的道路房屋我們又重新按照古老的方式恢復回去。打造好村莊的賣點以后就是如何吸引客流,要熟練運用現代網絡媒體,比如今日頭條,抖音等熱門平臺,要學會講故事講有創意的故事吸粉然后轉化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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