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沒打結婚證彩禮錢是否需要退還??
一、結婚半年沒打結婚證彩禮錢是否需要退還?
結婚半年沒打結婚證彩禮錢是需要退還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系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并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結婚等相關的事項,那么很多地方可能是存在著習俗,也就是需要支付彩禮,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否沒有打結婚證,也就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要求退還彩禮的,這是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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