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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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的辭退費是如何確定的?
辭退費的標準是公務員被辭退前上一個月的基本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的連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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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勝任現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調整,對工作需要調整的單位撤銷、合并或者裁減人員,本人拒絕作出合理安排
(四)不履行公務員職責,不遵守公務員職責的受法律、公務員紀律處分,經教育未發生變化,不宜繼續在本機關工作,不宜開除的;
(5) Abs無正當理由曠工、外出或者休假期滿連續十五日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日不歸的。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辭退:
(一)因公致殘,經確認喪失工作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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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受傷;
(3)女性公務員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
(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九十條公務員的辭退,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被免職的公務員應當將免職決定書面通知,并告知免職的依據和理由。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辭退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
第九十一條公務員辭職或者被免職的,應當在辭職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第二,公務員可以自愿辭職嗎?
公務員可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準,領導成員的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擔任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職務或者離任上述職務的時間少于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官員業務尚未完成,必須由本人繼續辦理;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情況。
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適應現任領導職務,或者應引咎辭職不自行辭職的,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綜上所述,公務員即使因個人過錯被解雇,仍可領取解雇費。您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一般而言,行政單位不會違規辭退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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