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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 吳曉剛:房價上漲與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

發布時間:2024-07-07游玩攻略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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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本文討論住房價格上漲是否會影響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政府的工作表現以及居民的利益獲得感將影響居民對政府的政績評價。住房市場化改革之后,住房價格一方面關系到政府的工作表現,另一方面又影響著居民的切身利益。若住房價格上漲導致居民利益受損,則人們可能會給予地方政府負面的政績評價。通過分析“中國家庭追蹤調查”城鎮居民樣本四期面板數據,本文發現,住房價格上漲將顯著降低城鎮居民對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盡管擁有住房的居民比沒有住房的居民給予縣市地方政府相對更高的政績評價,但總體而言,城鎮居民在住房價格上漲時,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都將降低。由此可見,過去數年的住房價格上漲,給地方政府的績效評價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 住房價格,住房產權,地方政府,政績評價,合法性

   一、研究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家統治合法性由意識形態合法性逐漸轉向經濟績效合法性(趙鼎新,2012;楊宏星、趙鼎新,2024)。國家相繼在土地、財稅、金融以及國有企業等層面進行了制度改革與創新,實現經濟快速增長(Gilley, 2008;劉長喜等,2024;Yang & Zhao, 2024)。大量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經濟發展夯實了民眾對中國政府的支持和信賴(Wang, 2005;Yang & Tang, 2010)。這種經濟績效合法性強調政府政績的重要性,政績作為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的核心指標,也是上級政府對下級官員提拔、重用、升遷的主要參照指標(曾明、任昌裕,2012;陳家喜,2024)。政績考核將各級政府納入晉升錦標賽中,激勵官員積極發展經濟,造就了中國長達三十余年的經濟快速增長(周黎安,2007;龐保慶、王大中,2024;耿曙等,2024)。重視經濟績效的政績考核,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弊端。比如,地方政府可能為了短期利益而忽視居民的長遠利益;再比如,地方政府常常緊盯上級的考核指標卻忽略居民對政績的評價和感受(陳章龍,2009;劉瑞明、金田林,2024;于文超等,2024;周黎安,2008:311-314)。地方政府對短期經濟增長或財政增長目標的追逐可能造成民眾不滿。這些不滿不僅難以反映在上級的政績考核指標中,反而常常被經濟增長的政績所掩蓋。為此,有學者呼吁應該將人民群眾的公認和滿意度納入地方領導干部的政績評價標準(廖龍輝,2009)。

   同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的各項客觀政績指標相比,民眾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則更多地表現出主觀性特征(閏丙金,2024)。民眾對于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可能會基于對政府在經濟發展、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滿意度(Zhao, 2009;范柏乃、金潔,2024;柳建坤等,2024)。換言之,民眾對地方政府的評價更可能基于日常生活的實踐及感受,而非僅僅建立在官方政績考評的數字指標上。有研究發現,當前生活水平比以往改善等更優生活體驗更加能夠促進民眾對政府工作的滿意程度(周長城、徐鵬,2024);遭受過不良生活境遇的人則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會顯著降低(王曉瑩、羅教講,2024)。住房問題被認為是重大的經濟及民生議題之一,住房不僅關乎政府在經濟建設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政績,同時還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20世紀90年代城市的住房市場化改革帶來了諸多影響,一方面,中國城市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極大的改善,人均住房面積相對于改革之初有了巨大增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深度介入城市住房市場,住房價格在最近十年快速上漲,居住和生活成本大幅增加。

   基于這樣的歷史背景,討論住房價格上漲是否影響民眾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具有重要的意義。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好壞,體現了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被認可的程度,一定意義上承擔了民意表達的功能(鄭方輝等,2011)。因此,在各級政府的傳統政績考核之外,關注民眾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顯得十分必要(劉劍雄,2008;盧春天等,2024;鄭方輝、尚虎平2024;劉正妙、劉曉玲,2024)。若住房價格上漲會帶來居民對地方政府政績的負面評價,則意味著地方政府需要注意居民的關切,以防住房價格上漲對政府合法性形成沖擊。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一)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因素

   “政績”通常也稱為政府績效,指的是政府履行職能的成績和效果(趙暉,2010;焦長權、焦玉平,2024)。以往研究文獻大多涉及對具體政績評價指標的反思和優化,特別關注政府自上而下的考核指標(陳家喜,2024)。這些政績評價指標,往往忽略了民眾的具體感受,未有效反饋民眾對政府的政績評價。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比較研究結果顯示,民眾對政府的政績評價,往往會結合自身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收益和感受,比如經濟增長是否帶來家庭收入的增加,財政投入的增加是否能夠讓自身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務(Wang, 2010;范柏乃、金潔,2024)。綜合相關研究發現,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主要受到政府工作成效以及居民的利益獲得感影響。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經濟表現。經濟發展水平往往作為各級政府政績評價指標的一部分,居民在評價政府的政績時也會考慮政府在經濟發展方面的工作成效。經濟發展會增加居民對政府的信任及好評,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也會更高(Cusack,1999;Wang, 2010)。在西方國家,人們在選舉投票時亦主要考慮經濟績效,更傾向于將選票投給那些在任期內取得良好經濟績效的政治家及政黨(Lewis-Beck & Stegmaier, 2000)。但也有研究發現,經濟表現的影響是非對稱的,經濟走強對政府評價或信任的積極影響往往低于經濟走弱所造成的負面影響(Hetherington & Rudolph, 2008)。中國改革開放之后,經濟發展成為政府和民間的統一訴求,不管是上級政府還是普通民眾,對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政績評判標準都將經濟發展作為首位考慮。

   第二,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也是政府與民眾溝通最為廣泛的事務。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民眾對這些工作的主觀感受,直接會影響民眾對政府政績的評價或滿意度(Saich, 2006)。研究發現,公共服務的優劣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的評價(DeHoog et al., 1990; Van Ryzin, 2007)。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從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中,雖然已將部分職能交給社會和市場,但其中公共服務仍然是政府的主要職能。政府仍然通過各種政策措施繼續提供公共服務,比如調控住房價格,提供養老等福利安排。良好的公共服務能夠增強公眾對政府績效的感知(范柏乃、金潔,2024),地方政府沒有提供居民預期的公共服務,則更有可能獲得較低的居民政績評價(高學德、翟學偉,2024;James, 2024)。

   第三,政府承諾以及居民預期。政府的施政承諾將會使居民產生相應的政績預期。一旦政府施政承諾未達到預期,則容易遭受人們的負面評價。關于政府滿意度的 “期望失驗理論”(expectancy disconfirmation theory)已獲經驗研究支持,對政府過高的期望會使人們更難以提升他們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Van Ryzin, 2004; Salehi & Heydari, 2012; Morgeson, 2024)。依照中國的政府層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民眾有著不同的承諾。這種政體也是中國民眾對不同層級政府差序信任的來源之一(胡榮等,2011)。不管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其承諾實施的主體均以地方政府為主,在地方政府未完成上級政府以及本級政府的政績承諾時,往往會被民眾認為沒有交出合格的政績答卷。對四川地震災區的相關研究結果顯示,民眾對政府抗震救災工作的期望以及地方政府有效治理之間的差距,會降低民眾對地方政府災后重建工作滿意度(張歡等,2008;尉建文、謝鎮榮,2024)。

   第四,居民利益獲得感。對居民而言,不管是經濟發展還是公共服務,其對政府政績評價最主要的關注點為自身利益獲得感。已有的研究證實,“獲益者”往往要比“失意者”有著更加積極的政治態度(張翼,2008)。在已有研究中,不同群體的獲得感往往成為研究居民政府關系的主要考慮因素。比如,城鄉戶籍人口的利益差異和利益認知邏輯分化,往往影響他們對政府工作績效的評價(李培林、李煒,2007)。在研究政府滿意度評價時,有研究者也認為,那些獲得更多利益的群體對政府有更高的滿意度及信任感(Li & Wu, 2024)。獲得感對增進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具有積極作用,提升獲得感能夠增進人們對政府的信任水平(李鵬、柏維春,2024)。

   以上四個主要影響因素,前兩個主要是政府具體工作情況,可以通過具體的數字客觀標準進行評價,后兩個因素則更注重居民和政府的互動過程,居民的利益獲得感實際上也更為注重主觀感受。中國的住房市場和住房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涵蓋了以上四個影響居民對政府政績評價的主要因素。

   (二)房地產市場與地方政府政績

   1998年以來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確立了城鎮住房的市場化、貨幣化、商品化方向。住房雖被視為市場交易的商品,但仍深受政府具體施政措施的影響。在晉升和財政的雙重激勵下,地方政府發展策略從工業化政績轉向城市化政績,深度介入地方土地與住房市場之中(Han & Kung, 2024),從房地產中獲得可觀的財政收益(趙扶揚等,2024)。地方政府在房地產市場的相關工作,一方面可能有利于獲得居民對其政績的積極評價,另一方面也可能會招致負面評價。

   在積極評價方面,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經營城市房地產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興建更多基礎設施以及改善城市面貌(左翔、殷醒民,2024)。20世紀90年代的分稅制改革之后,城市土地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孫秀林、周飛舟,2024)。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財政收入,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優化公共服務供給。地方政府在發展城市房地產過程中實現的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優化,能在一定程度上增進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做出積極評價。已有的相關研究發現,居民對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水電供應和道路建設往往持滿意態度(Saich, 2006)。

在負面評價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的行為與居民的直接利益產生了沖突??h市地方政府通過國有土地的法定批租權壟斷了土地一級市場,采用“土地招拍掛”的形式出讓土地,由此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張莉等,2024;Wang & Hui, 2024)。在土地進入“招拍掛”程序之前,地方政府通過拆除城區老舊住房或者征用郊區農業用地的方式獲得土地,在城市拆遷和土地征用過程中,地方政府與原住民或農民的利益沖突可能引發土地抗爭事件(王三意、雷洪,2009;楊宏星、趙鼎新,2024;程曉波,2024)。地方政府與民眾在土地方面的直接利益沖突往往會引起民眾對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對政績做出負面評價(Cui et al., 2024)。二是地方政府運作土地財政逐步推升住房價格。地方官員在任職壓力和政績壓力下,為了其土地收益和經濟總量等短期利益而傾向于維持高房價(郭峰、胡軍,2024)。有研究發現,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增加后,會將更多財政資源投入到能讓土地增值和未來稅收增長的基礎設施建設中,非經濟性公共品的供給反而會顯著下降(左翔、殷醒民,2024)。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依附于房地產市場出現了腐敗行為。地方政府在介入房地產市場時,地方官員的權力尋租情形層出不窮。在城市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腐敗行為,進一步降低了民眾對地方政府的滿意度,損害了民眾對于地方官員的信任(Li & Mayraz, 2024)。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常常會降低民眾對政府績效的評價(Wang,

2010)。

   地方政府土地財政和經營土地同時會引起居民積極的和消極的政績評價,其影響結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相互抵消。若考慮人們對住房價格的預期,消極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會沖淡地方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政績。

   為了抑制住房價格快速上漲對人們生活的不良影響,中央政府在全國層面多次出臺了住房價格調控措施。自2004年開始,中央政府開始出臺房產調控政策,要求抑制住房價格快速上漲的勢頭。在輿論層面,住房價格快速上漲被認為是不良狀態。雖然中央政府為此多次出臺了住房價格調控措施,但地方政府是這些調控措施的具體執行者,在住房價格持續上漲時往往被認為政策執行不力(陳建東等,2024)。加之在民眾對政府的差序信任格局中,往往更信任中央政府而更不信任地方政府(高學德、翟學偉,2024;Li, 2024)。中央政府的承諾和地方政府對住房價格調控的措施,會增加民眾對房價穩定的預期。實際上,地方政府雖然在住房價格干預上受到中央政府的壓力,但是地方政府還會根據城市住房市場運行狀況,采取逆向干預措施,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收入方面的利益往往不利于實現住房調控結果(吳璟等,2024)。地方政府對城市土地市場的壟斷被認為是大中城市房價加速上漲的主要原因(邵新建等,2012)。在多方力量的交織作用下,住房價格在一輪又一輪的房地產調控中持續走高。最終,地方政府對住房價格的調控結果更難達到民眾期望,使得民眾更容易對地方政府的政績進行負面評價。結合如上理論和實證研究結果,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假設1:隨著住房價格上漲,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將變低。

   (三)居民的住房利益與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

   基于上述的政治經濟過程,住房價格上漲是否會影響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還取決于房價上漲在多大程度上會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

   一方面,住房價格上漲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城市居民利益。住房需求是城市居民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居住支出是當前城鎮居民的主要消費支出項。統計數據顯示,2024年我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居住支出占人均消費支出的比例達到22.16%,僅次于食品煙酒消費支出(國家統計局,2024:165)。在住房價格上漲的過程中,城市居民的居住支出也相應增加。這不僅表現為購房成本持續增加,而且也表現為租房成本的增加(朱國鐘、顏色,2024)。有學者基于西方文獻的“住房財富效應”理論,認為住房財富的增長將會刺激居民在教育、休閑方面的消費投入,增加居民的生活舒適度和幸福感(李濤等,2011;杜莉等,2024;孫偉增、鄭思齊,2024;張浩等,2024)。但是進一步的研究發現,中國住房市場對消費存在顯著的負財富效應(胡穎之、袁宇菲,2024)。有購房動機的家庭或者處于償還住房貸款時期的家庭,在住房價格上漲情況下消費被擠出的可能性更大,房價上漲對居民消費存在抑制作用(陳健等,2012;李江一,2024)。高房價對居民儲蓄、投資行為的扭曲作用使得城鎮居民的福利水平普遍下降,特別是中低收入階層福利受損最多(陳彥斌、邱哲圣,2011)。

   另一方面,面對住房價格上漲,城鎮居民內部基于住房產權還存在著利益分化的可能。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和未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在住房價格上漲過程中利益存在著差異。對于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而言,住房價格上漲意味著其所擁有住房的市場價值增加,也即住房財富將會增加,由此更可能成為房價上漲的受益者。對于當前沒有住房產權的居民,住房價格上漲則會增加他們的居住壓力和生活成本。價格上漲意味著無住房產權的居民今后將會需要支付更高的住房購買價格。住房價格上漲往往帶動住房租金上漲,因此會增加他們的居住支出。李忠路和吳曉剛對于政府信任的類似研究揭示,能否從政策中獲益是影響人們政治信任的一個主要因素(Li & Wu, 2024)。社會公平感方面存在的差異,也會對民眾在評價政府政績時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田豐、孫正昕,2024)。這意味著,住房財富差異對社會公平感所造成的沖擊,可能將進一步加劇無住房民眾對政府政績的負面評價。

   城鎮居民之間在擁有住房產權上存在的差異,可能使他們在面臨住房價格上漲時存在著利益分化,而這種利益分化又可能最終影響不同居民對地方政府政績的評價。故而我們進一步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2:房價上漲影響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會因住房產權不同而存在差異。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會隨著住房價格的上漲而正向評價地方政府政績; 沒有住房產權的居民則會隨著住房價格的上漲而更有可能給予地方政府政績負面評價。

   在本文余下的部分,筆者將利用“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檢驗以上研究假設。

   三、數據、變量和模型

   (一)數據

   本文使用CFPS四輪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包括2010年基線調查和2012年、2024年以及2024年三輪跟蹤調查數據。2010年的CFPS的基線調查首先在全國抽取了162個區縣,然后根據內隱分層(implicit stratification)和與人口規模成比例(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PPS)的方式進行分層抽樣,隨機抽取了649個居村委,再從居村委中抽取19986戶家庭,對這些戶家庭中的全部家庭成員進行訪問。最后,CFPS獲得了一個具有全國95%人口代表性的基線樣本,包括14960戶家庭,33600位成人,8990位少兒樣本數據,家庭層面和個人層面的應答率均超過81%(謝宇等,2024)。

   在2012年、2024年以及2024年的后續三輪追蹤調查中,CFPS不僅訪問了2010年基線調查的基因家庭成員,還對新加入的家庭成員進行訪問。對于跨區縣遷移的個人樣本,CFPS也通過面訪、電話訪問、家庭成員代為訪問等多種形式進行跟蹤調查??紤]到本研究關注的因變量為對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故而將樣本限制為居住在2010年基線調查中162個區縣的城鎮居民。本文剔除不滿20個城鎮家庭樣本的區縣,并限定分析變量為非缺失值后,獲得有效觀察樣本為41645人次,其中2010年、2012年、2024年、2024年樣本分別為12574人、11031人、9294人、8746人,由此構成一個非平衡的面板數據。

   CFPS包括居村問卷①、家庭問卷和成人問卷等多套問卷,其中家庭問卷詢問了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富等家庭層面的信息,成人問卷包括教育、職業、社會態度以及政績評價等信息。本研究主要將各輪調查的家庭問卷數據和成人問卷數據合并進行分析。在對住房價格的計算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時,還使用了2010年和2024年的居村問卷數據。

   (二)變量

   本研究的因變量是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其中地方政府被界定為縣、縣級市和城市中的區級(以下統稱“縣市”)政府。這是考慮到在中國的地方政府中,縣市政府與地方民眾的聯系最為緊密,并且縣市政府對地方經濟更具有掌控權。具體而言,縣市政府不僅是具體落實上級任務,從事實際管理的一級政府,而且是一級權能完整,具有土地等資源經營權和相對獨立治理權的政府??h市級政府在城鎮化、城鄉統籌和一體化戰略等方面具有獨特權能和運作空間(折曉葉,2024)??h市政府深度介入房地產市場之中,承擔土地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住房價格調控等相關職能,與民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CFPS調查詢問了被訪者“您對去年本縣/縣級市/區政府工作的總體評價是什么?”,并提供5個選項,“1”表示有很大成績,“2”表示有一定成績,“3”表示沒有多大成績,“4”表示沒有成績,“5”表示比之前更糟了。本文數據處理時進行反向編碼,其中“1”代表比以前更糟了,“5”代表有很大成績。這樣,民眾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可以被視為一個連續變量,數值越大代表民眾的評價越高。此外,為了對研究結果進一步驗證,在后文還對5分類的政績評價進行再編碼生成一個二分虛擬變量,將4分和5分界定為給予縣市政府好評,編碼為“1”,將1至3分界定為給予差評,編碼為“0”。本文使用該總體性的評價,綜合反映城鎮居民對于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實際上,縣市地方政府有諸多具體工作,不同工作的政績可能會有高低。若要對地方政府的政績進行更為細致的評價,需要民眾對政府各項具體工作成績進行評價。但本研究更為關注的是民眾對政府的整體性政績評價,同時考慮到CFPS數據限制,故而僅使用民眾對縣市地方政府的總體評價作為因變量。

   關鍵自變量為所在縣市的平均住房價格(萬元/平方米),由各個縣市的城市家庭樣本計算得出。由于CFPS未公布調查樣本所在縣市的具體名稱,故而沒法加載縣市的住房價格的外部統計數據。CFPS詢問了被訪家庭當前住房的市場價值和住房面積,筆者由此計算出該戶家庭的住房單位市場價格(萬元/平方米),最后將所有家庭樣本的住房單位價格匯總,得出樣本所在縣市的平均住房價格。盡管該市場價格不是真實交易的價格,但是能夠反映居民對于住房價格的市場估計值,能夠代表該縣市的住房市場價格。此外,使用四期追蹤調查數據,也能夠控制被訪者回答住房市場價值時所存在的個人層面的偏誤。

   為了進一步驗證本文縣市住房價格計算數據的可靠性,筆者還使用居村問卷數據進行了穩健性檢驗。CFPS在2010年和2024年進行了居村調查,在居村問卷中詢問了居委會工作人員該居委會管轄范圍內上月住房銷售均價。表1同時呈現了使用兩種方法對縣市住房價格的計算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的結果。在家戶層次,2010年第一輪調查時,每個樣本戶回答的住房價格與居委會報告的住房價格存在著顯著的差異(p < 0.01),均價比居委會回答的均價要低約520元;在2024年第三輪調查時,每個樣本戶回答的住房價格與居委會報告的住房價格卻不再存在顯著的差異。在縣市層次,筆者分別根據家戶樣本數據計算了縣市平均住房價格(本研究的關鍵自變量)和根據居委會數據計算的縣市平均住房價格,對兩個價格進行t檢驗發現,2010年和2024年兩輪數據的兩個住房價格均沒有顯著的差異,盡管通過家戶樣本數據計算的平均住房價格都比根據居委會數據計算的縣市平均住房價格要略低。從該穩健性檢驗的結果來看,雖然本研究未直接調用外部統計數據,但通過樣本戶計算的縣市平均住房價格具有可靠性。

   在住房產權變量方面,根據被訪者回答的當前家庭住房產權類型區分為產權自有與否,住房產權為自有編碼為“1”,住房產權為非自有編碼為“0”。控制變量還包括了家庭層面的人均家庭純收入,在過去一年內是否經歷了拆遷或土地被征用等變量。人均家庭純收入是一個類似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指標,相對于GDP而言民眾對于家庭純收入的感受更為直觀。在個人層面上,控制變量包括被訪者當前是否為管理者或從事專業技術型職業(是 = 1)、受教育年限、黨員身份、出生世代、婚姻狀況以及性別等人口特征變量。

表2中列出了主要研究變量在各輪調查數據中的分布。從表2的主要變量描述結果可知,在2010年至2024年四輪調查中,民眾對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分有一定的高低起伏,在1至5分的評分中,平均政績評分在3.35至3.68分之間。在這6年期間,住房價格則穩步上升,在個人樣本層面統計,縣市住房平均價格從2010年的4330元/平方米上漲到2024年的6260元/平方米。住房自有率則比較平穩,一直保持在85%左右。擁有其他住房的居民略有增加,比例從2010年的18.5%,增加至2024年的24.1%。對混合數據中政績評價和住房價格兩個變量進行增廣迪基-富勒檢驗(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

ADF test),統計結果通過了0.0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這表明政績評價變量具有進行面板數據回歸分析需要具備的平穩性。

   (三)模型

   城鎮居民對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變量可以視為一個連續型變量,數值越大表明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越高。CFPS提供了一個四期跟蹤的樣本數據,設定被訪者i在時間t對縣市地方政府過去一年工作總體評價為yit,所住縣市的住房市場價格為hpt,其他協變量為Xit。那么對yit的回歸模型可以表示如下:

  

  

   在上式中,μi作為未觀測到的誤差項,與預測變量Xit以及隨機誤差εit不相關。若放松對μi的假定,那么:

  

  

   在這里,μi作為觀測樣本i的固定效應,為一個虛擬變量,表明所有未觀測到的變量與yit的聯合作用在樣本i內部作為常量放入模型,εit則指每一次觀測的純隨機效應。

   為了彌補將居民對縣市地方政府政績評價視為連續變量的不足,我們還將其重新編碼為二分虛擬變量,其中“1”指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為好評(原始分數為4或5),“0”指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為差評(原始分數為1至3)。然后,使用面板數據的固定效應邏輯(logit)回歸模型進行分析,以作為對固定效應線性回歸模型的穩健性檢驗。

   四、實證結果

   (一)房價上漲對政績評價的影響

   表3包括了縣市住房價格對居民針對縣市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四期個人層面面板數據的回歸分析結果。其中模型1為混合樣本的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計模型,模型2為面板數據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模型3為面板數據的固定效應邏輯模型,模型4為前置一期住房價格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模型5為考慮到住房價格的曲線影響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這5個模型均控制了家庭住房相關變量以及人口特征變量的影響。

   模型1的普通最小二乘法混合面板數據回歸結果中,縣市平均住房均價對數的系數為-0.022且通過了0.001的顯著性水平檢驗。這一個結果表明,在控制了調查輪次等變量的情況下,居民所在縣市的住房價格越高,其對縣市地方政府過去一年工作成績的總體評價分數就越低。

   模型2為面板數據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的分析結果,固定效應線性模型控制了個人層面遺漏變量的影響,其回歸結果更具可靠性。模型2的固定效應回歸結果和相應的隨機效應回歸結果進行豪斯曼(Hausman)檢驗,結果顯示固定效應模型結果更優。模型2的固定效應回歸結果表明,住房價格對數的系數為-0.159,且通過了0.001的顯著性水平檢驗,即住房均價每增加10%,民眾對縣市政府政績評價將顯著降低0.0158(10 × [1.01-0.159-1])分。模型3將因變量重新編碼為是否對縣市地方政府政績持有好評,固定效應邏輯回歸的結果顯示,縣市住房價格越高,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持好評的發生比顯著偏低。模型1至模型3中,縣市住房價格對民眾給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一致,顯示住房價格上漲將給居民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帶來負面影響。

   同時,在表3中筆者還通過模型4和模型5進行兩項穩健性檢驗??紤]到住房價格影響的滯后性,在模型4中使用了前置一期的住房價格對數進行分析,結果仍然一致。上期住房價格也同樣影響當前居民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上期住房價格越高的地區,其居民對當前政府的政績評價越低。在模型5中,將住房價格的對數變量換為當期縣市平均住房價格以及縣市住房平均價格的平方兩個變量,以捕捉住房價格影響可能存在的曲線關系。模型5的結果顯示住房價格與居民對縣市地方的政績評價存在著U型關系,即在前期住房價格上漲,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會下降,但過最低點之后,則可能會隨著住房價格而上升。對縣市平均住房價格和縣市平均住房價格的平方這兩個系數進行計算,本文發現U型線的最低點在縣市住房平均價格為每平方米3.609萬元處。這表明,縣市房價在3.609萬元/平方米以內時,住房價格上漲會給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的評價產生負面的影響??紤]到觀察數據中僅有個別縣市的住房平均價格高于3.6萬元/平方米,能夠進行模型擬合的觀測數據絕大部分在U型線左側,這表明模型5和模型2的結果是高度一致的,即在當前的住房價格水平下,住房價格上漲將降低民眾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分。

   就控制變量而言,表3中模型2的結果顯示黨員比非黨員對地方政府工作的成績評價更高。所有5個模型的結果還表明,過去一年經歷過征地或拆遷的居民傾向于給地方政府的政績以顯著的負面評價。那些受教育程度更高的居民,則給予地方政府政績正面評價的可能性更高。

   表3中的模型回歸結果顯示,當前住房產權是否自有以及是否擁有多套住房產權給民眾對縣市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不穩定??紤]到房價上漲對擁有住房產權和未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影響不同,表4和表5通過增加交互項和分組樣本回歸的方式繼續討論住房價格上漲對擁有不同住房產權居民的影響情況。

   (二)住房產權與利益分化

   表4呈現了住房價格與住房產權對縣市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交互作用。模型1為縣市平均住房價格的對數與自有住房產權交互作用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回歸結果,模型2為縣市平均住房價格與擁有其他住房交互作用的固定效應線性回歸結果。模型3和模型4則為固定效應邏輯模型的回歸結果,以作為模型1和模型2的穩健性檢驗。對固定效應回歸結果和相應的隨機效應回歸結果進行豪斯曼檢驗,證實固定效應模型結果更優。

   加入住房產權與住房價格交互作用后,模型1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結果顯示,住房價格對數的主效應顯著為負。這表明對于未擁有自有住房產權的居民而言,所居區縣住房價格越高,他們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則顯著更低。模型1中自有住房變量的主效應顯著為負(β = -0.512,p<0.01),并且交互效應顯著為正(β = 0.068,p <0.01)。該結果表明,住房價格上漲給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影響隨著居民當前所居住的住房產權而不同。同等住房價格背景下,擁有住房的居民相對于沒有住房的居民會給予縣市政府更高的政績評價。

   在模型2中,縣市住房價格的對數的主效應系數為負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p < 0.001),但是擁有其他住房以及擁有其他住房和住房價格對數的交互項并未通過顯著性檢驗。這意味著,住房價格與居民對縣市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并不隨著民眾是否擁有多套住房而呈現顯著差異。模型3和模型4的固定效應邏輯模型回歸結果與模型1和模型2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回歸結果基本一致,不過兩個交互效應均未通過0.05的顯著性水平檢驗,p值位于顯著性水平的臨界點附近。

   表4的回歸結果顯示,縣市平均住房價格給居民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呈現一定程度的產權差異。為了進一步查看住房價格上漲對有住房居民和無住房居民對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差異,表5區分了不同住房產權樣本并分別進行固定效應線性回歸。其中,模型1和模型2為無住房產權的樣本固定效應線性回歸結果,模型3和模型4為有住房產權的樣本固定效應線性回歸結果。

   對于無住房產權的居民而言,其所在縣市平均住房價格每上升10%,其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顯著下降0.0200(10 × [1.01-0.201-1])分(p < 0.001,詳見表5模型1)。對有房居民而言,所在縣市平均住房價格每上升10%,其對地方政府政績的評分將顯著降低0.0141(10 × [1.01-0.142-1])分(p < 0.001,詳見表5模型3)。此外,模型2和模型4補充分析的U型關系也與前面的主模型一致,即在絕大部分縣市,不管有房還是無房,其居民在住房價格上升時,都會給予地方政府的政績更負面的評價。

   (三)房價上漲影響的地區差異

   住房價格高低與地方的經濟水平存在著相關關系,盡管以上模型加入了家庭人均純收入變量來體現居民在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直接獲益情況,但仍然存在著忽略地區經濟水平而產生估計偏差的可能。由于CFPS未公布具體縣市信息,僅僅公布了2010年基線調查時各個縣市的模糊國內生產總值(GDP)②,故而無法在固定效應模型中控制樣本縣市的經濟水平以及公共服務水平。作為穩健性檢驗的替代方案,筆者將CFPS數據中的2010年縣市模糊GDP值由低至高分成三組,在不同GDP水平的組內檢驗住房價格與民眾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結果是否一致??紤]到住房價格與地區的居民收入水平有關系,筆者還按照樣本縣市2010年的房價收入比由低至高分為三組。分組樣本仍然使用面板數據的固定效應線性模型進行回歸,結果詳見表6。

   總體上,不同GDP水平的地區,住房價格給民眾對縣市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影響基本一致。住房價格偏高地區的民眾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顯著偏低。具體而言,在低GDP水平縣市,住房價格每增加10%,民眾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將顯著降低0.0066(10 × [1.01-0.67-1])分(p < 0.05,模型1);在中等GDP水平縣市,住房價格每增加10%,民眾對縣市政府的政績評價將顯著降低0.0240(10 × [1.01-0.241-1])分(p < 0.001,模型2);在高GDP水平的縣市,住房價格的系數為-0.164且通過了顯著性水平檢驗(p < 0.001,模型3)。從按照房價收入比進行地區分組回歸的結果來看,在不同房價收入比的縣市,住房價格上漲都會顯著使得居民給予地方政府政績負面評價,其中在高房價收入比縣市,住房價格上漲所帶來的負面效應相對更大。表6的分地區樣本回歸結果表明,在控制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房價收入比之后,住房價格上漲會降低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結論仍然成立。

   五、總結與討論

   本文在住房價格持續上漲的背景下,基于影響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因素提出住房價格上漲將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產生負面影響的研究假設,認為隨著住房價格上漲,城鎮居民對于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會降低,而未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相對于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會給予縣市政府更為負面的政績評價。使用具有全國代表性的CFPS四期面板數據,運用面板數據固定效應模型進行回歸分析以檢驗上述研究假設,有如下結論:

   第一,住房價格上漲將降低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地方政府深度介入房地產市場,在房價走高過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這表明過去一段時間內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財政實現地區經濟發展以及財政收入的發展方式可能造成了民眾較大不滿。第二,住房價格上漲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全局性的,并未隨著居民內部的利益分化而存在質的變化。這表現為不管是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還是未擁有住房產權的居民,住房價格與他們對縣市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均為顯著的負相關關系,盡管未擁有住房的居民在住房價格上漲時對地方政府的政績持更為負面的評價。

   在過去對中國住房市場化的研究中,學者們多關注土地財政對地方政府利益分配和行動邏輯的影響,而對于住房市場價格高漲所造成的社會后果沒有足夠的關注,特別是鮮有關注住房價格上漲之后所帶來的政治后果。本研究揭示了住房價格上漲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本研究實證結果表明,住房價格上漲將會降低民眾對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方面的努力結果的感知,而降低居民對地方政府總體政績評價。

當然,囿于數據及其他因素,本研究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第一,對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控制仍然存在著不足,可能無法完全排除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帶給居民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所產生的影響。

第二,本研究建立在一個潛在的假定基礎之上,即城鎮居民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是基于其所感知的利益而言的,但是居民對利益受損或受益的評價機制可能更為復雜,例如可能存在將利益收益歸因為自身努力,卻將利益受損則歸因于政府政策的情況。在本研究所關注的6年時間窗口內,住房呈現的是上漲趨勢,故而本研究的結論暫時無法推論至住房價格下降可能會帶來的政績評價影響。第三,住房價格的影響機制仍然不明朗,特別是在地方政府將土地作為金融手段進行城市建設的背景下,房價上漲的縣市,通過地方政府也可能有更多財力進行城市建設,并且有能力增加公共性住房的供應,因而可能增加其在城市建設方面的政績。由于數據原因,本研究暫時僅能呈現住房價格上漲后造成的居民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負面后果,而無法揭示住房價格影響民眾對地方政府政績評價的具體中介效應以及中間機制。要彌補這些研究不足,還需要我們繼續推進相關研究。

   *本文使用數據全部來自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執行的“中國家庭追蹤調查”項目,感謝項目組授權使用數據。筆者曾在第十六屆組織社會學實證研究工作坊和第三屆量化社會科學工作坊宣讀本文,感謝與會專家的批評與建議。感謝匿名評審人的批評與建議。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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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釋】

   ①CFPS項目中居村問卷調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村”(農村社區)或者“居”(城市社區)的設施、人口、政治、經濟、歷史、政策等相關情況。在訪問執行時,一般要求訪問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尤其是主持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的村/居委會主任,會計等其他社區工作人員如果因其工作內容或者服務年限而充分了解社區情況,也可以成為訪問對象。CFPS項目在2010年對抽中的649個居村進行了居村問卷調查,并在2024年對這649個居村進行了回訪調查。具體詳情參見:謝宇等:《中國家庭追蹤調查用戶手冊(第3版)》,第23—25頁,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網站。

   ②由于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將官方公布的縣市GDP進行了特殊處理,僅對部分研究者開放。這個模糊GDP值能夠代表縣市的實際GDP但是研究者又無法直接對應到具體的縣市,以保護樣本信息。模糊GDP值詳情參見:《中國家庭追蹤調查區縣數據庫模糊方法》,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網站。

   【作者簡介】 陳偉:上海大學社會學院社會學系(Chen Wei,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 Shangha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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