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有無主從犯?
一、尋釁滋事罪中有無主從犯?
尋釁滋事罪中有無主從犯,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特征是什么?
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點;
(一)二人以上;
(二)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從犯(有主必有從);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從犯,就有主犯(有從必有主)
主犯與從犯是依附關系,比較而言。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有從犯,必然有主犯存在。
(四)共同犯罪中,沒有主犯,同時,也沒有從犯(沒主沒有從);
例如;二人共同犯罪,主、從關系不清的或不明顯的。只認定其犯罪,而不認定主犯或從犯。
主犯的處罰
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當然了,尋釁滋事罪并不是指只能夠是由一個人觸犯這個罪名,如果說是多個人在共同的合謀之下所存在的尋釁滋事犯罪行為的話,那么肯定是需要根據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一些不同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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