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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區管理單位和經營,關于景區的經營和管理

發布時間:2024-07-01游玩攻略 16 次

旅游景區管理單位和經營,關于景區的經營和管理

1. 關于景區的經營和管理

答案如下:

景區景點如何做好增收增效,是企業經營范圍。

在當前世界范圍內疫情期間,聚集性經濟模式國家不提倡,所有景區景點都要以疫情防控為主要目標。在進一步挖掘內部潛力的基礎上,整頓提高。改善景區景點管理結構,提升員工素質為下一步后疫情時代打下基礎。

2. 關于景區的經營和管理論文

休閑農業主要研究植物學、園藝學、旅游學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包括觀光農業園設計、花藝設計、園藝植物生產、旅游景區服務等,進行觀光農業園區的設計與建造、觀賞植物的培育與布景等。休閑農業專業課程主要有:《《植物生產環境》、《植物與植物生理》、《旅游學概論》、《觀光農業園規劃與設計》、《園藝植物生產技術》、《園藝產品營銷》、《旅游景區服務與管理》、《花藝設計與應用》、《觀賞樹木》、《特種淡水養殖》。休閑農業專業就業方向主要是面向休閑農業類企業:觀光園區設計、觀賞植物養殖、園區旅游接待、園藝產品營銷。全國各地的發展實踐證明,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的發展不僅可以充分開發農業資源,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延長農業產業鏈,帶動農村運輸、餐飲、住宿、商業及其他服務業的發展,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增加農民收入,致富農民,而且可以促進城鄉人員、信息、科技、觀念的交流,增強城里人對農村、農業的認識和了解,加強城市對農村、農業的支持,實現城鄉協調發展。擴展資料

1、區域發展戰略分析,總體定位,規劃設計方案,產業發展戰略、項目規劃、規劃實施與造價估算等。并對產業發展內容從區域一體發展角度分析論證,遠景設計研究院專家認為內容還包括提出產業發展重點,明確休閑農業產業的總體規劃思路,發展定位,農業農村的整體空間格局,對生態環境保護,旅游景觀節點等進行統籌規劃。

2、鎮域休閑農業總體規劃提出休閑農業規劃的總體規劃范圍;規劃發展重點;落實城鄉統籌規劃的基本要求;規劃的總體目標要求;對發展定位進行選擇性要求建議,經營模式要求建議等。

3、休閑農業規劃是集合農業產業、村鎮體系、城鄉統籌、旅游規劃、風景園林規劃等多學科的發展的規劃,發展休閑農業、現代農業是產業轉型升級,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是解決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矛盾的重要手段。在編制內容不能簡單套用模式,應該根據不同村鎮發展情況有針對性提出編制內容。

3. 關于景區的經營和管理的主題公園的看法

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 (1)旅游景區開發、建設、經營,旅游景區園林規劃、設計及施工,景區內旅游客運及相關配套服務;工藝品研發、制作、經營銷售;會議服務。

(2)旅游發展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為:旅游資源開發和經營管理,旅游宣傳促 銷策劃、旅游商品開發銷售、旅游景區配套設施建設、景區游覽服務、旅游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銷售、文化傳播、園林綠化。 相關事宜: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向省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所以一開始只能經營國內旅游這個經營項目,所以經營范圍也就是“國內旅游”。

4. 旅游景區經營管理

黑龍江省旅游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條新建的旅游區(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發布時間

(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開發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實施旅游管理,進行旅游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冰雪、森林、濕地、火山、北方城鄉風光、北疆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邊境旅游等地方特色。堅持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旅游資源優勢,為旅游者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把旅游開發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統一協調,優化旅游環境,保證必要的投入。對有旅游發展前景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旅游業,應當給予扶持。

第五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旅游資源,依法從事旅游經營。

第六條

授權省旅游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旅游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行署)、縣(市)旅游管理機構依照管理程序,負責本轄區內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二章 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

第七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遵循旅游經濟規律,面向市場,避免低品位和重復建設,尊重和滿足不同國別、地區和消費者的需求。

第八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和計劃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區(點)的規劃、開發。

第九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旅游資源特點,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全省旅游發展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市(行署)、縣(市)旅游發展規劃,由本級計劃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征得上級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重點旅游城市新區規劃和舊區改造,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旅游項目的建設與開發,應當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旅游發展規劃,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

旅游區(點)的規劃和旅游建設項目應當與旅游發展規劃相協調,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條

申請建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申請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內進行旅游項目開發建設的,應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意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計劃部門立項。

第十二條

在旅游資源開發中,不得損毀國家、省、市確定的歷史遺址和保護性建筑等文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旅游區(點)采礦。

禁止在旅游區(點)砍伐古樹名木、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等。

第三章 旅游經營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旅游區(點)、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和旅游定點餐館、商店、車船公司以及其他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旅游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旅游業務經營范圍;

(三)有經營旅游業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不得在旅游區(點)建設損害生態環境和旅游區(點)景觀的項目;不得經營賭博、淫穢等有損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游樂項目。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經檢驗合格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必要時應當向旅游、經貿、公安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項目和大型游樂場以及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其設備、設施實行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當具有產品許可證和經國家認可的檢測部門核發的安全許可證,經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按照規定主動接受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檢驗部門對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旅游區(點)設置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的標志;對可能給旅游者造成危險情況的旅游設施和游覽地,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游經營者不得誤導旅游者,由誤導而誤簽合同引起爭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或者約定;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三)低于旅游經營成本削價競爭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六)欺詐和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七)未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收費和罰款。

第二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自組外聯的客源,屬于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或者轉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積極引導、扶持旅游經營者開發生產旅游紀念品、工藝品、食品、旅游服裝、旅游器具以及其它旅游商品。

旅游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經營管理,保證商品質量,并在旅游商品上標明相應級別定點旅游商品字樣。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旅游業務。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非法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旅行社包括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旅游服務公司、旅行服務公司、旅游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同類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設立下列機構或者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旅行社或者旅游機構在本省設立的常駐機構;

(二)在本省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三)外埠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際旅行社經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經營邊境旅游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和邊境旅游團隊,應當分別由省和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出境旅游團隊的領隊應當持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統一核發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領隊證。

第二十九條

省內有邊境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應當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發的出入境函件。

嚴禁偽造、涂改或者倒賣出入境函件。

第三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者償還債務的憑證。旅行社發生合并、分立、轉讓、破產等情況需要清理財產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在接到終止旅行社經營的通知后,應當于30日內結清并退還該旅行社(清算機構)保證金本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十二條

接待外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團(者)的旅游涉外飯店(賓館),應當取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定點證書,并掛牌經營。

第三十三條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對旅游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謂進行廣告宣傳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對開業未滿1年的旅游涉外飯店,實行預備星級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旅游飯店管理公司,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餐館、商店、飯店、旅游客運車船公司、旅游商品生產企業、文化娛樂場所等從事旅游活動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核,對達到規定標準的,頒發旅游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志,并予以公布。

定點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凡專門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船,須由其主管部門會同旅游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資質認定,頒發統一旅游標志。

第三十七條

對旅游區(點)實行質量等級標準化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旅游區(點)評定等級。

第三十八條

新建的旅游區(點),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與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對旅游者開放。

第三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接待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在旅游區(點)設置停車場所和衛生、通訊以及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設施,其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景容。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旅游區(點)的環境整潔和美觀,維護旅游秩序,愛護旅游設施。

第四十一條

在旅游區(點)內或者周圍,不得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出租景觀,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欺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四十二條

導游人員(含兼職導游人員)應當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領取導游證,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景區景點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涉外飯店、旅行社的總經理和部門經理以及導游人員、出國(境)旅游團組領隊的培訓。

市(行署)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定點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四十六條

申請開辦旅游專業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備案。各級旅游培訓中心的設立,應當經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 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七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服務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時間、費用等有關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旅游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

(三)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旅游資源、環境和設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的規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申訴或者投訴;

(三)向有關部門和組織申訴或者投訴;

(四)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接到投訴者的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限為60日,請求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部門和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旅游區(點)采石、挖砂、取土、開荒、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和未經批準在旅游區(點)采礦的,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受條件限制不能恢復原貌的,按照其損毀程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旅游區(點)砍伐古樹名木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公告其培訓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劣、多次被旅游者投訴或者年度復核、審驗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撤銷其旅游定點單位的資格或者降低星級飯店、旅游區(點)的等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游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服務設施,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應用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5. 旅游景區經營與管理

專業培養目標:培養掌握現代景區開發與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從事旅游景區、景點開發與管理和導游接待服務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專業核心能力:現代景區開發與管理技能。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旅游學概論、旅游經濟學、旅游市場營銷、統計學原理、旅游資源學概論、建筑學原理、環境與規劃基礎、景區開發與管理、旅行社經營與管理、旅游企業財務管理、旅游法規、導游基礎知識、導游業務、客源國概況、國際禮儀、景區開發與管理、導游崗位實習、景點考察調研、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就業面向:旅游景區、景點及旅行社管理與技術崗位。

6. 我國旅游景區的經營管理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答:在鄉村旅游發展中,目前還存在著如產品形式比較單一缺乏特色、同業競爭現象嚴重;部分地區、標準化品牌性差等諸多問題??偨Y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目前大多數政府對鄉村旅游層面理解不深,概念混亂

旅游業嚴重降低了鄉村旅游的豐富性,并掩蓋了很多其他類型的鄉村旅游。這其中又包含許多以單純的農業觀光為主的鄉村旅游景區規劃,多數鄉村旅游產品未能真正體現鄉村旅游的各個層面,有的甚至歪曲了鄉村旅游的內涵,影響了產品的吸引力。

二、資源開發各自為政

由于人才的缺乏,鄉村旅游開發和經營中普遍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資源與資金沒有形成有效的合力,鄉村旅游普遍存在規模小,經營者品牌意識淡薄。在鄉村旅游開發中片面強調對鄉村自然資源的開發,多數鄉村旅游處在“吃農家、住農家”的粗放階段,忽視了鄉土文化、鄉村民俗等文化內涵開發以及對鄉村旅游文化狹義和片面的理解,忽視了對農村其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三、鄉村旅游缺乏合理有效的規劃和策劃

由于資金缺乏和意識不足,在缺少策劃規劃的情況下,依葫蘆畫瓢,立馬開工,開發中只重規模,不講質量,粗制濫造,許多鄉村旅游開發存在較大盲目性,只考慮當前,不顧長遠,有的鄉村旅游開發本身就是一種破壞。此外部分鄉村在開發鄉村旅游時人工痕跡過于明顯,城市化傾向嚴重影響到鄉村旅游的特色。

四、各地方開發產品特色少、雷同多

目前,國內鄉村旅游主要集中在休閑農業和觀光農業等旅游產品的開發,而鄉村文化傳統和民俗資源的開發還不夠重視。鄉村旅游過分的依賴農業資源,缺乏文化內涵,地域特色文化不突出,開發模式單一。此外,鄉村旅游產品同質化嚴重,缺少特色產品,整體水平偏低,配套設施不完善等現象。

五、專業人才非常匱乏

目前,鄉村旅游的開發和研究均處于較低層次上,精英人士外流導致鄉村旅游的經營管理人員相對較少,對鄉村旅游從業人員缺乏系統有效的培訓。在實際的農村旅游經營中,許多農村旅游區由村干部或當地農民管理。鄉村旅游管理人員和農民旅游意識亟需加強,鄉村旅游的迅速發展與低素質鄉村旅游經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相矛盾,鄉村旅游處于粗放經營形成輕管理、低質量、低收入的惡性物循環中,這也制約了現代中國鄉村旅游業的發展。

最后,要通過創新發展來挖掘鄉村旅游背后的鄉村文明,在鄉村旅游的規劃設計、建筑開發、經營管理、旅游產品設計等諸多方面凝練鄉土特色、弘揚鄉土文化、挖掘鄉村記憶、保護鄉村原生態環境從而使得鄉村文明得以自然傳承和發展;同時也要引導和激發居民對本地區、本民族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的認同感與自豪感,以此形成自發保護鄉村文明的內在動力和長效機制。

7. 做好旅游景區經營管理的目標是什么?

生態旅游管理是指以生態學思想為指導,對自然風景區或其他風景區的生態旅游線路,實行以生態系統保護為目標的管理決策過程。生態旅游管理的目的是在向旅游者提供滿意的生態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同時,長時期地維護旅游區的生物多樣性、生態整體性及其生態服務功能和美學價值,維護旅游區的生態系統不受旅游業及其相關活動的過度干擾和人為破壞。由于生態系統是生物要素和環境要素在特定空間的組合,所以,生態旅游管理的實質就是對環境要素和與其相適應的生物要素進行有效管理。

一般的旅游景區都有個所謂的景區管理委員會,是屬于國企事業單位的。小的景區可能就直接包給民企經營了·建設者,這個一般如果有的話,都會是招投標的企業建設的。

8. 旅游景區管理公司經營范圍

法定代表人:

趙廣勝關聯1家企業

經營狀態:

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成立日期:

2024-11-27

注冊資本:

20 萬人民幣

所屬行業:

會議、展覽及相關服務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組織機構代碼:

31860669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2108813186066941

納稅人識別號:

210881004075549

營業期限:

2024-11-27到2024-11-25

核準日期:

2024-12-03

登記機關:

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營范圍:

旅游咨詢;旅游紀念品經銷;會議、會展策劃、營銷服務;旅游景區、景點票務代理、酒店業務代理;旅游組織接待(賓館食宿)。(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9. 景區運營管理的內容

景區管理運營主要工作包括景區環衛、景區安保、內部經營管理、票務管理、游客服務中心管理、地方關系處理等。

(一)景區環衛:景區環衛是景區給游客留下良好印象的重要工作之一,現在各地景區的垃圾桶大多數都是根據景區環境定制的生態垃圾桶,為了方便清理也都是套筒,景區環衛不僅要保證景區的整潔衛生,還要肩負起景區環境的保護宣傳職責,提醒游客文明旅游,景區內的垃圾要保證日清日畢,垃圾收集場盡量隱蔽切要在景區外部。

(二)景區安保:景區內的安保不僅要保證景區內旅游秩序的正常,還要承擔游客意外的應急處理,景區內部安全隱患的排查與上報,盡量保證景區內部安全保障無死角,保證游客旅游的順暢性與安全性。

(三)內部經營管理:內部經營管理包含車船運營,旅游商品售賣等,在這方面要保證游客的有序乘車,對于特殊人群要特殊處理,如老、幼、孕、殘人群,盡可能提供方便,這也是景區服務水平的一個展現,可以有效提升景區美譽度。旅游商品的經營要保證產品的地方特色與紀念價值,商鋪的定位要定在景區的出入口和人流聚集區,同時要保證游客游覽過程中購物需求,在旅游線路上設立小型商鋪。

(四)票務管理:票務是景區管理中的財務重地,也是掌控市場的重要介質,完善的票務管理體系不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票務流失帶來的經濟損失,提升游客購票的便捷度,還可掌控市場渠道,靈活變通。

(五)游客服務中心:游客服務中心是景區對外服務的第一窗口,直接影響著游客對景區的第一印象,完善的設施設備不僅可以為景區運營提供保障,還能提升游客旅游過程中的滿意度。充電、寄存、醫務、輪椅、導覽、資訊、投訴、糾紛處理等都是游客服務中心必備的保障功能。

(六)地方關系處理:這也是很多景區面臨的最長久、最棘手的問題,主要問題包括老百姓為獲得利益破壞景區設施、聚眾鬧事、倒票倒人,地方主管部門為獲得利益各種檢查、安排接待等。對于這類問題的解決沒有固定的解決模式,還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靈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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