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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

發布時間:2024-06-21游玩攻略 6 次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

1.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

《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大力發展老年旅游。同時,《“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積極促進健康與養老、旅游融合,催生健康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我國老年人口眾多,養老產業和旅游的融合發展有很大的市場。雖然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了旅游產業在2024年的收入,但是未來當疫情得到控制后,會有爆發性增長。”王國瑋舉例說,“中醫方面可以開展很多旅游項目,例如中醫式旅游、養生休閑旅游、中醫文化旅游等。”

除此之外,王國瑋認為,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也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疾病分為“未病”、“欲病”、“已病”三個層面,健康保險服務方面從預防疾病的角度出發,可以通過保險業和中醫機構開展“中醫式體驗”“中醫慢病管理”“中醫的三伏貼”“三九貼”“膏方”等形式的合作,使人們少得病,推遲得病,從而提高生存質量和健康水平。

王國瑋表示,目前健康產業每年增速都非常大,未來健康產業是我國的朝陽行業,很多大型企業轉型也許可以從健康行業作為突破口,醫療服務、保健服務、營養等都是我們未來可以考慮跨界融合的方向,這其中中醫都可以參與其中,得到很好地融合發展。

2024中國企業家博鰲論壇由新華網、新華社新聞信息中心、中國經濟信息社、中國財富傳媒集團、新華社新媒體中心和新華每日電訊主辦。本次健康平行論壇由新華網健康頻道承辦,旨在為健康行業專家、企業家等提供開放的交流平臺,共探健康產業新動能,尋找產業發展新機遇和新未來。

2.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

研學旅行是由學校根據區域特色、學生年齡特點和各學科教學內容需要,組織學生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的方式走出校園,在與平常不同的生活中拓展視野、豐富知識,加深與自然和文化的親近感,增加對集體生活方式和社會公共道德的體驗。

研學旅行繼承和發展了我國傳統游學、“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為素質教育的新內容和新方式。提升中小學生的自理能力、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2024年2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24—2024年)的通知全國印發了《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24—2024年)》,綱要中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設想。[1]此前我國許多地區都有嘗試把研學旅行作為推進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來開展。

2024年4月19日,國家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司長王定華在第十二屆全國基礎教育學校論壇上發表了題為《我國基礎教育新形勢與蒲公英行動計劃》的主題演講。在會上,他首先提出了研學旅行的定義: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學生集體參加的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校外參觀體驗實踐活動。研學要以年級為單位,以班為單位進行集體活動,同學們在老師或者輔導員的帶領下,確定主題,以課程為目標,以動手做、做中學的形式,共同體驗,分組活動,相互研討,書寫研學日志,形成研學總結報告。

王司長還針對研學旅行的特點提出了“兩不算,兩才算”:第一個特點,校外排列課后的一些興趣小組、俱樂部的活動,棋藝比賽、校園文化,不符合研學旅行的范疇。第二個特點,有意組織。就是有目的、有意識的,作用于學生身心變化的教育活動,如果周末三三兩兩出去轉一圈,那不叫研學旅行。第三個特點,集體活動。以年級為單位,以班為單位,乃至以學校為單位進行集體活動,同學們在老師或者輔導員的帶領下一起活動,一起動手,共同體驗相互研討,這才是研學旅行。如果孩子跟著家長到異地轉一圈,那也只是旅游。第四個特點,親身體驗。動手做做中學,學生必須要有體驗,而不僅是看一看、轉一轉,要有動手的機會、動腦的機會,動口的機會,表達的機會,在一定情況下,應該有對抗演練,逃生的演練,應該有出點力,流點汗,乃至經風雨、見世面。

國家政策文件

《國民休閑旅游綱要》

發布時間:2024年2月2日

《國民休閑旅游綱要》中明確提出:“在放假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高等學校可結合實際調整寒、暑假時間,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學放春假或秋假”,并提出了要“逐步推行中小學生研學旅行”,“鼓勵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寓教于游的課外實踐活動,健全學校旅游責任保險制度”。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24年8月21日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首次明確了“研學旅行”要納入中小學生日常教育范疇——

積極開展研學旅行。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范疇,增進學生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實踐能力。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小學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初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加強對研學旅行的管理,規范中小學生集體出國旅行。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體系。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

《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

發布時間:2024年7月14日

該“指南”對舉辦者安排活動的教學主題、內容安排、合作機構選擇、合同訂立、行程安排、行前培訓、安全保障等內容提出指導意見,特別在操作性方面,規范了帶隊教師人數、教學內容占比、協議規定事項、行前培訓等具體內容,為整個行業活動劃定了基本標準和規則。

教育部等11部門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2]

發布時間:2024年12月19日

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是由教育部門和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方式開展的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是學校教育和校外教育銜接的創新形式,是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是綜合實踐育人的有效途徑。開展研學旅行,有利于促進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學生對黨、對國家、對人民的熱愛之情;有利于推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引導學生主動適應社會,促進書本知識和生活經驗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滿足學生日益增長的旅游需求,從小培養學生文明旅游意識,養成文明旅游行為習慣。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開展研學旅行,部分試點地區取得顯著成效,在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積累了有益經驗。但一些地區在推進研學旅行工作過程中,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協調機制不完善、責任機制不健全、安全保障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研學旅行有效開展。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研學旅行正處在大有可為的發展機遇期,各地要把研學旅行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動研學旅行健康快速發展。

講話

2024年12月16日,在全國研學旅行試點工作推進會上,教育部基教一司司長王定華在講話中強調國務院2024年8月9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31號)中指出積極開展研學旅行的工作方向是正確的,當前,開展研學旅行有四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研學旅行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規劃和發展綱要》和十八大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

二、研學旅行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

三、研學旅行是全面推進中小學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

四、研學旅行是學校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各地試點積極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研學旅行工作有計劃、有目的、有措施,其中西安有38條管理標準,上海有6大機制;

二、探索經費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拿一點、學校籌一點、家長出一點;

三、建立活動基地,如西安市依托綜合實踐活動基地加強具體指導管理,石家莊市為26個基地掛牌,上海市有校外教育地圖;

四、組織培訓研討,如西安、合肥、武漢等地均舉辦了全國及本地區的研學旅行論壇和研討會;

五、納入課程改革,特別是豐富了綜合實踐課程內容;

六、體現育人導向,研什么、學什么,目標更加明確、內容涵蓋豐富;

七、加強部門聯動,一些省市的旅游、文物、物價等部門積極支持研學旅行工作,許多家長也成為研學旅行的志愿者;

八、嘗試考核評價,有的地區將研學旅行納入了綜合素質評價,有的學校制定了包括研學旅行在內的操行量表;

九、突出地域特色,如西安、蘇州在這方面都做的比較突出;

十、運用社會力量,通過購買優質服務,同旅行社合作,發揮民辦基地等方式,為研學旅行創造條件;

十一、重視安全出行,其中西安、蘇州、武漢等地,雖然出去的次數較多,均未發生不安全事故,證明只要安全責任主體明確,安全過程細化,是可以解決好安全問題的;

十二、規范操作,不少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在開展研學旅行工作中嚴格操作規范。

研學旅行也存在諸多問題與挑戰,根據各地的意見,主要矛盾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安全問題,如陜西省讓西安市以外的城市開展研學旅行,但均因安全問題遲遲未能開展;

二、經費問題,目前絕大多數地方的研學旅行,主要是通過家長收費,政府拿一點、學校出一點做起來還比較困難;

三、協調問題,研學旅行涉及的方面多、部門多,如協調不到位,很多活動難以廣泛開展。

研學旅行目前也遇到了良好的機遇:

一、領導高度重視,劉延東同志對開展研學旅行有過批示;

二、國家正式提倡研學旅行,國務院已經下發了文件;

三、地方試點先行,全國首批四個城市的試點已經做出了貢獻,并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

四、中國教育改革的呼喚。

今后,如何繼續做好研學旅行試點工作,教育部明確提出七點要求:

一、深化試點。各試點省市開展研學旅行試點工作,積極做好經驗總結和推廣,教育部擬在2024年出版發行研學旅行方面的文集,書名暫定為《研學旅行——推進素質教育的新常態》。同時,如何擴大試點,我們考慮將現有的試點區升華為試驗區,試驗區的政府必須要落實研學旅行工作相關的專項經費;

二、探索經費保障機制。研學旅行必須有比較穩定的財政投入,各省市要探索研學旅行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或通過提高公用經費的標準,并說明其中含有研學旅行費用,正如陽光體育運動中含有保險費一樣。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收費,才能讓家長分擔的少一點;同時,對弱勢群體的學生要探索資助機制;

三、建立安全保障機制。國發﹝2024﹞31號文件明確提出研學旅行要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學生的研學旅行一定要有保險,要在研學旅行過程中分清安全的責任,避免讓學校承擔無限的責任;

四、發揮教育功能。研學旅行活動一定要有實效性、針對性,如搞一些尋訪紅色之旅的活動、落實蒲公英行動計劃的活動、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活動、開展中國夢的實踐活動、開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活動等,這些活動應和校外活動中心及示范性綜合基地活動有機結合起來;

五、加強協調配合。開展研學旅行試點工作,教育部門要一馬當先,要主動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和行業齊抓共管。如博物館要為學生研學旅行免費開放,交通部門要為研學旅行安排專列,教育部門要注意發現典型、培育典型、推廣典型。不同地域的試點,也應該加強交流,相互聯動,建立微博(信)群,為工作提供方便;

六、下發國家層面文件。教育部要在2024年以通知或意見的形式,下發研學旅行文件,解決大家關切的問題。教育部的文件出臺前,可以先轉發幾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學習參考,在2024年要召開全國校外教育聯席會議,這個會議的內容應包括研學旅行和蒲公英行動;

七、將研學旅行寫入2024年工作要點。近期部里正在制定2024年工作要點,基教一司要爭取將研學旅行寫入教育部工作要點,使這項工作讓全國各地皆知,讓廳局長對研學旅行有概念、有想法。可以考慮,在2024年適當的時候召開全國研學旅行試點工作現場會或交流會,邀請國家領導人出席,進一步推進深化這項工作。

安徽省試點

2024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廳印發《關于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始研學旅行試點。文件要求,原則上每個市和省直管縣都要作為試點區域開展試點工作,且試點工作只在初級中學和普通高中學校中進行。試點單位數量,原則上每市承擔試點的學校不少于2所初級中學、2所普通高中,省直管縣不少于1所初級中學或1所普通高中。研學旅行活動范圍:分為市內、省內、境內和境外,原則上初級中學只開展境內游,且以省內游為主,普通高中以境內游為主,條件成熟時可開展境外游。研學旅行時間,可以在學期中間安排,也可以在寒暑假安排,國家法定節日不得安排;時間長度安排,原則上省內一次不超過4天,不少于2天;省外一次不超過7天,不少于3天;境外不超過15天,不少于7天。該文件指出,研學旅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讓學生接觸社會和自然,在體驗中學習和鍛煉,培養學生刻苦學習、自理自立、互勉互助、艱苦樸素、吃苦耐勞等優秀品質和精神。”并對試點提出了“要堅持自愿的原則”、“要堅持食、宿、學統一的原則”、“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等要求。

3.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

第一個10年是初創階段。1978年、1979年,國家為改革開放大局所需提出“大力發展旅游事業”。旅游業出生就有一個“為什么干”“怎么干”的問題,需要國家從戰略上明確旅游業的性質和定位。

國家第一個關于旅游業發展的戰略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旅游工作的決定》(1981年國務院80號文件)有兩個定位:第一個是雙重性質雙重目標,“旅游事業在我國既是經濟事業的一部分,又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旅游業發展要“政治經濟雙豐收”,這是用以確定旅游業“中國式道路”特征的定位;

第二個是把旅游放在經濟領域中比較、調試后的定位,“旅游事業是一項綜合性事業,是國民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一項不可缺少的事業”——這也是第一次關于產業重要性的精準定位,為旅游業在40年“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大發展中“選對跑道”“對上表”。

  第二個10年是產業化進程階段。這個階段也可以前后拉長一點,從1986年國民經濟“七五”計劃,到1998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旅游業明確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

1981年,國務院主持制定了旅游業第一個發展規劃,在5年后列入國家第七個國民經濟發展計劃。5年實踐、5年探索有多難可以想見,最終這個《規劃》敲定了作為“國民經濟一個組成部分”的產業應該有的基本政策體制保證,旅游業在國民經濟的軌道上開始了產業化進程。

旅游業產業化進程和國家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擴大內需和經濟結構轉型同軌同頻同行。旅游業隨著1992年國家市場機制的完善而轉型,主動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承擔更大的責任。

這10年,是開啟產業化市場化發展進程的10年。

  第三個10年,是旅游業市場化進程深入的階段。從1998年到2009年,“假日制度”推出,大眾旅游風生水起,旅游市場繁榮興旺。

在國家整體轉型繼續深入推進經濟結構轉型的大背景下,為充分發揮旅游業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2009年國務院《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提出,“把旅游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30年后又是一次“雙目標定位”,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頒布,第一部《國民休閑綱要》出臺,共同體現旅游業對國民經濟作用的“增強凸顯”,同時也是旅游業對國民生活重要性的“深度顯現”。

  第四個10年,是“全面融入國家戰略”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國家《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31號),旅游業以主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的更大格局,以對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多方協同的改革精神,全面融入國家戰略體系,在推動“旅游+”“大旅游”“全域旅游”的過程中,轉型升級形成了新格局。

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發展要求,“全域旅游”不僅是符合旅游業規律的發展要求,而且是促進經濟社會統籌推進和協調發展的重要載體。

4.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年

2024年《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開頭即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旅游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帶動作用大。

加快旅游業改革發展,是適應人民群眾消費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為進一步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由此可見旅游業被劃入到現代服務業中了

5.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2024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2024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 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四十二條 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 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景區內的核心游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十五條 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七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九條 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五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第五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 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五十四條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六十八條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第六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游者訂立的包價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十二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提供旅游行程設計、旅游信息咨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信息及時、準確。

第七十五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團隊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務。住宿經營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標準的住宿服務,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住宿經營者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務的,住宿經營者應當協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 對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八章 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二)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三)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四)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6. 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一 、文旅融合發展的政策分布

10年來專門部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的中央文件主要有兩個:一個是2009年《文化部、國家旅游局關于促進文化與旅游結合發展的指導意見》;一個是2024《國家發改委“十三五”時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實施方案》。涉及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的政策文件分布于10年間,除2012年每年相關政策中都有所涉及。

二、旅游有“熱點”,關鍵靠“文化”

1.文旅融合的核心理念:“旅游是載體、文化是靈魂”。這是10年來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政策的核心理念和思路。建設旅游品牌、創新旅游產品、培育旅游消費熱點,以及大力發展農村旅游、紅色旅游、老年旅游等,凡是涉及到旅游的品質、品牌、消費、特色、個性化、差異化等發展創新范疇,該核心理念貫穿其中,并分別提出了建設內容。當然,這里的“文化”是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文化產品”“文化服務”,而不是指僅僅有文化資源。

2.促進旅游與文化融合發展。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和實踐活動為支撐的體驗旅游、研學旅行和傳統村落休閑旅游。扶持旅游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數字文化產業相融合。發展文化演藝旅游,推動旅游實景演出發展,打造傳統節慶旅游品牌。推動“多彩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區建設,集中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村鎮。(《“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

三 、培育文化旅游消費新熱點

1.大平臺拉動旅游消費。以大型國際展會、重要文化活動和體育賽事為平臺,培育新的旅游消費熱點。(《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

2.擴大旅游購物消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號品牌。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31號)

3.積極培育國際消費市場。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面向全球旅游消費者的國際消費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運用市場手段以購物節、旅游節、影視節、動漫節、讀書季、時裝周等為載體,提升各類國際文化體育會展活動的質量和水平,鼓勵與周邊國家(地區)聯合開發國際旅游線路,帶動文化娛樂、旅游和體育等相關消費。(《國務院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66號)

四、提升文化旅游產品品質

1.旅游演藝。鼓勵專業藝術院團與重點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鮮明、藝術水準高的專場劇目。(《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31號)

2.節慶會展旅游。發揮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慶品牌效應,組織開展群眾參與性強的文化旅游活動。(同上)

3.文化、文物旅游。科學利用傳統村落、文物遺跡及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藝術館、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文化場所開展文化、文物旅游。(同上)

4.文化體驗旅游。推動劇場、演藝、游樂、動漫等產業與旅游業融合開展文化體驗旅游。(同上)

5.娛樂業。推廣“景區+游樂”、“景區+劇場”、“景區+演藝”等景區娛樂模式。支持高科技旅游娛樂企業發展。有序引進國際主題游樂品牌,推動本土主題游樂企業集團化、國際化發展。提升主題公園的旅游功能,打造一批特色鮮明、品質高、信譽好的品牌主題公園。(《“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

五、建設新型文化旅游功能區

1.培育跨區域特色旅游功能區。依托跨區域的自然山水和完整的地域文化單元,培育一批(共20個)跨區域特色旅游功能區,構建特色鮮明、品牌突出的區域旅游業發展增長極。(《“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

2.打造國家精品旅游帶。重點打造絲綢之路旅游帶、長江國際黃金旅游帶、黃河華夏文明旅游帶、長城生態文化旅游帶、京杭運河文化旅游帶、長征紅色記憶旅游帶、海上絲綢之路旅游帶、青藏鐵路旅游帶、藏羌彝文化旅游帶、茶馬古道生態文化旅游帶等10條國家精品旅游帶。(《“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

六、紅色旅游是文旅融合的重要形式

1.充分發揮紅色旅游的獨特作用。全面落實紅色旅游“十二五”規劃;改進創新紅色旅游宣講和展陳方式;大力推動紅色文化精品創作。(《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旅游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指導意見》旅發[2011]61號)

2.紅色景點景區研學旅行。鼓勵各地依托紅色旅游景點景區開展研學旅行活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4〕62號)

3.實施紅色旅游發展工程。完善全國紅色旅游經典景區體系;著力凸顯紅色旅游教育功能;積極發揮紅色旅游脫貧攻堅作用。(《“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

4.紅色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打造一批全國紅色旅游經典景區,著力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和產業融合,使其更好地滿足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的功能。(《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4〕245號)

七、鄉村旅游的特點在于文化旅游

1.堅持鄉村旅游個性化、特色化發展方向。立足當地資源特色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鄉村生活生產生態特點,深入挖掘鄉村文化內涵,開發建設形式多樣、特色鮮明、個性突出的鄉村旅游產品,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節慶活動。注重保護民族村落、古村古鎮,建設一批具有歷史、地域、民族特點的特色景觀旅游村鎮,讓游客看得見山水、記得住鄉愁、留得住鄉情。(《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4〕62號)

2.開展百萬鄉村旅游創客行動。通過加強政策引導和專業培訓,三年內引導和支持百萬名返鄉農民工、大學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等通過開展鄉村旅游實現自主創業。鼓勵文化界、藝術界、科技界專業人員發揮專業優勢和行業影響力,在有條件的鄉村進行創作創業。到2024年,全國建設一批鄉村旅游創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準文化藝術旅游創業就業鄉村。(同上)

3.實施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設一批設施完備、功能多樣的休閑觀光園區、森林人家、康養基地、鄉村民宿、特色小鎮。發展鄉村共享經濟、創意農業、特色文化產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

八、旅游工藝品(紀念品)創意設計

1.實施中國旅游商品品牌建設工程。重視旅游紀念品創意設計,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推出中國特色旅游商品系列。鼓勵優質特色旅游商品進駐主要口岸、機場、碼頭等旅游購物區和城市大型商場超市,支持在線旅游商品銷售。適度增設口岸進境免稅店。(《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4〕62號)

2.豐富提升特色旅游商品。扎實推進旅游商品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市場主體開發富有特色的旅游紀念品,豐富旅游商品類型,增強對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發、生產、銷售龍頭企業,加大對老字號商品、民族旅游商品的宣傳推廣力度。(同上)

3.實施中國傳統工藝振興計劃。深入挖掘歷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傳統農耕文化等,提升傳統工藝產品品質和旅游產品文化含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15號)

九、文化旅游扶貧

1. 鄉村旅游扶貧。加大對鄉村旅游扶貧重點村的規劃指導、專業培訓、宣傳推廣力度,組織開展鄉村旅游規劃扶貧公益活動,對建檔立卡貧困村實施整村扶持,2024年抓好560個建檔立卡貧困村鄉村旅游扶貧試點工作。到2024年,全國每年通過鄉村旅游帶動200萬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扶持6000個旅游扶貧重點村開展鄉村旅游,實現每個重點村鄉村旅游年經營收入達到100萬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4〕62號)

2.紅色旅游扶貧。充分挖掘革命老區紅色文化內涵,利用革命歷史文物資源優勢,發揮其在紅色旅游中的重要作用,推動當地經濟社會文化持續健康發展,帶動貧困地區穩步脫貧。(文化部《“十三五”時期文化扶貧工作實施方案》)

3.非遺旅游產品扶貧。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優勢,開發文化旅游產品。對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生產性保護方式,加以合理利用,為旅游業和文化產業發展注入新鮮元素。對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注重原真形態的展示,另一方面通過編排,成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效益的文化旅游節目。依托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中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積極發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閑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活動。

4.特色文化產業扶貧。加快推進藏羌彝文化產業走廊建設,培育民族文化產品和品牌,促進文化產業與旅游等融合發展。(《“十三五”時期文化扶貧工作實施方案》)

7. 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提出到2024年

不是張家界旅游發展大會,應該是湖南省首屆旅游發展大會,由張家界市承辦,原定在2024年6月下旬在張家界召開,由于疫情影響,推遲到2024年9月下旬召開,首屆旅游發展大會將堅持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為全省旅游業樹立標桿,全面促進全省的旅游事業發展。

8. 2024年旅游業政策

2024年的旅游業肯定能恢復,而且還會爆發。因為隨著疫苗的不斷普及,還有人們對新冠的認識的不斷提高,人們的預防和治療能力的提高,新冠一定能被控制甚至消滅,人類一定會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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