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旅游合作協議,媒體合作合同
1. 媒體合作合同
注冊媒體公司要求如下:
資料
1、公司名稱
2、法人和股東的身份證原件
3、公司注冊地址
4、公司注冊資金
5、公司經營范圍
6、股權分配明細
流程
1、委托書(簽署協議)
2、核名
3、提供身份證原件
4、提交所需資料
5、審核資料
6、遞交政府相關部門辦理
7、告知進程
8、通知客戶領取資料
9、交全款,簽收
公司注冊成功后資料(屆時您會收到的所有資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及信息卡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公章、財務章及股東私章
5、印章備案文件
6、公司章程
7、公司銀行賬戶及所有憑證
8、公司代碼卡 及相關文件
9、租憑合同正副本(真實地址租憑合同)
2. 媒體代理合同
登錄媒體聲明作廢或再次簽約
3. 媒體合作合同撤材料合同自動終止
首先非合同約定,單方面不能終止和銷毀合同重簽的話 很有必要看下和原來的細微區別合同聲明銷毀應高雙方共同發表在事先約定的權威媒體其他的 需要續簽時根據雙方談判再定
4. 新媒體合作協議
1.基于互聯網的新媒體
基于互聯網的新媒體包括博客,電子雜志,網絡視頻,博客,群組和網絡社區等。
2.基于數字廣播網絡的新媒體
基于數字廣播網絡的新媒體包括數字電視和移動電視等。
3.基于無線網絡的新媒體
基于無線網絡的新媒體包括手機電視,手機報,手機視頻,手機短信/彩信等。
4.基于融合網絡的新媒體
基于融合網絡的新媒體包括基于IP協議的電視廣播服務(IPTV),樓宇電視等。
5. 媒體合作合同模板
和新媒體公司簽合同,但是得公司愿意和你簽約才可以。
6. 新媒體合作合同范本
隨著直播經濟的興起,許多傳媒類、娛樂類、科技類的公司(以下統稱為“運營公司”),也開始創設以主播為經營對象的商業模式,即:為主播提供培訓、錄制場地、粉絲增長等服務并共享直播平臺帶來的經濟利益。運營公司都希望在合同期內鎖定主播的合作,在主播違反約定時由主播向運營公司支付違約金。
時下,許多網紅主播就象明星一樣被運營公司狂追著簽約跳槽,也有新人在與這些運營公司簽約后成為了網紅。前不久律所經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之一的一位農民兄弟也被某家公司簽約成為網紅主播,其特點是沒有讀幾天書,卻敢說無底限的話,最關鍵是語無倫次,搞笑連篇。
曾經因為他的答非所問、手舞足蹈,在嚴肅的法庭上笑翻了向他訊問的公訴人。取保后被簽約當了主播,收入嚇著了其他被告人。所以主播五花八門,誰都可能一夜成網紅。無論是網紅主播還是新人主播,運營公司都會要求與其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相應的期限、直播時長等權利義務,我們稱之為主播合同。
因為實踐中我們發現運營公司與主播簽訂的合同名稱繁雜,有些公司簽的是《主播聘用合同》,有的是《主播合作協議》,有的稱為《項目合作合同》,有的直接稱為《合作協議》,還有的簽訂《主播勞動合同》、《帶貨主播協議》,甚至還有《電商運營合同》等,并且有些合同的內容與名稱明顯不相符,容易在履行中產生糾紛與矛盾,所以我們需要做些厘清工作。
盡管有些合同的內容與名稱相符,但同樣也有發生爭議訴至法院的情形。我們認為,除了主播跳槽、運營公司搶人等原因發生違約導致糾紛的以外,更多的原因是雙方或一方對簽訂合同的時候對合同的性質不清楚。
運營公司在咨詢律所時,問到主播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是否可以開除并要求主播賠償?而他們簽訂的協議實質內容并不是勞動合同,主播并不享有員工待遇,運營公司也不能以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與主播解約。問及他們協議的來源,都說從網上下載而來。可見,他們對主播合同的法律性質并不了解。
7. 媒體宣傳合作合同
不同的傳媒公司試用期的標準不同,有的是一個月,兩個月甚至更久。試用期的長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8. 媒體合作協議內容
諄佑文化和抖音是合作關系,雙方確定三年有效合同。諄佑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星媒體全國執行總裁 ,坤航公司董事會主席 ,予頡商學院院長 ,cf AI信用資產管理師, AFP金融理財師 ,國家一級項目管理師 ,國家一級企業培訓師米頡講述公司的價值和遠景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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