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庭工作職責,旅游巡回法庭職責
1. 旅游巡回法庭職責
對派出法庭的審判業務和日常管理負責,并對基層黨建工作負責。
2. 旅游巡回法庭職責范圍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在轄區設置巡回地點,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點受理并審判案件的制度。在我國四級法院中,基層法院設置有派出法庭,并經常組織巡回審判,如老百姓熟悉的“馬背上的法庭”、“漁船上的法庭”等。巡回審判一直存在,只是沒有完全形成固定的制度。 202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
3. 旅游巡回法庭規章制度
庭長的職責:
一、庭長在院長、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庭工作,以身作則,嚴格管理,帶領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項任務。
二、依法辦案,嚴把案件質量,嚴守案件審限,檢查、督促本庭人員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保證不出假案,力爭不辦錯案。
三、帶領全庭人員貫徹落實崗位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
四、組織好本庭政治、業務學習,不斷總結審判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性意見。
五、副庭長協助庭長履行上述職責,搞好本庭工作。
擴展資料:
法庭審判工作的流程
1、起訴——刑事自訴案件——民商事案件。
2、審查立案——刑事自訴案件普通程序七日簡易程序三日內審查完畢,內容為有無管轄權、被告人、訴訟請求及自訴犯罪事實是否明確,主要證據是否齊備。
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動員其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民商事案件原告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是否明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是否明確,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受理。
3、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十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自訴人———民商事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4、庭前準備——刑事自訴案件]送達訴狀或反訴狀副本給被告人、自訴人;指導當事人舉證,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等———民商事案件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指導當事人舉證,進行庭前證據交換,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調查取證。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證據保全等強制措施等;組織庭前調解,決定開庭審理的,依法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移送評查—— 歸檔)。
5、開庭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法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當事人最后陳述、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民商事案件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法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
6、宣判——刑事自訴案件當庭宣判的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民商事案件當庭宣判的十日內送達判決書,逾期未領取視為送達,定期宣判的立即送達判決書;離婚案件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7、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收到判決書后十日內或收到裁定書后五日內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民商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8、移送評查
9、歸檔
4. 發揮旅游巡回法庭功能
當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訴的,巡回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
5. 關于成立旅游巡回法庭的通知
全域旅游示范區標準要求
包含四個基本標準和八個方面的驗收標準,這四個基本標準分別為:旅游對當地經濟和就業的綜合貢獻達到一定水平、建立旅游綜合管理和執法體系、廁所革命及其他公共服務建設成效明顯、建成旅游數據中心。而八個方面的驗收標準,則分別從地方政府重視和推進程度、旅游業發展情況、旅游產品特色、公共服務體系、要素配套、環境保護以及旅游安全、文明和游客滿意情況作出了要求。
(一)推進全域旅游改革創新的力度與效果(130分)
打分點:
(1)推進旅游發展綜合協調體制機制改革創新(30分),建立旅游領導協調機制,設立旅游委或類似綜合協調管理機構等改革。
(2)旅游綜合執法改革創新(30分),鼓勵設立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旅游分局或類似功能機構等。
(3)推進旅游統計改革創新(30分),鼓勵設立旅游數據中心,建立全域旅游統計指標體系,構建數據統計體系。
(4)推進旅游用地政策(包括用島、用海、荒山荒坡利用)改革創新(10分);
(5)推進多規合一的全域旅游規劃改革創新(10分);
(6)開展景區門票價格改革、導游管理體制改革等、創建國家旅游改革先行區、各級旅游綜合改革、專項旅游改革試驗區(每項5分,最高20分)等。
(二)對全域旅游創建和旅游發展的重視程度(130分)
打分點:
(1)建立推進全域旅游的領導推進機制,成立全域旅游創建領導小組等類似機制(25分)。
(2)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推動全域旅游創建工作。(30分)
(3)編制全域旅游規劃、實施方案,將全域旅游創建納入考核,明確責任分工,加強考核督辦(30分)。
(4)召開推進全域旅游創建會議、開展相關培訓和宣傳(20分)。
(5)制定支持全域旅游創建的文件,設立專項經費支持旅游發展(25分)。
(三)旅游業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貢獻(120分)
打分點:
(1)旅游業對當地gdp的綜合貢獻比重(30分);
(2)旅游業對當地就業和新增就業的貢獻(30分);
(3)旅游對農民居民增收的綜合貢獻(20分);
(4)旅游業對財政稅收的綜合貢獻(20分);
(5)旅游業對脫貧的綜合貢獻(20分)。旅游業發展水平、對地方發展的貢獻程度均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旅游業增加值對gdp綜合貢獻15%以上;旅游從業人數占對就業總數的綜合貢獻20%以上;年游客接待人次達到本地常住人口數量10倍以上;當地農民年純收入20%以上來源于旅游收入;旅游稅收占地方財政稅收10%左右。
(四)旅游產品的特色吸引力和市場影響力(120分)
打分點:
(1)有特色鮮明、市場號召力強的核心吸引物(4a、5a、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30分);
(2)年接待游客的數量、過夜游客的數量和比重(30分);
(3)旅游產品、業態類型的多樣性、豐富度、旅游產品的空間覆蓋度(20分);
(4)旅游產品的空間組合度和不同空間區域的差異性(20分);
(5)旅游產品的不同季節的時間組合(10分);
(6)全域旅游品牌的整合宣傳推廣力度、品牌知名度(10分)。
(五)旅游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程度(130分)
打分點:
(1)旅游交通覆蓋便捷程度(30分);
(2)旅游廁所覆蓋便捷程度(30分);
(3)旅游集散體系的完善程度(20分);
(4)旅游信息化和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完善程度(30分);
(5)旅游標識體系與自駕車服務體系。(20分)
(六)旅游服務要素配套及旅游+新業態水平(130分)
打分點:
(1)旅游住宿配套完善程度(15分);
(2)旅游餐飲配套完善程度(15分);
(3)旅游購物配套完善程度(15分);
(4)旅游文化娛樂休閑配套完善程度(15分);
(5)旅游交通服務配套完善程度(15分);
(6)旅游導游服務配套完善程度(15分);
(7)旅游+新業態發育程度(40分)。
(七)旅游安全、文明、有序和游客滿意狀況(120分)
打分點:
(1)旅游安全狀況(30分);
(2)旅游市場秩序(旅游投訴、投訴處理、旅游誠信經營等情況)(30分);
(3)文明旅游程度(30分);
(4)游客滿意度(30分)。
(八)旅游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和整治(120分)
打分點:
(1)旅游資源遺產保護(20分);
(2)生態環境保護(20分);
(3)重點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核定與控制(20分);
(4)創建生態旅游示范區、綠色旅游認證(20分);
(5)旅游企業節能減排(20分);
(6)環衛體系(20分)。
6. 旅游巡回法庭職責是什么
巡回法庭審理案件沒有固定地點,可以在田間,可以在村莊等地點。
7. 什么叫旅游巡回法庭
(2024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0次會議通過,根據2024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修正)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簡稱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等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區內相關案件。
第一巡回法庭設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
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設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區。
第六巡回法庭設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設巡回法庭,并調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區和案件受理范圍。
第二條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第四條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第五條 巡回法庭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接受并登記屬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材料,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服務。對于依照本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轉交的,巡回法庭應當轉交。
巡回法庭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臺統一編號立案。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當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訴的,巡回法庭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巡回法庭。
第七條 當事人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的,應當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等材料。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決定由本部審理。
巡回法庭對于已經受理的案件,認為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
第九條 巡回法庭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區內巡回審理案件、接待來訪。
第十條 巡回法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從辦案能力突出、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中選派。巡回法庭的合議庭由主審法官組成。
第十一條 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庭長或者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后,由審判長簽發。
第十二條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
第十三條 巡回法庭設廉政監察員,負責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通過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紀案件、開展司法巡查和審務督察等方式,對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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