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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的概念和作用,旅游立法體系

發布時間:2024-06-01游玩攻略 12 次

旅游立法的概念和作用,旅游立法體系

1. 旅游立法體系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開了國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組第一次全體會議 2010年5月18日,國家旅游局召開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游法》專家論證會,通報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組的調研情況。

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專家座談會在京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旅游立法體系有哪些

世界各國在旅游資源保護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兩類:

一是運用法律手段,實行立法,加強法制。

二是根據旅游資源質量,將其劃分為不同的級別加以保護。

保護內容

旅游環境

旅游資源是旅游業發展的先決條件,旅游環境是以旅游資源為主體的自然、經濟、社會諸條件的綜合。處理好旅游資源與環境的關系,合理地開發與保護,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因此,將保護內容分為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兩部分。

1.旅游資源:指具有旅游開發價值的景點、景物。主要包括文物、古跡、建筑、碑刻及革命文物等人文旅游資源,以及山峰、象形石、水體和樹木等自然旅游資源。

2.旅游環境:指影響文物保護、游客旅游行為的周圍環境。主要包括氣候、水體、地形、林木及社會文化環境等。

3. 旅游立法體系化

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快速發展,中國旅游業得到持續快速發展,國際國內收入已超過4000億元,旅游業已成為中國的重要產業。由于旅游資源保護立法的滯后,管理體制的弊端,伴隨著迅速增長的旅游需求,在經濟中心論的思想指導下,很多地方出現了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破壞了旅游業賴以存在的自然資源基礎,對生物多樣性和傳統文化的保護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破壞旅游資源的因素

自然因素

地質災害,如地震,火山,水火災害等。

氣象災害,如日照等。

生物災害,如鳥類,白蟻等。

人為因素

戰爭破壞,如圓明園

游客不良行為帶來的破壞。

經濟建設不當造成的破壞。

政治因素帶來的破壞,如文革。

4. 簡述我國的旅游立法體系

因為我國的旅游業也就是最近這些年才興起的,在興起的過程當中,發現了很多問題,這才出現了旅游法。所以中國的旅游立法晚于歐洲國家。

中國旅游立法的現狀,從旅游業的三個基本要素(即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資源)的角度,分析中國旅游立法的相對滯后給旅游業帶來的不利影響,以促使相關立法機關重視旅游立法,進一步健全完善現有的旅游法律法規,制定新的法律.

5. 旅游立法體系包括

旅游法立法目的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旅游法所要達到的目標。旅游法的立法目的,貫穿于旅游法律條文的始終,并指引旅游法律的適用。在一部法律中,每一個具體條文都應當圍繞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展開,并為實現立法目的服務。

  旅游法從國家層面來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各方權利、責任,旅游者和經營者的維權、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都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旅游業將進入依法治理、依法維權的新時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在我國,制訂一部規范旅游的旅游業發展的法律,在明確旅游發展促進措施、旅游者權益、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有效的市場規制和規范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國家旅游發展協調機制等方面具有緊迫的立法需求。《旅游法》第一條原則就是綜合立法,覆蓋經濟法、刑法、民法,把這三個法的精髓可以在《旅游法》里面體現出來,具有重要意義

6. 我國旅游立法體系

旅游政策與法規

旅游政策與法規

第一節旅游法律概述

一旅游法律的產生基礎

(一)旅游法律產生的經濟基礎

(二)旅游法律產生的政策基礎

(三)旅游法律產生的法律基礎

二旅游法律的發展歷程

1 萌芽階段(因為交通不發達,參加旅游的人很少,從而限制的旅游活動的規模)

2 發展階段(19世紀40年代英國出現了旅行社)

3 推動階段(世界經濟和社會新發展以及科學技術重大突破,對旅游業起了很大的推動)

4 高速發展階段(20世界60年代開始,旅游業發展最為迅猛)

5 鼎盛階段(因為對資源、生態、環境的破壞;國際、國內旅游企業的無序競爭、利益沖突,所以旅游法律是旅游業發展的必然產物,是規范旅游活動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保護和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而產生的法律)

三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

2013年4月25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10月10日實施

(一)專門的旅游法律制度體系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為龍頭,以《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方法》三項行政法規為主干,以《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為基礎的旅游法制體系

四旅游法的概念

狹義的旅游法是指專門的旅游法,如《旅游法》;廣義的旅游法是指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旅游法》未頒布實施前,旅游法都是指廣義的旅游法第一,旅游法的調整對象是旅游活動領域中的各種社會關系。

第二,旅游法是旅游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二節我國現代旅游發展立法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的要求有哪些?

1.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志

2.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3.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4.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權利

7. 旅游法綜合立法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前版本是根據2024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法也是我國旅游業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由于旅游產業鏈條長,關聯行業廣,涉及部門多,很難針對不同類型旅游活動單獨立法,只能采取綜合立法模式。旅游法共設10章112條,除總則、附則之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做出規定,涵蓋了行政法、經濟法、民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根據旅游法的制定是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在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旅游活動和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則適用旅游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8. 我國旅游立法體系是怎樣劃分的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規范和指導我國旅游業發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游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管、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階段。

旅游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基礎性的法律環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各省區、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這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必將在我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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